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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

于海明律师2022.01.01994人阅读
导读:

若买卖双方均已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了协商,但仍无法就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协议的,此时就无法将不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胡某与朱某签订的订购协议,胡某返还朱某定金2万元,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若买卖双方均已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了协商,但仍无法就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协议的,此时就无法将不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胡某与朱某签订的订购协议,胡某返还朱某定金2万元,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

2010年4月19日,胡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环里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朱某,当日,双方签订了订购协议书,约定合同购房款总价100万元,朱某于订购协议书签订之日向胡某交付定金2万元,双方应于2010年4月30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若因胡某原因违约的,胡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因朱某原因违约的,朱某无权要回定金。但双方未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作出约定。后双方在协商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因双方无法就房屋交付时间、购房款支付时间、房屋过户时间、原房屋内户口迁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5月20日,朱某以胡某违约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胡某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订购协议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订购协议或认购书,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但随着近年来二手房价格的波动和调控政策的频出,在二手房买卖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了及时抓住合适的购房机会,往往也通过先行订立订购协议的方式,在订购协议中约定定金责任,以促使将来卖房人或买房人能够与自己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但在房屋买卖的实践中,往往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购协议中,未就具体的事项进行约定,以至于在正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无法就未协商的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在订购协议仅约定双方应于某时间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未在订购协议中就具体内容作出约定时,此时,订购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固定双方的交易机会,并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仍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来确定的。若买卖双方均已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了协商,但仍无法就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协议的,此时就无法将不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且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根本违约,而双方无法就具体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能简单的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因此,不具备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不能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

但若订购协议,对房屋买卖的位置、价款、过户时间、付款时间等内容已作出明确约定的,那么此时,订购协议就具有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买方或卖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按照订购协议来履行,若一方不履行订购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且对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也可以通过进一步协商或按照交易习惯等来确定。

具体本案而言,由于双方在订购协议中,未就房屋买卖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且双方在协商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也无法就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双方在本案中,均无恶意违约或根本违约行为的存在,所以,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胡某与朱某签订的订购协议,胡某返还朱某定金2万元,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订购协议时,应尽量将涉及到房屋买卖的重要事宜,比如:房屋位置、价款、价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并约定应作为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这样一旦双方因其他原因,无法达成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将订购协议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来要求对方直接按照订购协议的约定来履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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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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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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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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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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