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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房屋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

王学瑞律师2022.01.01472人阅读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王xx因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约签订同日,原告交付购买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开出了预收凭证给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将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0月17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的粤荣大厦临时买卖合约,实为约定定金合同,即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合同。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房屋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王xx因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约签订同日,原告交付购买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开出了预收凭证给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将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0月17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的粤荣大厦临时买卖合约,实为约定定金合同,即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合同。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房屋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xx因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粤荣大厦临时买卖合约,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佛山市卫国路100号粤荣大厦群楼住宅509房,建筑面积 167.49平方米,总房价593619元,原告先交付定金10000元,缴付首期楼款时,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选择付款的方式为“未定”,原告交付定金后不按时依约定的付款方式缴交首期楼款,超过2002年10月10日前,视原告违约,并将原告支付的定金没收作为赔偿金。如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后单方解除合约时,则应以定金之双倍赔偿给原告,原告不得作任何追究。合约签订同日,原告交付购买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开出了预收凭证给原告。同年9月16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后,上述的预收款凭证原为“桂花苑509房”更改为“主楼3004房”,更改处上盖有被告公司的更正章。 2003年4月14日原告持该预收款凭证向原审法院起诉。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将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0月17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的粤荣大厦临时买卖合约,实为约定定金合同,即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合同。合同第四项约定“原告交付定金后不按时依约定的付款方式缴交首期楼款,超过2002年10月10日前,视原告违约,并将原告支付的定金没收作为赔偿金。”本案原告在开庭时自认其是在2002年9月16日前往被告处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称在准备签合同时,被告以查验“收款凭证”为名,收去“收款凭证”,擅自将“收款凭证”上的“509房”改为“主楼3004房”。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理,原告持有收款凭证原件,其对该证据在此期间发生的变化享有支配权,也即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是无法拿到收款凭证,同时被告也无需更改收款凭证,因为依据临时买卖合约约定原告在缴交首期房款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只要到了上述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原告还未缴付首期房款,则原告交付的定金予以没收。被告若如原告所称的“采取所谓欺骗手段”,这样既有损公司形象,对自己也不见得有利。而事实上在原告自认的更改时间2002年9月16日后,被告才将讼争标的物另行出售给他人。获得的收益比原告合约中约定的交易价格还少将近2万元,这显然不符合逻辑推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缺乏真实可信性,不予支持。当然,造成本案纠纷被告也应负一定责任,因为双方变更合约的内容应采取书面形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丽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承担539元,被告承担231元。

宣判后,王丽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9月6日签订临时买卖合约,预交定金9500元,同月16日,上诉人前往被上诉人处要求交“桂花园509房”首期房款,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出具预付款凭证查验,上诉人认为这是正当手续,便将定金发票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仅用10秒时间把原“桂花园509房”擅自改为“主楼3004房”,并加盖了更改章,上诉人当即提出质询,但被上诉人却说桂花园509房已转售给他人。原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这是上诉人要求更改,这是错误的认定。同时,原审法院根据所谓的“日常生活推理”和“逻辑推理”认定上诉人要求更改所购买之商品房,也是颠倒事实,不公正的认定。请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双倍支付违约金,并承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约后,上诉人于2002年9月16日前往被上诉人处交纳首期楼款,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上诉人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将其所购买的“桂花园509房”改为“主楼3004房”,并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定金收款凭证原件交给被上诉人更改。同时,被上诉人更改上诉人原购买的楼房后,于同月26日才将该楼房另行出售给他人,而被上诉人收取的房价款比与上诉人合约中约定的交易价款还将近少2万元,因此可确认被上诉人更改上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是经上诉人同意的。故上诉人没有依约交纳首期楼款,并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被上诉人依约定有权对上诉人所交的定金予以没收。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双倍给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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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王某某因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约签订同日,原告交付购买某某大厦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开出了预收凭证给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将某某大厦桂花苑509房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0月17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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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案(服务合同纠纷案难处理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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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服务合同纠纷案(服务合同纠纷案难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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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律师
    2023.02.2580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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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定金合同怎么写才有效,在签订定金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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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定金合同怎么写才有效,在签订定金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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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律师
    2022.02.22102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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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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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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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了房屋认购书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怎么处理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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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签了房屋认购书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怎么处理

    内容:已签认购书但没签购房合同,如反悔不买要承担违约金吗1、法律分析:签了房屋认购书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赔付定金双倍,认购书签了,合同没签,可以退款吗1、买房子签了认购协议书,交了定金,没有签购房合同,我认为这样你反悔了,定金是不能退的,定金也就是预订,你已经说定了,你反悔了,定金是不会退的,所以说在买房的时候你一定要想好再签购房合同,再交定金,请问购房交了定金,签了认购书,但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回定金吗...因此,购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购房者想要回购房定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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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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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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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有什么法律依据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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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有什么法律依据

    内容:你需要做的,就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磋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开发商及所购房屋的状况,掌握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对开发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开发商的缺陷,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主动地位。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协议。认购书是对双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实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一种协议书,不是购房合同。此时,之前购房人的利益难以通过认购书得到保障。那么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有什么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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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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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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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还是房屋中介定金?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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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还是房屋中介定金?

    内容:■ 买了一套二手房 不料买卖遭遇合同对冲■ 买方事后耍赖 二手房阴阳合同有风险■ 10条款搞定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格式合同存在的瑕疵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还是房屋中介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560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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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定金在合同签订后能否退还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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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房屋买卖定金在合同签订后能否退还

    内容:一般来说,如果要付定金,就要签订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那么房屋买卖定金在合同签订后能否退还呢?定金的数额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那么房屋买卖定金在合同签订后能否退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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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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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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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条款的法律风险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条款的法律风险

    内容:什么是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定金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定金”属于法律用语,是对债权的担保款,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交付定金要注意什么1、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潜在的法律风险购房者一般在购房时签订的定金协议或认购书等都具备定金性质,所支付的定金是作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若一方在约定的时间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条款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652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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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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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二手房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内容: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另外还要核实二手房要求出示委托协议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根据规定,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同意。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情况。那么二手房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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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548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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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你可以向对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 如何处理房屋定金合同纠纷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如何处理房屋定金合同纠纷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主合同时,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的定金合同。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首先要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定金应该全部返还。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那么如何处理房屋定金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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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90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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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如果没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合同条款的问题,那么可以退定金
  •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是多少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是多少

    内容: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惩罚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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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24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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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认购合同范本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房屋认购合同范本

    内容:六、房屋价格与交付1.基本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2.价格稳定:出卖人承诺在认购合同签订后半年内相同户型的价格不得降低,同时亦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以多种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结算价款。那么房屋认购合同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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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744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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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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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内容:3、签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就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贷款申请时间、过户申请时间和交房日期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并且确保将符合自己需求的相关约定都写入了合同当中,买卖集体房屋发生纠纷了怎么办买卖集体房屋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1、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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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561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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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仔细看清认购协议书或定金合同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仔细看清认购协议书或定金合同

    内容:当业主们去看楼盘的时候,重点放在楼盘的介绍和售楼小姐的游说上,当基本被说动后,交定金是却不在意或不理解认购协议书或定金合同的内容就签字了。这样等将来前正式合同时,如果你对合同有意见,售楼小姐就会说,你是对此没有意见的,并且还签过字的。再看认购协议书或定金合同内容,你就会发现其中有一条:“我已阅读过正式合同,对合同内容无异议。”。所以这时哑巴吃黄连,说不出来了。提醒大家,签认购协议书或定金合同一定要仔细理解后再签字。那么仔细看清认购协议书或定金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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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9年购买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迁分配2套房,卖方自2014年反悔持续起诉,持续了十年的战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客户说:我们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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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336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3评论
  • 新年将至,又成功调解一个继承纠纷案件,阖家欢乐才有年味!侄女与姑姑因北京西城区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以诉促调”,促成一家人和平解决矛盾,帮助当事人获得151万元房屋折价款!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指导服务。

    张芸 191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200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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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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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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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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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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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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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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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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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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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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