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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

杨一凡律师2022.01.07426人阅读
导读:

一.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我国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我国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利。我国的劳动仲裁时效(或者叫申诉时效)是10年前颁布的《劳动法》所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现在劳动仲裁时效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发展变化,甚至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法律障碍。这里除了60日的时间太短以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仲裁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一.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

我国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劳动争议(即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笔者注),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劳动争议(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笔者注),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

2、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条例》第四十三条宣告上述《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条例》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3、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有权部门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现行“起算点”的解释

(一)、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解释

1、对“起算点”的解释

①.围绕《劳动法》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page]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下称《劳动法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②.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解释:

1994年8月16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下称《条例复函》)中称:“‘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由于这个解释是劳动部办公厅所发出的,而劳动部办公厅没有法律解释权,因此《条例复函》只是一种劳动政策,而不是法律解释,但这种政策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务中实际是有效的。

2、“起算点”的特殊情形

对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撤诉之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下称《受理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起算点”的例外之一:中断

对“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规定

“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对仲裁时效起算点是有影响的,从法律属性上构成了时效中断的事由,即起算点重新计算。《劳动法》未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情况如何处理,只有《条例》对此有规定,因此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5]338号《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下称《仲裁工作通知》)指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一般情况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page]

何为“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规章没有再作出列举。笔者看到的只有一例对“正当理由”的政策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15号文《〈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下称《用工形式复函》)第三条规定,“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於‘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於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这里并未对正当理由的情形进行全面列举,而只是确认一种情况!即职工要求用人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持续状态属于“正当理由”。

4、“起算点”的例外之二:中止

根据前述《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引起劳动争议申诉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有两种: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劳动法意见》第八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后的答复期间。《劳动法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下称《劳动争议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对有权部门所解释“起算点”的评论[page]

(一)、对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起算点”的评论

1、《劳动法》生效后,《条例》文本中相关条文应推定为失效。

《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示《条例》废止,但从法理上说,《条例》仲裁时效的条款已被新法取代。理由:1.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除法律明文规定,应按照后法优於前法的原则,《条例》在前,《劳动法》在后,应适用《劳动法》。2.从法的位阶上而言,《条例》属于法规,《劳动法》属于法律,按照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劳动法》条文效力高于《条例》。

2、《劳动法意见》和《条例复函》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可以看出,是以《条例》文本为中心来解释《劳动法》文本的,实际回到了《条例》的规定,规避了《劳动法》的规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存在着如下缺陷:

①.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原意和主旨。 从文义和逻辑上分析,按照通常理解能力,下面三种情形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之日”,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三是“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因此发生争议之日”。“权利被侵害”是权利被侵害的客观状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被侵害人对侵害事实的认知状态,而“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因此发生争议”是受害人基于对权利被侵害事实的认知、进而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并与侵害人发生分歧的状态。所以,很显然“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不等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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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仲裁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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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过仲裁时效不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被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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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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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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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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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有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来提交副本。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_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_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内容:劳动者申请仲裁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六十日过去了单位领导拒绝了李某要求撤回辞退决定的请求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劳动仲裁却被告知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后李某又诉至法院。

    张芸律师
    2022.05.08962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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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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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具体内容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的,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其他。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内容: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0732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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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内容: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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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732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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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内容:《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知,仲裁时效为 60 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又叫申诉时效,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仲裁时效为 60 天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2 、由于目前劳动法规对“权利被侵害之日”并无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普遍将其理解为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而不是理解为侵权行为停止的时间。那么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0750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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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劳动仲裁时效有下列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如果有中止的情形,可以依法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所谓劳动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劳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5。所谓最长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提起仲裁请示的最长期间。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0739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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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

    内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从上述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实际上存在超过60日申诉时效的情况, 这属于申诉时效的延长。申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况,即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对于因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如向信访部门反映而超过申诉时效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处理。因此,劳动法有必要对此作出时间上的一些限制。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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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797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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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申诉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断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信访申诉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断

    内容:我妈不服,因不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便向纪检和信访局等部门申诉维权。信访局书面答复:此事应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属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其仲裁申请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如果你妈收到单位的辞退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或者没有收到辞退决定书面通知,但从知道被辞退而提出异议要求维权之日起,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起算时间,60日内提出申请仲裁的,为法定时效。期间没有申请仲裁向信访局申诉而发生时效中断,从接到信访局通知之日起重新计算60 日的申请仲裁时效。那么信访申诉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727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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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程序,怎么办?元甲律所专业处理,劳动仲裁委已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正在顺利进行中!

    元甲交通律师 145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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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一笔工程款背后都是实际施工人辛勤的劳动,复杂的法律程序、繁多的证据材料,我们一步步揭开真相,帮助当事人要回22万元工程款。用法律的力量让公正的天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让优质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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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一笔工程款背后都是实际施工人辛勤的劳动,复杂的法律程序、繁多的证据材料,我们一步步揭开真相,帮助当事人要回22万元工程款。用法律的力量让公正的天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让优质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0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44评论
  • 作为律师,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建议和法律条文来帮助您尽快讨回工程款。 首先,您需要确认您是否有有效的合同来支持您的主张。合同应该是明确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条款的,包括付款时间、金额和方式等。如果您没有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工程款支付条款,那么您需要与对方协商并达成一个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责和支付方式。 其次,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工程款。这包括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您需要向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等。在仲裁程序中,您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按照仲裁机构的程序进行仲裁。 此外,您还可以通过一些其他方式来追讨工程款,例如通过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这些方式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并且可能需要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总之,讨要工程款的最快方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程序。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的信息和帮助,请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法律机构。

    张嘉娱 145评论
  • 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期间和起诉期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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