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探析

李维律师2022.01.07278人阅读
导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主体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劳动法之中的时效也具有这一功能。”可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时效的规定与《劳动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应该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主体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劳动法之中的时效也具有这一功能。”可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时效的规定与《劳动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应该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探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主体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所以会产生劳动争议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非一致,加之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常出现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和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是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申请仲裁。

仲裁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即可受理。仲裁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内一方不履行裁决或不起诉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是指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实行两审终审。由于协商和调解的协议都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加之劳动争议的对抗性较强,因而大多劳动纠纷都走到后两种处理方式——劳动仲裁和诉讼。因而合理的仲裁和诉讼的时效对劳动争议的解决非常的重要。

诉讼时效制度的确立,是为了通过诉讼时效制度来督促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明确。劳动法之中的时效也具有这一功能。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应该更加关注的是作为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地位和社会公平与正义,劳动法的时效问题对于劳动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对时效制度分析之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小董2002年大学毕业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客服部工程师工作。2005年12月因年终单位未给小董结算全年的加班工资,于是向单位提出结算加班工资并要求辞职的申请。

单位人事主管收到申请后当即就口头表示不同意。鉴于单位的强烈反对态度,小董没有不辞而别而是选择继续留下来工作,但令小董无法接受的是一周后单位借口以严重违纪为由对他做出了“开除”的决定,并宣布不允许小董再踏入公司。小董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开除单,但公司只给了一张开除的说明,这张书面说明上面既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任何人员的签字。[1]在本案中,小董的加班工资是否已经超过了时效,应该如何合理地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呢?如果小董不断向单位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但是未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能否导致时效的中断呢?本文就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关于时效的起算点

我国目前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中时效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可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时效的规定与《劳动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应该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就适用《劳动法》中60天时效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和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是否是同一概念以及如何合理地确定争议发生之日,以下就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page]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之间的关系

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确定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那么争议发生之日和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是否是同一概念呢?从概念来看,“劳动争议”并不等于权利受到了侵害。“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而引起的纠纷。而“权利受到侵害”则是指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使其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伤害。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起点,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基于这样的法律事实,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维护或者修复权利。该请求权或因为用人单位的主动补救得到实现,或经过司法程序强制实现的。而劳动争议则存在于侵害与补救两个环节中间。权利受损方基于权利受损而向违约方提出异议,以求得到救济。所以侵害是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从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单位未支付第一个月加班工资的时候已经侵犯了小董的权利,但是争议发生之日是小董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被遭到拒绝之日。故劳动争议之日和知道权利侵害之日不是同一概念。[2]

(二)如何确定“争议发生之日”

在讨论如何确定争议发生之日时,有必要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分为是过程行为和即时行为。[3]所谓过程行为就是某一侵权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一般认为包括继续状态行为和连续状态行为;即时行为是与状态行为相对应的,是指侵权行为只有一次就告结束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对于即时侵权行为的争议发生之日是从侵权之日或者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关键的是由用人单位来进行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那么在时效上可以从劳动者主张权益之日。

[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第二款“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给予了明确,认同了这种观点。过程侵权行为的争议发生之日则可能更加的复杂,如在本案中拖欠小董1月到12月的加班工资,由于这一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状态行为;而假如中间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如5月份工资,那么用人单位拖欠1到4月,6到12月,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连续状态行为和继续状态行为的结合。[page]

如何合理地解释和确定争议发生之日对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对于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的争议发生之日应确定为行为终了之日,而对于连续状态的侵权行为,则应该对其各个不同的阶段实行分别的计算。[5]学者的观点有合理性,但如果按照分段计算,对劳动者的利益将不能有效的保障,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体现社会法的价值取向——正义与公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过程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解释并未区分连续性侵权行为和持续性侵权行为,而是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条件。具体体现在本案中,则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提供了拒绝证明,否则就从小董主张工资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一解释从时效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仲裁时效中断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一方应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这个期间是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也多这么操作的,过了60日,仲裁委员会将不会受理,当事人在仲裁这一救济程序中的诉权消灭。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对于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不够明确,而劳动法规定60天的仲裁时效是因为这类纠纷多、标的小,需要快速高效的解决。但是这有不合理的地方,因为: 1.时效的本质是可以中断的,规定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但对于行使的方式并非一定要采取司法程序,如果认为仲裁时效是不能中断,则无异于使得劳动者放弃低成本的协商或者调解,只能走仲裁和诉讼之路; 2.就我国目前而言,

虽然劳动法没有具体地规定仲裁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但是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7〕61号)《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函》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自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此规定实质上变相的承认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可以中断的; 3.劳动法规定60天的仲裁时效是为了追求效率,但是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应该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无视或者过分损伤公平和正义。[page]

尤其是在现在这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中,劳动者为了保全已有的工作,不得不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忍让或者妥协,如果时效不能中断,使得大量的劳动者在仲裁这一程序中不能得到救济,不符合社会法的立法目的。因而仲裁时效是应该能中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中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效起,时效时间重新计算。”草案考虑了当前我国形势,符合社会法的立法目的,并且在这一草案中建议将仲裁时效规定为1年,这些都是应该值得肯定的。如果根据时效中断的理论,小董只要不断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可以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纠纷将会呈现上升的趋势。明确时效的起算点和对时效的正确认识将有助于更好解决劳动争议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华律网.一场由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DB/OL].︱2007 - 10 - 29︱. http: //www. 66law. cn/channel/vip/viewgoodcase. aspx? goodcaseid=1893·

[2]金福海.劳动法案例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3]关怀.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常凯.劳动者权益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5]高言,李军.劳动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原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1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律师回复中...
  • 该劳动争议有无超过申诉时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该劳动争议有无超过申诉时效?

    内容:2008年7月,H某以J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J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资。而H某直到2008年7月才提出申诉,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申诉。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H某超过了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H某的申诉请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本案在H某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意见值得商榷。那么该劳动争议有无超过申诉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0739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处理;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对方未提出抗辩的,则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则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意见,为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使有了这样具体的解释,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不同的理解。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0733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2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仲裁的争议时效不是60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劳动仲裁的争议时效不是60天!

    内容:如果没有承诺或拒绝支付工资的通知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60天。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自2008年5月1日起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问题了。那么劳动仲裁的争议时效不是60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764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您好,请描述您向咨询的法律问题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探析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探析

    内容: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为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主体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劳动法之中的时效也具有这一功能。”可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时效的规定与《劳动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应该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劳动争议中时效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0727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74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你好,你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意见,为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使有了这样具体的解释,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不同的理解。那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0768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3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一般是十五日;如果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就生效,当事人需要按照该裁决书规定的内容来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村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特别注意时效的把握;申请形式上要采取书面形式,按规定式样提交申诉书,并且要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自己选择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缓交。那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0760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仲裁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_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_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内容:劳动者申请仲裁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六十日过去了单位领导拒绝了李某要求撤回辞退决定的请求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劳动仲裁却被告知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后李某又诉至法院。

    于海明律师
    2022.05.08962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16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劳动争议过仲裁时效不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被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_劳动争议时效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_劳动争议时效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内容: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周春花律师
    2022.05.11514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69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有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来提交副本。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仲裁委员如何处理超期申诉时效问题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劳动仲裁委员如何处理超期申诉时效问题

    内容: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那么劳动仲裁委员如何处理超期申诉时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776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57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劳动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劳动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内容: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四)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那么劳动仲裁中的时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0718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02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内容:劳动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关于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那么劳动仲裁时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0791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4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难保劳动者权益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难保劳动者权益

    内容:2002年至今,温州市两级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权益受侵害的职工无法依法维权,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定,温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设置该规定其初衷是为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二,与诉讼时效规定相冲突。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此,温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鞠海亭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不符合《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 年”的规定。那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难保劳动者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0765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89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

    内容: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不得超过30日。那么关于劳动争议的时效和程序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0740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34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如何完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如何完善?

    内容:在采纳申请仲裁期间为程序意义上期间之观点后,则必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由于劳动争议纠纷较之一般民事纠纷具有特殊性,因而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所谓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从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及劳动法律应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予以充分保护的特点出发,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应当确定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如何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0788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343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78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541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45评论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363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28评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元甲交通律师 434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826评论
  • 王熙律师

    王熙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5.0分 服务: 1941人 好评: 741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孔孟廷律师

    孔孟廷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5.0分 服务: 1人 好评: 445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于海明律师

    于海明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5.0分 服务: 0人 好评: 671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龙珊律师

    龙珊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0人 好评: 55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段建国律师

    段建国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5.0分 服务: 1289人 好评: 502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李维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6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