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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与公司关系不固定 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

王熙律师2022.01.12138人阅读
导读:

一次,小王与小武在为客户安装地板时将手指碰伤,公司仅同意赔偿他三四百元医疗费。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要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被驳回。而公司则称,公司与小武签有地板铺装委托协议,小王是小武派出的安装人员,公司与小王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刘艳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客户需要地板安装服务时,公司即通知小王等人前往安装,公司按照小王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其报酬。综上,小王不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双方之间也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隶属关系。那么与公司关系不固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次,小王与小武在为客户安装地板时将手指碰伤,公司仅同意赔偿他三四百元医疗费。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要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被驳回。而公司则称,公司与小武签有地板铺装委托协议,小王是小武派出的安装人员,公司与小王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刘艳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客户需要地板安装服务时,公司即通知小王等人前往安装,公司按照小王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其报酬。综上,小王不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双方之间也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隶属关系。关于与公司关系不固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活儿就上班没事可干别的要求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被驳法官称——— 基本案情

小王是外地进京务工人员,为某公司销售的地板进行安装工作。小王平日不到公司上班,也不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在公司没有工作任务时,小王也可以自行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一次,小王与小武在为客户安装地板时将手指碰伤,公司仅同意赔偿他三四百元医疗费。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要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被驳回。小王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公司则称,公司与小武签有地板铺装委托协议,小王是小武派出的安装人员,公司与小王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刘艳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在日常工作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较为固定的隶属关系,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准。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客户需要地板安装服务时,公司即通知小王等人前往安装,公司按照小王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其报酬。小王平日不到公司上班,也不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且在安装地板之外可以自行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综上,小王不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双方之间也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隶属关系。所以小王要求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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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138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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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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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243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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