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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

段建国律师2022.01.1196人阅读
导读:

”可是,胡某在6月10日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不同意,而胡某于6月14日即擅自离职。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的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胡某第二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在几天后即擅自离职,显然也不符合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胡某行为属违约行为,按劳动合同约定裁决胡某付给该公司12000元的违约金是正确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以违约者胡某败诉而终结,其败诉的原因得广大的职工借鉴。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是,胡某在6月10日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不同意,而胡某于6月14日即擅自离职。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的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胡某第二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在几天后即擅自离职,显然也不符合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胡某行为属违约行为,按劳动合同约定裁决胡某付给该公司12000元的违约金是正确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以违约者胡某败诉而终结,其败诉的原因得广大的职工借鉴。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劳动合同意识,显得十分必要。

某公司与劳动者胡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时间是1996年8月31日。1995年5月9日,胡某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双方协商,约定胡某在1995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主持的工作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胡某在1995年6月10日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该公司不同意。1995年6月14日,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胡某即提前离开公司。

1995年6月18日该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已构成违约,要求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2000元。胡某不予理睬。该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胡某行为已构成违约,经调解无效,裁决胡某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2000元。

胡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胡某即提出辞职要求,经双主协商一致,约定其于1995年6月30日前完成主持的工作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是符合《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可是,胡某在6月10日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不同意,而胡某于6月14日即擅自离职。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的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胡某第二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在几天后即擅自离职,显然也不符合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胡某行为属违约行为,按劳动合同约定裁决胡某付给该公司12000元的违约金是正确的。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以违约者胡某败诉而终结,其败诉的原因得广大的职工借鉴。这个案例反映出《劳动法》实施后,虽然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合同是建立和维系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但部分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很淡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对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自身权利和义务并不了解。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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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请按协议约定处理。
  • 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处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处理

    内容: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处理杨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后,未遵照其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而是在同行业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找到一份相同的工作。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杨女士告上法庭。《协议》还规定,如果杨女士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的,除应返还思特奇公司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外,还应向思特奇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协议约定补偿费总额的50%。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那么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1062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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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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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他人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出租他人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内容:房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无权处分行为如得不到房主追认,转租合同无效。这就使得次承租人在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时遇到了难题。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次承租人只能追究承租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即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因合同违约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那么出租他人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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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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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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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构成违约的行为都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借款人构成违约的行为都有哪些

    内容: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那么借款人构成违约的行为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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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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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辞职有风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擅自辞职有风险

    内容: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前,没有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未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不去工作的行为,也有人称为“裸辞”,这样的辞职方式有什么风险呢?此外,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能无法为劳动者办理退工、退保手续。显然,裸辞属于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行为,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无法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page]劳动者选择“裸辞”,即使已缴满1年的失业保险,有求职意向,但长时间没有找到工作,依然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原因在于“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定条款。那么擅自辞职有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1246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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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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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违约金怎么算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物业费违约金怎么算的

    内容:欠缴物业费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很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管理单位可以要求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但不得擅自乱收费。从实践上来看,拖欠物业费是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具体数额需看《物业管理合同》的具体约定,但一般是约定为千分之三。如果高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可以要求适当减少。那么物业费违约金怎么算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3134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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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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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离职具体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自动离职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那么自动离职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1242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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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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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员工擅自离职违反了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以外,一般不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欠债不还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欠债不还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内容:欠债不还属于什么违法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违法行为债务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别人欠钱不还要到哪里起诉事实上对于借款合同的管辖地法律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采用法定管辖地原则。所以在别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自己借出钱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欠债不还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3067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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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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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违约行为都有哪些分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合同的违约行为都有哪些分类?

    内容:从这个案例上看,由于发货公司的货物数量出现了问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交付,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这种违约行为可能会有用两种分类来区分,一个是根本违约一个就是非根本违约。这就要看其购买年货的公司具体的情况,如果刚好有十五个人突然辞职,那么货物发放则正好,其交货公司构成了非根本违约。所以其违约行为会被定性为根本违约。从案例中发现根本违约其实就是完全违背了合同的约定,那么举一反三,非根本违约就属于违反合同部分约定的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千奇百怪,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很多种类型。所以要在合同纠纷中详细和明确的将违约行为进行分类可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呀。那么合同的违约行为都有哪些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22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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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

    内容:”可是,胡某在6月10日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不同意,而胡某于6月14日即擅自离职。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的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胡某第二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在几天后即擅自离职,显然也不符合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胡某行为属违约行为,按劳动合同约定裁决胡某付给该公司12000元的违约金是正确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以违约者胡某败诉而终结,其败诉的原因得广大的职工借鉴。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119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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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大学生由于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所以会先和单位签一个三方协议。您表达了要去工作的意愿,同时以签订三方的方式承诺了会去这家公司,违反承诺就属于违约,需要您承担违约责任。
  • 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

    内容: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一般来说,商品的装横通常是指为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曾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相关法律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横”。那么擅自模仿他人营业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136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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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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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表现形式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表现形式

    内容: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表现形式1.不履行 所谓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2.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不适当履行也属于实际违约,十分复杂,而不仅限于履行的质量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这不仅因为不适当履行的确认关系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建立,而且不适当履行的表现形式多样,尤其是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已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上述种类的违约形式在不同的合同中所表现的具体形式较多。那么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表现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994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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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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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吗

    内容:不安抗辩制度,第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第四项又规定了其他可能导致履行能力丧失的情形,“情形”中自然包括“行为”。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包含以行为表示的默示预期违约。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的行为表明其届期将不履行合同时,先履行方是依不安抗辩权还是主张预期违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安抗辩制度是大陆法系的特色,是当双务合同后履行方的财产显为减少、有丧失履行能力之虞时,先履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不能提供担保,自己可以迟延履行而不负迟延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那么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897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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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欠款属于违约责任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协议中的欠款属于违约责任吗

    内容:一离婚协议中的欠款属于违约责任吗离婚协议书中的欠款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属于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那么离婚协议中的欠款属于违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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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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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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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哪些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哪些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1、擅自转让的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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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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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租到期房东能擅自清空房屋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房租到期房东能擅自清空房屋吗

    内容:法院认为李先生一直按约定交纳房租,并无违约行为,可租期还没有到,房东就擅自清空房屋,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定义是指,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出租人与租户双方责任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以及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二、案例分析:房东就擅自清空房屋,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李先生2020年和同事在浙江租了一个房子, 租期为一年,由于工作原因,暂时去了外地工作。

    段建国律师
    2023.07.1298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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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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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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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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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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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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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804评论
  •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姚平 446评论
  •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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