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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2022.01.10665人阅读
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逮捕虽然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但却是强度最大的一种,一般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话,那么需要上报检察院批准,而实际就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逮捕虽然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但却是强度最大的一种,一般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话,那么需要上报检察院批准,而实际就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不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逮捕后法院多久才判刑

逮捕至法院判决的时间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受理至判决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如果有一方对一审不服则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也是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最后判决生效。

所以总共的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

逮捕虽然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但却是强度最大的一种,一般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话,那么需要上报检察院批准,而实际就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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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检察院批捕后能取保候审。但是检察院批捕过后就很难再有机会取保候审了。因为检察院批捕意味着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犯罪的确切证据,检察院会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并由法院判刑。因此这种情况只能由律师积极申请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事责任免责条件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刑事责任免责条件是什么

    内容:网友提问发生了刑事案件如果嫌疑犯一直逃窜刑警也懒得去抓捕是不是过了一定的时间嫌疑犯就无罪了呢?律师解答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没有时效的规定如果嫌疑犯一直逃窜何时抓到就何时开始司法程序。相关法律知识无罪过事件是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法律规定无罪过事件不是犯罪。这又称为意外事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中行为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实际上赦免了这类事件的刑事责任成为正当防卫人和紧急避险人的免责事由。在合理限度内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无罪过事件。那么刑事责任免责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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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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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治安治安案件要不要撤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刑事案件治安治安案件要不要撤案

    内容:刑事案件治安治安案件要不要撤案不用的,刑事经过刑警队侦查发现不够达到刑事标准会移交派出所治安的,单位内部自己会弄的。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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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法律主观: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和要求是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主观: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和要求是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与民事案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法律主观: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行政赔偿需符合五个条件(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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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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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刑事案件法院立案的条件是什么(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刑罚应罚性行为的进行追究。因此,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刑事案件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从这点上来看,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其实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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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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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批捕后多久能开庭?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刑事案件批捕后多久能开庭?

    内容: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后,案件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时间为二个月,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一个月,再由检察院由法院进行公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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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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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逮捕虽然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但却是强度最大的一种,一般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话,那么需要上报检察院批准,而实际就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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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未立案能否逮捕?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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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刑事案件未立案能否逮捕?

    内容:刑事案件未立案能否逮捕刑事案件是先立案,然后侦查,办理刑事拘留,如果符合条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处理流程: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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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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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指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债权人可对“老赖”提起刑事诉讼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最高院指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债权人可对“老赖”提起刑事诉讼

    内容:最高院指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债权人可对“老赖”提起刑事诉讼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法官向梁某宣布,她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被追究刑责时,梁某再没了前一天咄咄逼人的模样。当日,广西首例“拒执罪”自诉案成功立案,梁某作为被执行单位的法人代表,将面临刑罚。未来,如果“老赖”死赖着不还,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追究“老赖”的刑责。那么最高院指出: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债权人可对“老赖”提起刑事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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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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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承办人应该在多久办完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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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承办人应该在多久办完

    内容:六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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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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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进行判刑,因为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公安还是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刑。只要批准逮捕才能到法院接受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符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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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符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相关法律知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律咨询您好双方为异地结婚后女方回家一直未回联系不上至今4年去法院起诉法院说原告就被告不给立案,法律咨询您好双方为异地结婚后女方回家一直未回联系不上至今4年去法院起诉法院说原告就被告不给立案,好像法律规定分居满一年可以在原告当地起诉并立案的去过法院几次都不给立案如何解决,好像法律规定分居满一年可以在原告当地起诉并立案的去过法院几次都不给立案如何解决,关于符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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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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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原告要请律师吗(原告能请律师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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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刑事案件原告要请律师吗(原告能请律师吗)

    内容: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经济条件允许,受害人一方有必要请一个律师,刑事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刑事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刑事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刑事案件原告要请律师吗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刑事案件并不是必要请律师,刑事类型的案件,请律师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因为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而且对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因为对于刑事方面的诉讼标准不是特别了解,所以请律师来帮忙也是可以的。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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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结案条件是什么?结案后还能起诉吗?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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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刑事案件结案条件是什么?结案后还能起诉吗?

    内容:刑事案件结案的方法一种是撤案,还有一种就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且刑事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正式生效,这也意味着刑事案件正式结案了。那么刑事案件结案的条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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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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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能不能要求民事赔偿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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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刑事案件能不能要求民事赔偿

    内容:法律上规定,诈骗罪不能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被告人仅是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直接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退赔的,刑事案件正在检察院,被害人提起了民事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1、如果是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定支持条件的是应当得到支持的,4、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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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几种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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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几种

    内容: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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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85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113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08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03评论
  • 马阿姨自身经济并不宽裕,做保姆期间在雇主的高息诱惑之下,自己借款后将资金向不同人的账号转账110余万,中间雇主设置圈套更换借条,在当地采取报案、蹲守等措施后依然无解,马阿姨自黑龙江嫩江坐了20多个小时火车来到北京,只为解决困扰自己8年之久的问题。还好遇到了之前审理过刑事案件的法官,谨慎细致还原了事实,不仅判决对方共同给付本金110余万,还支持了120余万的利息👍👍👍

    王熙 379评论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105评论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李楠楠 2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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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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