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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置业指南: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

林艳英律师2022.01.06504人阅读
导读:

然而有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小产权房仍然卖得火爆。相比之下,法律手续残缺的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满足住房者的需要。当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市场中的“大产权房”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奢侈品”时,小产权房的出现无疑可以解决一部分人买不起房的问题。对于建在耕地上的小产权房,因其违反《土地管理法》,此种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置业指南: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然而有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小产权房仍然卖得火爆。相比之下,法律手续残缺的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满足住房者的需要。当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市场中的“大产权房”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奢侈品”时,小产权房的出现无疑可以解决一部分人买不起房的问题。对于建在耕地上的小产权房,因其违反《土地管理法》,此种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置业指南: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小产权房买卖出现的原因(一)小产权房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是相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而言的,指的是在城市郊区或农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

一、小产权房买卖出现的原因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是相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而言的,指的是在城市郊区或农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购房者在办理了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的房屋权属证书后,即对该房屋享有了“小产权”。小产权房的出现已有十余年历史,最初是一些农民将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以此维持生计,但近几年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如今在全国的“城中村”里,小产权房已遍地开花。据业内人士讲,近几年,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小产权房”已逐渐成为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

(二)小产权房买卖形成的原因

2007年6月l8日,建设部发出购房警示,告诫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否则将不能办理产权证,各地政府也相继发出通知,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商品房叫停。然而有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小产权房仍然卖得火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决定市场的是供求关系,从买方市场来看,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国内房价的居高不下,房价接近甚至超过年收入。相比之下,法律手续残缺的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满足住房者的需要。小产权房因为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税费,其开发成本自然比城市商品房低很多,有数据显示,小产权房的价格大约只相当于同类地段正常房价的30%,而实际居住条件则相差无几。当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市场中的“大产权房”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奢侈品”时,小产权房的出现无疑可以解决一部分人买不起房的问题。

从卖方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法律将土地分为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政府以公共利益代表的名义垄断了土地使用权买卖的一级市场,和大地产商分享着城市化背景下土地大幅增值的收益,而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其应有的农地处分权却被政府架空,其应得的利益被不合理的剥夺或不时受到经手者的侵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萌动,在其应得利益长期被忽视的情况下,农民依靠其自有的智慧和力量,寻找法律制度的灰色区域,采取自由的独特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是一件必然的事情,通过出售小产权房农民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二、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的思路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应一刀切地全部认定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该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追求经济繁荣,而对土地进行无度开发,破坏耕地资源,最终危及粮食供应安全。对于建在耕地上的小产权房,因其违反《土地管理法》,此种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而宅基地本身已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转让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规定只限制“一户一宅”,但对出卖、出租行为本身并未限制。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禁止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售住宅的,只有一些国务院部门或工作机构发出的通知、意见。这些通知、意见从立法层面讲属于政策性规定,是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根据所有权理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农民出售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是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能够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一概的否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既违背法理,也违背平等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均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对城市私房买卖不加限制,而禁止农民自由转让其房屋,对农民来说不公平。

(二)现有制度下的对策

农民之所以无法处分自己的房产,是因为房屋土地的产权模糊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就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还农民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和应得权利。但产权变革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针对目前的情况,不管采取何种政策,都必须承认现实,平衡各方利益。笔者认为,当前政府应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禁止占用耕地搞住宅开发建设,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根基,对使用耕地进行交易的行为应进行巨额罚款:对那些合理规划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或者由政府通过收购等方式将其装变为经济适用房;最后,必须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市廉租制度,增加房源供给,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结语

小产权房事关各方利益,若一律强行拆除,必将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短期着可以缓解目前城市房价急剧上涨,住房紧张的问题,长期看将从根本上破除我国土地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土地无论是对于经济、文化、社会、健康与环境上的福利还是对美好生活的渴望,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不断地探索,中国必能找到合理的、适合国情的土地制度,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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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的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是属于无效合同。2、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产档案。7、房屋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去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现售)》,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现实中因小产权房一房两卖、房屋烂尾、买卖合同无效等情况,导致大量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那么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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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称之为乡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且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备案。其所谓的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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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内容: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规定。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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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损失赔偿问题

    内容:于是,吴某以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土地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同时,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对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各自返还所造成的损失存在争议,应该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吴某按过错比例给予买受人张某赔偿。如何处理因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司法实务界的做法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买卖无效虽有法律依据,但其行为与我国历来倡导的传统道德相悖。那么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损失赔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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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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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乡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那么乡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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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律师帮你买房: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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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律师帮你买房: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

    内容:下面,结合实践经验,笔者就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谈谈自己的看法。因此,在二手房买卖时,上下家必须解除房屋原来存在的买卖限制。如未经同住人同意,售后公房的买卖很难成功。一般需要产权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财产将被查封房屋换出来,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解除查封后,方可进行二手房买卖。共有二手房出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上下家应对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共有情况予以特别注意。那么专业律师帮你买房: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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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内容:与以往的房屋买卖合同相比,《示范文本》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所需获得的一系列证件,详细列入了合同之中。现在的做法则在无形之间,就使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了解到所购买的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手续,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房屋的价款一般都是购房者和销售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协商完毕的,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只需要核对一下价款是否一致即可。那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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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置业指南: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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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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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解读与操作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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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解读与操作适用指南

    内容:王成律师本解释制定的依据及目的对于司法诉讼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法院裁判的依据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王成律师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如何确定主体责任的规定。那么《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解读与操作适用指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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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在本村内买卖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可以认定有效。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小产权房屋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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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屋能买卖吗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既然不能办这些手续,产权不完整,就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纠纷和问题,比如无法办理继承、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无法办理抵押等。那么小产权房屋能买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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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成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且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应作无效处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我国的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称之为乡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那么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0641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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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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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共有房屋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买卖共有房屋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内容:买卖共有房屋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1.买受人先要查看出卖人的房屋产权证是否为共有产权证。如果是两人以上,则将来肯定要办理共有房屋产权证。购买共有房屋应当要求全部共有权人到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以避免日后部分房屋共有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买受人很难判断是否实为共有房屋。因此,房屋共有亦分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两种共有方式。房屋的共有权人,无论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均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那么买卖共有房屋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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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0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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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内容:严格来说,小产权房属于不能对外交易的房屋,对外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人交付房款后得不到合法的房产,不能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遇到房屋拆迁情况的,也不能依法得到补偿。虽然有的小产权房出售人认可购房人转让房屋并办理所谓的转让“登记”,但是这种“登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生纠纷不能产生保护购房人的效力。所以,从购房者的角度来说,购买小产权房虽然价格便宜,但是产权状况存在很多问题,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有意向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需要自己对风险和收益作出选择判断,作出正确的决定。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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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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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小产权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北京小产权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内容: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拥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那么北京小产权房可以进行买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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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630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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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在自驾川藏线的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心受到极大影响,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我们提供了专业咨询、耐心指导与法律建议,让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最终帮助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争取到最大利益,得到了当事人的感谢信和荣誉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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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家首发《北京物业行业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线上+线下参与者满满,大家反馈“讲座内容太有用了”“学到了很多技巧”“确实有很大帮助”!专业团队深耕物业行业7年,独家技术优势帮助物业公司解决各种难题!有任何问题随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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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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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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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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