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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

林艳英律师2022.01.01428人阅读
导读:

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交换,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成订约过程。合同法在对电子合同订立程序规制时,必将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在电子合同订立中,订约人是指通过某种信息系统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称的发端人。电子合同的订立中,接受信息的一方无法识别发送信息的一方实际操作人是谁,有无代理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交换,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成订约过程。合同法在对电子合同订立程序规制时,必将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在电子合同订立中,订约人是指通过某种信息系统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称的发端人。电子合同的订立中,接受信息的一方无法识别发送信息的一方实际操作人是谁,有无代理权。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内容: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交换,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成订约过程。这与传统的面对面磋商或通过邮局传递信函、电报进行要约、承诺的订约方式有很大不同。合同法在对电子合同订立程序规制时,必将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

一、订约人

订约人,是指通过互为意思表示,进行要约、承诺从而缔结合同的人。订约人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订约人在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可表现为下列三种情形:第一,要约人或承诺人(合同成立前);第二,代理人;第三,合同当事人。订约人的共同特点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大体表现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或一般的通知、复函等。在电子合同订立中,订约人是指通过某种信息系统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称的发端人。

各国法律对订约人的一般要求有二: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这两项要求的满足在普通合同的订立中较为容易,相对人通常能够依直观感觉对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判断。但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就极为困难。因为订约人是通过电脑网络为意思表示的,相互以“数字人”的形式出现,男女不分,老幼不辨,真正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双方很难判断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无法辨别发出信息的人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电子合同的订立中,接受信息的一方无法识别发送信息的一方实际操作人是谁,有无代理权。例如,未成年人或恶意第三人擅自以订约人的名义利用订约人的电脑装置或密码发出订约信息,收件人对此是无法识破的。

电子合同需解决的问题是,谁是订约人?谁应对某项要约或承诺负责?

在EDI形式的电子合同中交易双方的计算机按照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而不需要当事人的参与。由于其缔约过程不经任何人直接控制,也没有得到任何人的确认,这就使其合同有效性受到怀疑,甚至有人认为计算机取得了“人”的身份,具有行为能力。实际上,计算机总是直接、间接受人控制,它永远不能取得享有权利义务的订约人地位。因而电子合同的订约人只能是对该计算机系统拥有支配权的人。计算机在没有人直接干预情况下自动产生的电文应视为由法人实体利用为其运行的计算机发出的电文。

在E-mail形式的电子合同订立中,作为收件人无法判断一项来自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如要约或承诺)是否属发端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发端人亲自所为、或者由 无代理权第三人所为。事实上,常常有一些当事人否认其信息系统发出的电文是自己所为,并拒绝对此承担责任。这就需要解决一个数据电文的归属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依实质判定;二是依形式判定。依实质判定电文的归属,要求收件人准确分辩电文的来源和归属,弄清电文是否为订约人所为。收件人判断错误,造成责任自己承担。假如第三人利用订立人的电脑程序或密码向收件人发出要约,订约人对此概不负责,收件人据此行事的,责任自负。这种电文归属的方法,表面上看,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有利于交易安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收件人是无法知道发送信息的真正操作人的,假如要求其另谋识别途径,必然有悖电子合同提高交易效率的宗旨。

依形式判定电文归属的基本方针是根据发出电文的信息系统的归属确定电文的归属。这里所说的“信息系统”包括用来发送、接收和储存信息的各种技术手段,可以是一台电子计算机、一个电子邮箱或一个通信网络等。只要一项电文发自于订约人的信息系统,不论由何人操作,均视为订约人(或发端人)发送,收件人有权据此行事,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订约人承担。这一方法将信息系统被盗用的风险责任放在信息系统拥有者身上,有利于控制风险,有益于提高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关于数据电文归属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

第一,发端人自己发送或委托他人发送或由发端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数据电文、均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据此行事的后果由发端人负全责。

第二,一项数据电文如属他人假借发端人的名义发送,只要收件人没有过错,尽丁合理注意义务,收件人就有权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第三,收件人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某项数据电文并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即无权据此行事,发端人对收件人据此行事的后果不负责任。

上述原则要求,电子合同的订约人应对自己计算机系统发出的电子信息负责,通常情况下只要是订约人的信息系统发出的要约或承诺,不论实际由谁发出,不论其是否反映订约人的真实意思,订约人都要对该订约信息造成的后果负责。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各国合同法均认为,要约人应受要约的拘束,在要约生效期内不得随意反悔。然而,要约究竟何时生效,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到达生效”[收信主义],英美法系则认为“发出生效发” [发信主义],这一差别在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中有重要意义。因为信函的发出和到达,常常间隔几天,这期间市场行情会有变化。如果要约到达之前不认为生效,允许更改,对要约人当然有利。反之,按英美法要约一旦发出即告生效,不得更改,则对受要约人有利。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何时生效问题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似乎不大,因为网络传输的速度极为迅速,发出后便立即到达,几乎没有时滞。所以,网络条件下不同国家合同法在要约生效时间上的法律冲突,只有理论上的可能,很难实际发生。我国合同法是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还对电子合同中要约到达的时间界限作了具体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以某种方式通知受要约人,阻止要约效力的发生。由于撤回是在要约生效前进行的,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因而在要约生效问题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的国家,均允许撤回要约(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发出生效规则没有要约撤回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的条件 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page]

论文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来自

回要约的通知的传递速度快于要约的传递速度,能够追上或超过先期发出的要约,在要约的“在途期间”完成追击过程。在通常条件下,要约的撤回比较容易,因为有许多速度不同的传递方式,如:普通邮递、特快专递、电报、传真等。在网络条件下,要约的撤回是很难想象的。因为,要约是以光速传递的,发出和到达几乎是同时的,没有“在途期间”。目前人们还没有发明出更快的传递方式能够追回已发出的电子要约。所以,可以认为电子合同的要约不能撤回。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要约取消,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主意改变,将要约取消。二者的不同之处是,撤回是取消尚未生效的要约,撤销是取消已生效的要约。由于撤销生效的要约,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因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主张已生效的要约不得撤销。英美法国家由于没有要约撤回制度,所以允许要约人在要约被承诺前撤销要约。我国合同法是兼容并蓄,既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也规定了要约的撤销。一方面允许撤销要约,另一方面对要约撤销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电子合同中的要约能否撤销?各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也没有规定要约的撤销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销问题,应根据不同形式的电子合同区别对待。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时,要约人的要约与用普通邮件、传真电报发出的要约相比,除速度不同外,没其他实质性的区别。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不能因为要约发出的手段是电子邮件就不允许撤销。通过EDI发出的要约与电子邮件发出的要约有所不同,EDI是将合同的订立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完成,电子要约发出后,接收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要约的效力也随即丧失。这种情况下,要约几乎没有一个有效存在的期间,来不及对它进行撤销。因而,要约的撤销在EDI条件下似乎不大可能。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取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各国合同法均认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在通常情况下,一方发出要约,他方表示承诺,合同便告成立。假设当事人双方同在一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般不会发生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异地,通过信函进行承诺,承诺的发出和收到之间有个在途时间,此情形下,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各国历来有发信主义和收信主义之分。英美法系为发信主义,也称“投邮生效原则”主张受要约人将承诺的信件投入邮箱或者将电报交付邮局,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大陆法系为收信主义,也称“到达生效原则”主张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才生效。发信主义与收信主义的这种差异导致了合同生效时间、地点上的不同主张。依照发信主义,承诺一投邮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发出地为合同成立地;依照收信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收到地为合同成立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的是收信主义。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5条)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订立的,当事人承诺的“发出”、“送达”,是通过电脑终端的发送、接收完成的,与传统的邮递传送有了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虚拟”和“无纸”特点决定,在确定其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上,不能套用普通“纸面合同”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确定,涉及以下三个问题,现分论之。

第一、承诺何时生效?“发信主义”还是“收信主义”?

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确定,对当事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依发信主子‘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承诺的发送时间,成立的地点为承诺方所在地;依收信主义则相反,要约方接收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方所在地为合同成立地点。需指出的是,普通合同订立中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在承诺生效问题上的这种差异,在电子合同中依然存在。有些学者认为电子合同中的承诺何时生效问题在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商业示范产》中已经解决,该法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示范法》第15条规定的只是承诺发出和接收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原则。并未规定其何时生效(详见下文)。有苎学者认为,电子合同中的承诺无法适用“投邮生效原则”,只能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理由是发出承诺的电子信息的计算机的地点可以是不确定的,能够任意变动。但事实是:接收承诺电子信息的计算机的地点也同样是不确定的。因此这不能成为反对“投邮生效原则”的一个理由。不同法系在承诺生效时间、地点上的差异并未因电子合同订立方式上的特别而减少或消灭。

第二,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如何确定?

无论是发出生效原则还是到达生效原则,都必须首先确定发出或收到时间。传统的异地合同是通过邮局传送承诺的,其承诺的发出、接收时间是按邮戳或回执载明的日期甲苎的。电子合同中承诺的传递是通过电脑网络将数据电文由一个信息系统传输到另一个信息系统来进行的。不通过邮局发送,无法以邮戳或回执确定收发时间。对于这一问题。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发出时间的确定,根据《示范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应是该数据电文进入了发端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这一信息系统可以是中间(如服务商)的信息系统,也可以是的件入的信息系统。

关于承诺收到时间,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因而在合同法第15条、第26条对电子合同订立时承诺到达时间作了专门规定,其内容与《示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示范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承诺收到的时间的确定原则有二: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信息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如果该数据电文进入了收件人的其他系统,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二是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根据上述《示范法》规定,如果要约人指定某一信息系统为接收承诺的系统,受要约个发送的承诺信息进入该指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收到的时间,不论要约人是否检索到该信息都视为承诺到达。如果受要约人发送的承诺信息未进入要约人指定的系统,而是进入了要约人的其他系统,则以要约人检索到该承诺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这里,要约人是否为受要约人指定了回复的信息系统是确定承诺该如何回复、何时到达的重要因素。根据《示范法》的解释,指定应是明示的。例如,一项要约明文指定了应发回承诺通知的地址。如果只是在信头或其他文件地显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地址,不应视为指定了特定系统。

此外,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传递订约的电子信息时,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向他方发送电文,他方并未立即收到。原因是收件人的信息系统根本不运转或者运转不正常。例如收件人电脑未开机或出故障。这种情况下,发送人的电文暂存在服务商的信息系统上,不能算进入收件人的信息系统。如果说电文是一项承诺的话,那么该承诺不算收到,应以收件人的电脑正常运转后实际收到电文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因为,“不应通过一项一般性规定,使收件人必须承担使其信息系统任何时候都保持正常运转的繁重义务”。[page]

第三,承诺的发出或收到地应如何确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合同成立地是确定诉讼管辖权、法律冲突准据法的根据,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大陆法主张承诺收到地为合同成立地,英美法主张承诺发出地为合同成立地。因而承诺“发出”或“收到”的地点是确定合同成立地的根据。传统的合同订立中,承诺“发出地”、“收到地”是按照“发出”或“收到”行为发生的实际地理方位来确定的。确定电子合同成立地时,这种方法不能套搬过来。因为电子合同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订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看来需转换思路,另辟蹊径。《电子商业示范法》关于这一问题的方针是,不考虑收发承诺信息的信息系统所在地这一因素,另定一个客观标准,即以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现有营业地点视为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现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该款并未规定“承诺生效地”或“合同成立地”的确定原则。仅是规定了“承诺”“发出地”或“收到地”的确定办法。它虽未能解决发信主义与收信主义在合同成立地上的冲突,却解决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成立地确定方法上的矛盾,为各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提供一个良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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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相关问题

    内容: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我国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那么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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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对方签合同对方执意发电子合同不签订纸质合同怎么处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跟对方签合同对方执意发电子合同不签订纸质合同怎么处理

    内容:跟对方签合同对方执意发电子合同不签订纸质合同怎么处理没有关系只要是签订合同的不管是电子的还是纸质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张芸律师
    2022.02.2261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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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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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内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种: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意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是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而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1113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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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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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合同无效
  • 签了电子版离婚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签了电子版离婚合同有效吗

    内容:其次,按规定,协议离婚并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产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变更离婚协议书,除非双方就某个问题自行协商一致,或者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发现一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变更离婚协议书。最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可以再协商变更离婚协议书。那么签了电子版离婚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3030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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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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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主要有以下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1、合同自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2、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要约、承诺等方式;3、签字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网贷借款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网贷借款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如果是跟已注册的网络借贷平台签的,能提供当时网贷合同,流水,记录是有效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交易行为逐渐摆脱线下面签的束缚,电子合同广泛应用。一份有效电子合同需要具备主体明确、不被篡改、签约时间不能更改三个保证。根据网贷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那么网贷借款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35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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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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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电子版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合同电子版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内容:因此,使用合法的电子签名进行合同签署,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在具体使用时,我们仍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存储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首先,签署一份电子合同前,需要明确双方同意使用电子合同,并约定相关的签署和存储方式,电子合同怎么签才有效为了保证合同电子版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这意味着,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合同签署是被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刘晓红律师
    2023.07.2496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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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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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电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可自行签署,也可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署。另外需要电子章需要备案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

    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交换,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成订约过程。合同法在对电子合同订立程序规制时,必将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在电子合同订立中,订约人是指通过某种信息系统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称的发端人。电子合同的订立中,接受信息的一方无法识别发送信息的一方实际操作人是谁,有无代理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0142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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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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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借贷使用电子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网络借贷使用电子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根据网贷新规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那么网络借贷使用电子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70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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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合同怎么订立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电子合同怎么订立

    内容:(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二)电子合同的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那么电子合同怎么订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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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182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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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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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02评论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67评论
  •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01评论
  • 挂靠经营会带来哪些风险隐患? 一、合同无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靠经营拿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对方知晓挂靠经营事实,就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挂靠方就会因此拿不到费用,最终无法创造业绩和利润。 二、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事业想要开展经营,是需要依据要求获取经营资格的。挂靠营业执照的方式,属于是投机取巧的行为,一般被发现就会面临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三、事故责任。因为挂靠经营,是为了减少人员、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业务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挂靠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同时挂靠经营还会为后续生产经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

    段建国 711评论
  •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张嘉娱 621评论
  • 北京天用律所王熙主任 深耕借贷、建工、合同纠纷等领域 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帮您快速解决法律难题

    北京法律咨询 49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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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法律咨询 15评论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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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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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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