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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02962人阅读
导读:

由此可见,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所谓“合理”,主观色彩浓厚,弹性太大,极有可能使补偿款的数额明显偏低,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改为“充分补偿”或者“完全补偿”。至于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可以通过明文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以付清征收补偿款为前提条件、赋予被征收人抗辩权的路径来解决。若把土地征收看成一个过程,则房屋拆迁为其后半程的一个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终止,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母权的不复存在而失去正当权原,归于终止。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此可见,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所谓“合理”,主观色彩浓厚,弹性太大,极有可能使补偿款的数额明显偏低,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改为“充分补偿”或者“完全补偿”。至于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可以通过明文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以付清征收补偿款为前提条件、赋予被征收人抗辩权的路径来解决。若把土地征收看成一个过程,则房屋拆迁为其后半程的一个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终止,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母权的不复存在而失去正当权原,归于终止。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果拟拆迁的是城市里的房屋(泛指一切地上建筑物,以及物权法草案所说的构筑物,下同),准确地说是存在于国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人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将该房屋征收,使其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终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尔后将该房屋拆除。此时的房屋拆迁,在尚未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是拆除国有的房屋;在已经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是拆除开发商所有的房屋,而非国家机关基于行政权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更不是开发商凭借自己的权利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由此可见,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因被征收而归于消灭,但必须得到补偿。补偿的限度,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合理补偿”(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所谓“合理”,主观色彩浓厚,弹性太大,极有可能使补偿款的数额明显偏低,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改为“充分补偿”或者“完全补偿”。对此,笔者表示赞同。

在房屋征收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私人所有权何时终止,或者说私人房屋所有权何时转变为国家所有权或者开发商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可以确定在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付清之时。中国台湾《土地征收条例》采取了这种方案。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权人,对于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权利义务,于应受之补偿费发给完竣时终止。”该方案比较有利于被征收人,中国大陆物权法草案可以借鉴。但是,在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已经办理完毕、补偿款尚未付清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是否仍然在补偿款付清时终止呢?笔者倾向于否定说,而赞同将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之时作为私人所有权终止的时刻,这样,可以保持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的一致性,简洁明快。至于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可以通过明文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以付清征收补偿款为前提条件、赋予被征收人抗辩权的路径来解决。

二、如果拟拆迁的是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此处所谓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土地征收的附庸,并非独立于土地征收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若把土地征收看成一个过程,则房屋拆迁为其后半程的一个环节。其道理在于,法律不允许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而径直进行房屋拆迁,而是必须适用土地征收制度,而土地征收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拆迁房屋,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不再属于被拆迁人了。

在拟拆迁的房屋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场合,人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拆迁,必然是先征收土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终止,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母权的不复存在而失去正当权原,归于终止。宅基地上存在的房屋及其所有权随之丧失继续存在的正当根据,应当归于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征收的对象,适用征收规则,还是不作为征收的对象,按照“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终止而缺乏正当根据,于是消灭”的路径解释?这两种解释都说得通,笔者更愿意将房屋作为征收的对象,理由之一在于,我国现行法将土地和房屋作为两个各自独立的物,为采取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二元模式提供了前提;理由之二在于,由于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城市的房屋拆迁不涉及土地征收,只适用于房屋的征收制度,既然如此,将房屋征收独立于土地征收,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房屋征收制度;理由之三在于,便于将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和房屋征收的补偿款分别支付,利于房屋所有权人实际获得补偿款。

这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从房屋所有权人的角度看,他是被拆迁人;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方面观察,他是土地征收中的利害关系人。

在这种同时征收集体土地和私人房屋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的私人所有权终止的时刻?笔者认为,原则上以征收的补偿款付清之时为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的私人所有权终止的时刻,但在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完毕、补偿款尚未付清的情况下,则以办理完毕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时为这些权属终止的时刻。其道理在本文第一部分关于被征收房屋的私人所有权终止的讨论中已经阐明,不再赘言。

这种情况下的补偿应当如何把握?宅基地使用权若为无偿取得,则其价值被土地所有权吸收,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本身无需补偿,相应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款应当相应增加。此其一。其二,房屋被征收应予补偿,并且应当是“充分补偿”或者“完全补偿”。其三,房屋被征收的补偿款应当直接发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免得被他人截留。其四,宅基地使用权若为有偿取得,则有其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价值,虽然它随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复存在而不得不终止,但宅基地使用权人因而失去的利益应当得到补偿,且该补偿款独立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

三、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不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于消灭,而且存在于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终止。如果这些土地使用权从未登记过,此类土地权利终止的法律效力不但发生在征收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与被征收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之间,而且对任何第三人也产生法律拘束力;虽然土地权利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不过在征收之时便涂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权利终止的法律效力仍然适用上述规则;在土地权利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土地征收之后尚未涂销土地权利登记的情况下,土地权利终止的法律效力发生在征收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与被征收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之间,不会改变,但在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此类土地权利的终止对抗不了善意第三人。例如,在征收人怠于发布征收公告的情况下,“四荒”地的承包人依法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该他人通过查阅土地登记簿知晓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却检索不到该宗土地已被征收、存在于该宗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终止的信息,于是,征收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终止时,受让人有权抗辩,主张自己已经拥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征收人已经及时发布征收公告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第三人已经知晓了征收的事实,该第三人此时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至少构成重大过失,属于恶意,无权否定征收的法律效力。 [page]

四、在征收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与被征收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发生被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终止的法律效果,这比较清楚。疑问在于,是征收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向被征收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充分补偿,还是由用地人支付补偿款?中国台湾的《土地征收条例》采取的是用地人支付补偿款的模式。在中国大陆,有的采取用地人(开发商)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合同,约定补偿款及其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数额的模式;有的则是征收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合同,约定土地补偿款及其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数额,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用地人(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约定房屋的补偿款及其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数额。

五、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终止的时刻?笔者认为,以土地征收补偿款付清时为原则,但在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已经办理完毕、补偿款尚未付清的情况下,则以办理完毕移转登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终止的时刻。其道理如同本文第一部分中关于被征收房屋的私人所有权终止的判定,不再赘言。

六、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不复存在,设立在该宗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母权的消灭而终止。在征收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与征收利害关系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发生补偿关系,其内容包括承包地的青苗补偿、农用设施的补偿等。是否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终止致使承包人的预期利益的损失?笔者持赞同态度,理由如下: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价值,承包人本有可靠的预期,只因征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终止,使其遭受了损失,应当获得补偿。其二,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补偿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款分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分别支付,更能保障承包人获得补偿,避免将补偿款一并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截留,失地农民实际上没有获得补偿款,酿成社会问题。

七、土地征收之后,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发展商,该发展商应当按照出让合同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支付出让金,没有疑问。有疑问的是,发展商作为用地人是否向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支付补偿款?我国实务中普遍存在开发商补偿被征收人的现象,不论被征收的是土地还是房屋,都是如此。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取得土地权利、房屋所有权,应当支付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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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完善法律法规 遏制违法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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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 拆迁法对于房屋性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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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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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法律关系的分类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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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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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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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有对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拆迁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的法律分析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拆迁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的法律分析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拆迁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指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经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房屋。那么拆迁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的法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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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14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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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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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法律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房屋拆迁法律规定

    内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运用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会运用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民法典》、《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等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是一个系统的法律问题,牵涉的法律、法规较多,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那么房屋拆迁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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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327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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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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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的一般法律程序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房屋拆迁的一般法律程序

    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那么房屋拆迁的一般法律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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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61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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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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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是全社会最为关注、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易引发群体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问题。房屋拆迁问题在所有的社会矛盾中应当是个非常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物权,而且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笔者日前所承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所折射出的方方面面问题,使我们看到当前城市规划与房屋拆迁工作中仍存在着相当多的行政法律问题。建设部的这一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纠正滥用行政许可权。根据建设部的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得到纠正,然而时至2007年这种行政违法问题却仍然存在。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0260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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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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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维护每个追求幸福的人的权利,帮助70岁的阿姨起诉成功离婚,获得房屋折价款54万元,要回婚前借款25万元,银行存款以及家具家电等其他财产两方平分。愿我们都能勇敢面对生活中的每一次变迁,用智慧与爱,书写各自美好的人生下半场。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455评论
  •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9年购买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迁分配2套房,卖方自2014年反悔持续起诉,持续了十年的战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客户说:我们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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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家首发《北京物业行业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线上+线下参与者满满,大家反馈“讲座内容太有用了”“学到了很多技巧”“确实有很大帮助”!专业团队深耕物业行业7年,独家技术优势帮助物业公司解决各种难题!有任何问题随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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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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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432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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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男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男方在婚前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赠与女方,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就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男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子,即便是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这夫妻俩婚后要闹离婚,这套房产也不一定会五五分割。 一般法官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来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 你清楚了吗?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关注我,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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