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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

邢颖律师2022.01.02818人阅读
导读:

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拆迁制度中所确立的强行买卖、违法作价、先予执行等规定的充分利用与被拆迁人依法维权所发生的抗争则是加剧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面对以上明晰的法律关系,现行拆迁法律所设定的拆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规定明显违反了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可是现行的拆迁法律的土地回收和重新出让在程序设计上却反其道而行之。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拆迁制度中所确立的强行买卖、违法作价、先予执行等规定的充分利用与被拆迁人依法维权所发生的抗争则是加剧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面对以上明晰的法律关系,现行拆迁法律所设定的拆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规定明显违反了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可是现行的拆迁法律的土地回收和重新出让在程序设计上却反其道而行之。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十几年来,在全国各地城镇如火如荼进行着的房屋拆迁纠纷不断,特别是近几年来因暴力拆迁而引发的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放火烧房等恶性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少数不法开发商为拆除房屋动用黑社会势力实施以上行为,残害百姓,致使少数被拆迁人以死抗争酿成悲剧,而成千上万的被拆迁人不停地奔波在辛酸的上访途中。以上不正常现象已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拆迁灾难已引起全社会的严重关注。

拆迁矛盾不断且如此严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至少包括如下两方面的次要因素,第一:国家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存在着问题,致使一些政府及官员不是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经济建设而是单纯追求发展速度,不少地方政府为争本届政绩,急功近利,透支土地资源,违法大上项目,有的政府官员甚至与开发商勾结一体,欺压百姓。开发商不择手段加快房屋拆迁的做法正迎合了建造政绩工程的需要。第二: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受致于地方政府,在处理拆迁纠纷问题上大多数情况下未能体现独立、公正,有的司法机关竟成了协助政府实施违法拆迁的工具。然而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两种原因,从拆迁矛盾形成的基本条件来看,最主要原因还是因国务院305号令拆迁许可制度的不当设立所造成的。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拆迁制度中所确立的强行买卖、违法作价、先予执行等规定的充分利用与被拆迁人依法维权所发生的抗争则是加剧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

判断拆迁法律制度的合法与否以及如何设计好的拆迁法律制度,笔者觉得首先应当弄清在拆迁活动中客观存在着哪些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对规范每一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房屋拆迁因拆迁后建设项目的属性不同其所涉的法律关系也是不一样的。

当房地产开发商准备在旧城区原建有民宅的土地上实施商业开发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要使自己成为规划土地上的合法使用权人,按照法制社会的严格要求,诸多法律关系尚须依法消灭和设立。由于在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阶段,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还属原房主所有,根据民法“一物一权”的原则,首先要办理的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这属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其后开发商才能从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必须一致的原则,所以受让土地使用权就要求土地上的房产一并转移,即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还必须一并取得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而这应当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易关系。

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旧城区的某一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也应随之发生转移,该行为应属征收行为。

面对以上明晰的法律关系,现行拆迁法律所设定的拆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规定明显违反了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一.土地配给“一女二嫁”,“再婚、离婚”程序颠倒。

房地产开发商实施项目建设所用土地,在很多情况下该土地上原建有民宅,正是在土地的回收和重新出让程序设计上,现行拆迁法律严重违法。按照法律规定:一女子在嫁给其丈夫后,若想与另一男子结婚,必须首先依法解除原婚姻关系,然后才能与另一男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是现行的拆迁法律的土地回收和重新出让在程序设计上却反其道而行之。现行的拆迁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依305号令第7条的规定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三份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银行监控资金证明后即可取得拆迁许可证,此时如果开发商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就可取得拟建房屋所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此时国家原来颁发给房屋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仍然还在被拆迁人手中,从房地产管理法的角度来看,该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只有当被拆迁人按305号令的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向开发商交出了土地证并由开发商转交给国土管理部门以后,原使用人的权利才归于消灭。因此从以上现行的拆迁规定可看出该作法明显违反了民法关于物权(此处为用益物权)“一物一权”即不能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个物权的规则,即便现行拆迁立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让开发商成为土地的唯一合法使用人,但其权利的消灭和设立前后颠倒的规定实属荒唐和违法。

第二. 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从前面所述可知,当开发商因商业用地需取得原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时,其与原房屋所有人发生的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4条又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305号令第13条却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即原房屋的所有人不管是否同意,只要开发商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就必须将原房屋出卖给开发商。该规定明显违反了以上民事基本法律的规定。

第三.所拆房屋的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的规定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我国价格法第6条明文规定:“商品的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的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众所周知,私宅不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然而305号令第24条却规定:“被拆房屋的价值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际上是由政府事先内定好了的价格来决定,剥夺了买卖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定价的权利。

第四.征收非国有财产(含房产)目前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须拆除原有房屋时,可以对私人房产实行征收。但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第6项和第9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以上合法有效的法律至今尚未出台,故305号令中即便是包括了建设公共利益项目对所涉房屋的征收,因没有合法法律依据,所以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对原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也是违法的。 [page]

第五.“305号令”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3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当事人未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后,拆迁人依照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而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文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所以305号令可以先予执行的具体规定侵犯了人大的立法权,应属无效法律,该条款为开发商以合法的方式“先斩后奏”低价掠取公民房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

第六.对拆迁事项设立许可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事项可以设定许可,但该法的第13条又规定,对第12条所列的事项如果通过(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从以上规定结合笔者在本文其后设计的途径来看,开发商完全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成为房屋的所有人行使处分权力,将所购房屋拆除,对拆迁事项设置许可完全没有必要,属于人为制造矛盾。

既然现行拆迁法律在诸多重大问题上严重违反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事基本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行政许可法、房地产管理法、诉讼法、立法法等严重相悖,执行现行拆迁法律引发的社会矛盾世人有目共睹,其危害是增加了拆迁领域里的腐败机会,间离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动摇着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止现行拆迁法律的执行,并尽快制定合法的拆迁新法。以下是笔者对新拆迁法的设想:

1. 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切实遵循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

2.必须与相关基本的民事(含民法通则、物权法)行政法律、诉讼法律、房地产法律相一致。

3. 新法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资格取得的几个具体途径

对个人住宅建房、商业开发和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建设实行不同的拆迁规定:

(1)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建新房对依法属自己所有的房屋须拆除时,根据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利的规定及现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即可。新房如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应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2)城镇居民执行《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需国家划拨土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应提供净地。城镇居民在原属自己房产的土地上申请合作建房的,拆除旧房时只须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3)开发商拟投资的商业项目所需的土地上原建有房屋的,方案一:由开发商通过市场自由交易的方式,依法从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房产,其后拆除房屋时以房产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房屋注销登记申请即可。实施开发建设前应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方案二: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自由协商签订经公证的附条件、附期限的房屋买卖协议(可设定定金),待条件成就之时,即开发商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之后,与房屋所有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互相交付房屋和房款,其后,开发商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办理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并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如原为出让土地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拟建设公共利益项目,原土地上建有房屋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不应当建立在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之上的理念,所以政府应当在实施项目建设前、在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的同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征收房产要约公告,收购单价不应低于房屋所处土地同级别、同结构、同使用性质房屋的市场平均价,以实物调换的不应当低于同土地级别同使用性质同结构的房屋,房源为直管公房。如30日之内,政府未能与房屋所有人就要约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可以在其后的30日之内举行听证会,(未发出听证会的书面通知,视为撤销征收要约),听证会之前应将会议的内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异议期(60日)届满后,房屋所有人未提起诉讼的,政府依征收决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所有人在异议期届满前提起行政诉讼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可以对政府回收土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诉讼中,只有当政府提供了不低于原房所在地的土地级别、原结构、原使用性质及面积的房屋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对原房屋先予执行,但不得以支付货币的方式申请先予执行。

(5)政府以划拨的方式向开发商提供经济实用住房的用地应为净地。开发商通过市场的方式取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产(含居民的危房,产权取得应以经济实用房建设被批准为条件)投资经济实用房建设时,政府应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开发商拆除购买的房屋只须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注销登记申请即可。

(6)政府为了引导、规范投资,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近期发展规划,公布公共利益项目投资目录及区域,方便投资人适时了解具体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及条件。

4. 征用农村土地(含城市郊区集体土地),拆除房屋资格取得的途径:

既然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有农村公民和城镇公民对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各项权利,那么在农村投资公共利益项目需征收农民房产和开发商实施商业项目需取得农民房产同样应遵循宪法和有关基本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基本原则。其具体方案是:

在农村土地上拟投资非公共利益项目时,根据土地法第60条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通过市场的方式,与集体经济组织组成新企业联合经营,从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含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以及房屋拆迁权)。

在农村土地上拟投资公共利益项目,原土地上建有房屋时,政府应当在办理完毕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手续之后与房屋所有人办理征收房产事项(征收程序与政府征收城市非国有房产程序相同),待办理完毕征地补偿方案审批手续后,依征收房产程序中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判结果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page]

笔者需指出的是,“土地法”第47条第4项虽然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考虑到房屋的好坏及其位置的不同,其价值的认定不同于青苗和除房屋外的附着物,为遵循“立法法”第8条第6项的规定,所以对房屋价值的认定(含程序规定)应由拆迁法直接规定为宜。

对城市“城中村”实施改造需要拆迁房屋的,鉴于其情况特别,除应实行征用农村土地拆迁房屋的规定外,实体方面应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安置房、自建房的建设应给予政策上的照顾,授权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5. 在新的拆迁法未出台之前对现行拆迁法律及相关法律的处理

(1)废止国务院30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2004年“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根据305号令所发布的一切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人大及政府依据305号令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此之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现行“土地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因为可能涉及到该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问题,应修改、补充至与新拆迁法相一致(见本文政府征收私产内容)。“土地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其中“旧城区改建”的内容包括了商业开发活动,而这种商业活动完全可以通过政府作出规划指导、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途径实现,所以该条应予取消。

(3) 国务院256号令土地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加以修改补充为:征收房产补偿以法院裁判结果为依据。

(4) 取消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中“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的规定,保留对“土地法”第58条第一款第3—5项所涉土地的收回规定。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废止各地政府所发布的“土地储备供应办法”规章中因收购土地而征收非国有房产的违法规定。

(5)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与民法“一物一权”相矛盾的规定应予修改、补充。

(6)拆迁法所称公共利益项目最好是由拆迁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或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确定。

(7)因紧急救灾抢险需征收、征用非国有房产,拆迁房屋时不适用拆迁法 。

(8)拆迁法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

(9)鉴于城市内均存在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情况,故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法律。

(10)拆迁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结语:既然我国宪法已庄严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在与人民群众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拆迁立法问题上,国务院应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认真审视现行拆迁法律,废止违法法规,做好新拆迁法出台之前的拆迁指导工作,使社会发展科学有序,人民生活安居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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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宅基地拆迁腾退的两种路径尝试

    内容:北京宅基地拆迁腾退的两种路径尝试 在现有制度如规划制度、土地制度、财税制度等多重约束下,加之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政府主导城市建设的手段和结果,最终反而往往与人的需求背道而驰。按照现行法律,这些集体土地自主建设行为是违法的,国土部近年来一再重申不支持这种违法建设行为,理论上北京市政府随时可以按违建拆除。为解决回迁房产权问题,北京市政府为北坞回迁房用地开辟“绿色通道”,绕开“招拍挂”,免去土地出让金,直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两个模式的比较:北坞和大望京两个试点村的共性,是当地村民的长远利益被空前关注。那么北京宅基地拆迁腾退的两种路径尝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259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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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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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但是,在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文着重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那么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87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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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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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受法律保护吗?假离婚有哪些类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假离婚受法律保护吗?假离婚有哪些类型

    内容:2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根据现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也因为上述的原因审核真假离婚是有相当难度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也无需从法律或制度层面上去处罚假离婚者。那么假离婚受法律保护吗?假离婚有哪些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3138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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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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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内容:而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地方拆迁管理部门就直接把拆迁许可证颁发给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是土地储备机构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来获取土地。那么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291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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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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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那么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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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630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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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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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内容: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具有法定性。保险代位权不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因而不需要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这种权利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是否转移该项请求权,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涉。那么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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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96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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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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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为什么规定拆迁应当有一定的资质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法律为什么规定拆迁应当有一定的资质呢?

    内容:作为拆迁人,必须是具有拆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建设单位。”第九条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单位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是,房屋拆迁单位不能在拆迁人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实行拆迁。所以对于拆迁人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法规规定了拆迁许可与拆迁签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从而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法律为什么规定拆迁应当有一定的资质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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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36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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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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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出轨触一般犯法律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婚内出轨触一般犯法律吗

    内容: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那么婚内出轨触一般犯法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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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239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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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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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我国现行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

    内容:同时,对强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实行审批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那么我国现行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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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443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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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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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16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509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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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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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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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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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文书能够得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债权人提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限制债务人以转移、隐匿等方式缩减财产,导致危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方还需要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裁定进行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做好以下手续: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供需要保全的财产线索; 3.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或者找保险公司出具保函。 开保函是目前使用最多的财产保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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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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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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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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