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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借用职工途中死亡 应由谁承担给付工伤待遇责任

张嘉娱律师 2022.01.08 641人阅读
导读:

基于上诉理由以付正发之父李汉林,之母付国秀为被告诉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付正发经过该厂负责人覃少波同意,为郭建华卸毛石,完工后在返回途中溺水身亡,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应该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付正发遗属工亡待遇。那么被借用职工途中死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于上诉理由以付正发之父李汉林,之母付国秀为被告诉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付正发经过该厂负责人覃少波同意,为郭建华卸毛石,完工后在返回途中溺水身亡,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应该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付正发遗属工亡待遇。关于被借用职工途中死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借用职工途中死亡 应由谁承担给付工伤待遇责任
作者:杨 凡
[案情]

付正发于2002年5月16日受雇于湖北宜都市陆城秦港砂石厂从事装卸工作,2002年8月10日晚经秦港砂石厂负责人覃少波同意,被建华一号工程船船主郭建华临时雇请为建华一号工程船卸毛石压舱,晚上21时左右郭建华用生活船将付正发等人接到建华一号工程船上,毛石全部卸完后,郭建华付给付正发工钱后,用生活船将他送至宜都市陆城秦港码头(秦港砂石厂专用码头)91号机驳船上,2002年8月11日1时左右,付正发从91号机驳船过档到秦港号货船时,从两船间距中落入清江河中淹溺死亡。事故发生后,宜都市政府组织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事故的性质是一起劳动安全责任事故,2002 年7月22日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

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注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为案发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故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付正发之父李汉林,之母付国秀诉请宜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秦港砂石厂与死者付正发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证据表明付正发与郭建华有劳动关系,由于付正发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其遗属应享受工亡待遇。付正发之父李汉林按规定不符合享受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则不能享受;付正发之母付国秀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应当享受。申诉人要求支付尸体存放处理费、尸体运输费、差旅住宿生活补助费,予以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了(2004)都劳仲裁字第9号裁决,裁决如下:一、宜都市陆城秦港砂石厂应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3798.96元(633.16元/月×6个月)。二、秦港砂石厂应支付给申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0391.68元(633.16元/月×48个月)。三、秦港砂石厂应支付给申诉人付国秀供养亲属抚恤金21882.44元(7598元/年×30%×12年×80%)。四、秦港砂石厂应支付给申诉人尸体存放处理费1586元,尸体运输费1500元,差旅住宿等费用(票据) 1089元。五、郭建华不负赔偿责任。六、本案仲裁费2020元,由被诉人承担。

宜都市陆城秦港砂石厂对此不服,认为:付正发系从事第三人雇请的工作完工后,由于自身的原因意外死亡,其损害后果与被诉人没有因果关系。基于上诉理由以付正发之父李汉林,之母付国秀为被告诉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郭建华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审判]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都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宜都市陆城秦港砂石厂与死者付正发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付正发经过该厂负责人覃少波同意,为郭建华卸毛石,完工后在返回途中溺水身亡,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应该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付正发遗属工亡待遇。判决宜都市陆城秦港砂石厂给付被告李汉林,付国秀伤葬补助金3798.9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0391.68元;支付被告付国秀供养亲属抚恤金21882.24元,工亡认定费50元,共计人民币56122.88元。第三人郭建华不负民事责任。

宜都市陆城秦港砂石厂不服,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5)宜民一终字第185号判决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上诉人与付正发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付正发经过该厂负责人覃少波同意,为郭建华卸毛石,完工后在返回途中溺水身亡,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审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付正发与其不存在因工死亡的法律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具代表性的因工亡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好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的正确认定。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一)付正发与秦港砂石厂之间应该为事实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同样应从其三要素去考量,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的确定,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将“个体经济组织”解释为:一般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根据国务院《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实质涵盖在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是一种相对具体行政行为,其最终的确认权是人民法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企业管理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原合同期限届满已经终止,在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条件下继续存在的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秦港砂石厂是2002年元月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砂石经营、运输业务,并设有企业专用码头—秦港码头,长期雇请有4—8人的副业工装卸队。付正发生前是该厂装卸队中一员,居住在砂石厂提供的住房里,从事砂石装卸工作三月余。这一法律事实有秦港砂石厂负责人覃少波的承认和事故调查组向宜都市政府递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佐证。因此,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付正发生前与秦港砂石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被法院确认是正确的、合法的。

(二)付正发等人为第三人郭建华卸毛石压舱的行为事实上是秦港砂石厂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劳动关系主体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诉讼过程中,有人认为主张:付正发等人为第三人卸毛石是一种“职工被借调”关系,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确认给付死者遗属工亡待遇。但是我不这样认为,所谓借调,是指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是人员流动的形式之一。首先第三人郭建华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次秦港砂石厂与第三人也没有约定将付正发等人借调给第三人郭建华意思表示。
实际上,付正发等人为郭建华卸毛石压舱是秦港砂石厂与郭建华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也是秦港砂石厂的一种派遣行为,劳务派遣是指具有输出劳务人员职能的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员工派往需要劳务人员的单位,为该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形是人员流动的形式之一。劳务派遣的时间可是可短,短的可以完成某工作的时间为期限,长的可约定若干年的期限。付正发在经过秦港砂石厂的负责人同意后为郭建华提供劳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劳务派遣。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为劳务派遣而产生的劳务关系因不能因为第三人直接给付了工人工资就不予认定。

二、关于工伤的认定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十种范围,第九条规定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六种情形,第十条规定了工伤报告的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方式和时限,第十一条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程序和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死者付正发是否因工死亡、应否给予其遗属工亡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秦港砂石厂诉称:付正发在从事第三人雇请的工作完工后返回途中意外死亡,与秦港砂石厂不存在因工死亡的法律关系;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认定事实和性质错误,程序违法,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死者遗属辩称:付正发与秦港砂石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帮第三人卸毛石压舱是经秦港砂石厂负责人同意的,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到位和违规用工有直接因果关系。二审法院确认了死者遗属辩称的事实,认为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付正发与其不存在因工死亡的法律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确认这个事实,不仅符合《劳动法》第二条和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而且划清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线,充分体现了“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三、工伤待遇规则裁判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部1989年9月21日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残废或患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在死者付正发生前的劳动关系被确认和认定为秦港砂石厂的因工死亡的前提下,宜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定,裁决秦港砂石厂支付死者遗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计56073.08元;劳动争议一审、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的“秦港砂石厂应支付申诉人尸体存放处理费1586元、尸体运输费1500元、差旅住宿等费用(票据)1089元,合计 4175元。”一审法院以“超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亡待遇范围”为由不予采纳,并被二审法院维持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其理由如下:

尸体存放处理费、尸体运输费、差旅费、住宿生活费是职工因工死亡后,职工亲属前往其生前工作劳动所在地处理丧葬事宜和追索工亡待遇实际支出的费用。虽然不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亡待遇范围,但用人单位如果长期拖延“工亡待遇”费用的给付,工亡职工遗属本身就是受害人,又怎能承受无休止的差旅费用呢?当然职工遗属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上述实际支出的费用。这样的话受害人又陷入了循环往复的讼累。所以,笔者认为,与工伤待遇相关的实际支出费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一并解决为宜。从而体现法律保护弱者(受害人)、司法为民的法制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同意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他人从事劳务,即应认为是一种劳务派遣,至于其工资给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不影响这一关系的认定。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列》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但对于临时劳务派遣期间职工受到工伤事故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也应该参照该款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五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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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工伤的,死亡人的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具体待遇类型及数额,参见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另外,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死亡人的近亲属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那么工伤交通事故死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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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死亡老板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上班期间死亡,如果不是公司领导导致的死亡,则公司领导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公司应该为死亡员工进行工伤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导致职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由当地安监局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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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工伤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怎么承担责任

    内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那么工伤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怎么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12 34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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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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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工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如果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待遇,那么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承担以下责任:那么工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09 69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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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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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借用职工途中死亡 应由谁承担给付工伤待遇责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被借用职工途中死亡 应由谁承担给付工伤待遇责任

    内容:基于上诉理由以付正发之父李汉林,之母付国秀为被告诉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付正发经过该厂负责人覃少波同意,为郭建华卸毛石,完工后在返回途中溺水身亡,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应该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付正发遗属工亡待遇。那么被借用职工途中死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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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8 64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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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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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内容:上下班途中出了车祸属于工伤吗答案是肯定的。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交通事故工伤怎么赔偿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那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3 74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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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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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加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职工加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

    内容: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法院一审维持了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即认定晚上加班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杨某为工伤。后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不承担责任。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死者杨某的赔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2008年9月,杨某之妻向成都市劳动局提出杨某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杨某死亡为工亡。那么职工加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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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7 11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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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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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获工伤赔偿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获工伤赔偿

    内容: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故李某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一天李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肇事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方赔偿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共计23万元整。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审核后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李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获工伤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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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 28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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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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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的要义,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岗位培训和劳动安全教育,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培训义务,造成劳动者违规操作导致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追究劳动者的责任。总而言之,只要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即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可先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超期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08 23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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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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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班途中死亡赔偿多少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下班途中死亡赔偿多少

    内容:下班途中死亡如何赔偿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并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那么下班途中死亡赔偿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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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4 39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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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内容: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那么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10 10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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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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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了!消费者凌晨在烧烤店就餐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相互殴打且死亡的,烧烤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leyu.dalvlaw.cn/itver/n/946182/13811897481?compId=40051243

    邢颖 506评论
  • 受害人在用水泵给稻田抽水灌溉过程中,因水泵漏电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被告认为生产的水泵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并提供检验报告作为依据,不应当承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认为受害人属于意外死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7万余元🙏🙏🙏

    王熙 598评论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程序,怎么办?元甲律所专业处理,劳动仲裁委已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正在顺利进行中!
    元甲交通律师 629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809评论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27评论
  • 车祸死亡,家属对责任划分不认可,复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点多,在北京市某条高速上发生了一起悲剧。 老王正驾驶着货车为东家送货,在行驶过程中没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辆重型货车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两车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驾驶的货车严重毁损! 七零八落的车辆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货车原本的样子了,更严重的是老王当场就被车祸夺去了生命。 随着交警不断深入处理,逐步查明了对方司机的后方反光涂装不合格、车辆超载等问题,但仍没拗过追尾这条“大腿”,给老王定了个主要责任。 拿到事故认定书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老王作为家里顶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体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顾;下有3个子女,尚未成家立业;妻子也年过半百,无经济收入。 面对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这些天都在泪水中度过。 在悲痛之余,让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对主责不认可,怎么申请复核更改责任的问题。 他们一无显赫的家世背景、二无广泛的人脉资源,打听来打听去也只限于亲戚朋友的七言八语,也没有得出个所以然来。 复核申请的时间很短,按以往的经验来看复核成功的难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认为,眼下最紧急的是找一家专业的律所来处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帮他们提请复核,查清事实争取责任。 02 律师专业复核 成功更改责任 元甲律师团队介入后,协助家属一同梳理事故情况及复核思路,在蛛丝马迹中有了重大发现: 对方在询问谈话中有明确表示过其车辆出现故障,而这一事实却并未被交警在认定书上写明。 元甲办案人员抓紧短暂的复核时间向警方申请查阅卷宗,明确了对方的货车型号及笔录中记载的自认车辆发生故障的情况。 “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正规货车......”种种迹象在专业的元甲交通办案团队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为严格的车辆故障处理规范,而且目前正规的重型半挂车都统一装配了北斗车辆行驶数据记录仪记录行驶速度。 元甲团队以此为切入点,强调对方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理不当,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驶增添其他车辆行车风险的重要原因,向复核机关提请了复核。 在元甲律师的专业处理和不懈努力下,终于迎来了好消息! 复核成功改变责任比例,从认定老王为主责,到以原交警队部分事实未认定为由发回重新认定,成功改判为双方同等责任! 03 案件亮点 抓住目前正规货车统一安装北斗监控系统的新形势让对方车速情况有迹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驶的特殊规定为切入明确对方被遗漏的严重违法事实。 04 办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锁定可能通行的道路,这是办案人员久经锻炼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寻求拥有这份能力的专业人士来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阴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来。坚持不懈,据理力争,才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复核中,上级复核机关受理复核后仅对复核提出的异议及事故卷宗进行书面审核,如复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认定中的错误,则大概率会收到一份维持的结论。 事故认定经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复核,并匹配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削尖了脑袋,成为复核成功的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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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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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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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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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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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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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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