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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2022.01.17765人阅读
导读:

有过错的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因交通事故案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种类中的一种情况,即高度危险作业中包括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对保护受害人弱势的利益更为有利。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一、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对交通安全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理解

1、机动车之间发生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明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也是民法过失相抵规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具体体现。

这里的“有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或者驾驶错误等,这种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有过错的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也就是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轻重,根据责任的轻重来确定对损失承担的比例。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交通事故案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种类中的一种情况,即高度危险作业中包括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对保护受害人弱势的利益更为有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在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比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受到的损害往往要严重的多,常常是非死即伤,机动车一方则大多只是造成财产损失,一般不会有人员伤亡。因而,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危险,通常要大大高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机动车的危险,甚至可以说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机动车来说,不具有任何危险。只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同时控制危险作业的人往往也是从高度危险作业中实际受益的人,2因而,法律规定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无过错责任,符合公平、正义法律理念和“获得利益的人负危险”原则,符合法学理论和立法的精神,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理念的体现。

二、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意义

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同时,还必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作为补充,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失相抵,也称受害人自己过失,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己也有过错。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关于过失相抵,各国都有类似的制度。在德国、法国又被称为“双方的过失”。美国的比较过失(comparativenegligence)制度,是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将原告的过失与被告的过失加以比较,以减少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过失相抵的法理,即就受害人的过错与侵害人的过错,两相比较,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实际上仍属于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是过错与过错两相抵销。所谓“过失相抵”,实为形容之语。

损害赔偿,主要是从受害人的立场出发,重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则是从侵害人的立场出发,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前者间接地包含了对侵害违法行为的惩罚,而后者则在受害人的过错共同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意在维护侵害人的合法利益,间接地惩罚受害人的违法行为。

由于在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损害赔偿案件是由于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却要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则实际上反而使侵害人成为了受害人,对于侵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适当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则可避免发生不公平的裁判,又体现了法律的利益平衡观念。

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是不是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曾经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有过激烈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那么对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应当进行过失相抵。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的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违背公平原则,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经过讨论,后一种意见成为通说,并成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另外,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过失相抵原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都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种规定,在社会上一度被认为,只要是车撞了人,车辆所有人就必须赔,而且行人损害多少,车辆所有人就得赔偿多少。以致一些有车之人感叹,再也不能开车上路了,有些居心不良之徒,借机故意往机动车上撞,敲诈车辆所有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无过错归责原则只是说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针对的对象是机动车,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驾驶员承不承担责任与自己有无过错没有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说,其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是说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仍然要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二)适用过失相抵归责原则的条件

1、客观要件:赔偿权利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即赔偿权利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赔偿权利人的行为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赔偿权利人的行为可以是共同原因,也可以是单独的原因。因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不仅仅包括损害本身发生的原因,也应包括损害事实的成立或发生的助成在内。由此可见,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竟合,是适用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

2、主观要件:赔偿权利人须有过错

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与一般过错的意义不同。过失相抵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如果能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但受害人并未注意,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即受害人存在过失的情况。因此,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有其特殊的标准。3

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运用过失相抵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例如自杀、“碰瓷”等。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会因对方的故意行为而使自己的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中断,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故意行为。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而仍然没有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违章行为,而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完全不具原因力,才能够减轻责任,对于如何减轻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属于人民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范围。

3、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限制条件

笔者基于司法实践,认为仅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能必然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之一。因为生活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很多,其中违反某些规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可能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仅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不够严谨。例如,自行车没有打钢号,虽然违反行政法规,但是这种违法行为不能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因此如果仅以这种情节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理由,即属有失公正。只有在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以此作为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还适用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

具体到车辆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车辆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汽车比行人危险性大,其注意的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更重。因此,在汽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汽车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依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汽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自己的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交通事故不是行人故意造成的。

审判实践中曾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由于两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受伤的事故,当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两车驾驶人分别承担主次责任,车上乘客没有责任。负次要责任的驾驶人积极垫付医疗费用,但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避而不见,受伤乘客将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驾驶人也是车辆所有人,且乘客所乘车内客货混装(车内有乘客,还有平放在车内、作为货物的七个门),乘客是坐在车内平放的门上,没有坐在车内座位上,由于两车相撞造成受伤乘客在内的车发生侧翻,导致车内平放的门倾斜挤压住乘客,使乘客骨盆爆裂伤情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开庭时辩称,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乘客没有坐在车内座位上,而是坐在了车内放的货物(即门)上,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并且其他坐在座位上的乘客均没有受伤,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受害人坐在座位上,就不会受到那么大的伤害,甚至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受害人对事故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有过错,应自己承担一部分受伤的损失,最终人民法院及时判决采信了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人的抗辩理由,最终认定了受害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分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当事人均认为人民法院判决公平,遂息诉服判,并已履行判决书判决的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首先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的是,过失相抵是需要当事人主张,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才能适用。原因力是考虑到造成损害事实,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因素。但是如果是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发生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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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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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规定有哪些含义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那么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规定有哪些含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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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1、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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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涉及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护上,《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下文就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责任、对旅客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对旅客自身物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分述之。承运人免责的可能性仅仅在于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承运人违约,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旅客的合同权利时,承运人享有其他合同当事人同样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旅客的过错等等,由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那么客运合同承运人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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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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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

    内容: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惟一的免责事由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车人损害的,如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车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应依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此类交通事故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行人和非机动车如存在重大过失的,可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保有者的赔偿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减轻,而不是免除。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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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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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过失相抵问题。而2004年5月1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这一规定是以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险为前提的,从而确立了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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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在整个侵权损害赔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两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已无异议。作为中国邻国的日本也于1955年通过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通过与施行确立了无过失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也就是免责事由由于交通安全法所采用的是无过失责任的归责方式也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完全一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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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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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内容: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意义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同时,还必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作为补充,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依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机动车一方不能免责,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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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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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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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的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只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种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一方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均不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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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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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条件

    内容: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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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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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

    内容:审理案件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主要是由第31、35条这两个条文加以规范而在道路交通法中主要是由第76条进行规范。将两者加以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在立法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第一赔偿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第三归责原理发生了变化。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采用的是过错原则当事人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道路交通法中采用了“混合式”的原则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行人则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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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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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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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为处理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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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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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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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在实践中怎样适用?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在实践中怎样适用?

    内容: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在实践中怎样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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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18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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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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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归责原则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归责原则

    内容: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对死亡者的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亡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化。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归责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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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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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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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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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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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不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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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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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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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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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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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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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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