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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招工约定自带工具 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林艳英律师2022.01.12104人阅读
导读:

陈某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饰品加工厂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陈某的要求。陈某不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陈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饰品加工厂采取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任务以定做的方式交给陈某,双方一开始就不具备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虽然饰品加工厂管理较为松散,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也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和其他要求,但不能以此来否认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招工约定自带工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某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饰品加工厂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陈某的要求。陈某不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陈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饰品加工厂采取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任务以定做的方式交给陈某,双方一开始就不具备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虽然饰品加工厂管理较为松散,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也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和其他要求,但不能以此来否认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招工约定自带工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7月,一家饰品加工厂公开招工,条件是: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在工厂车间做事,由工厂分配生产任务,按合格产品计件付酬。陈某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饰品加工厂的管理很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办的任务就可以下班;劳动报酬按加工达标的产品数量计付。

2008年8月,陈某在车间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切伤右手,治疗花费2000余元。陈某认为自己构成工伤,要求饰品加工厂给予工伤待遇。饰品加工厂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陈某的要求。陈某不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

本案中,对于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以及陈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应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饰品加工厂不和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逃避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不能以此来否认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陈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陈某与饰品加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招工手续。工厂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有其他制度约束劳动者,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仅以陈某在工厂内劳动来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片面的。当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饰品加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

【探究】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

饰品加工厂采取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任务以定做的方式交给陈某,双方一开始就不具备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饰品加工厂是管理者,陈某是被管理者,工厂给陈某分配劳动任务,陈某自带工具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虽然饰品加工厂管理较为松散,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也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和其他要求,但不能以此来否认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陈某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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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工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打工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内容:被告王某于2006年10月进入该厂做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8月6日,王某在做工时受伤,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于2009年1月向利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米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王某与该米厂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米厂不服,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特征符合国家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利川市某米厂诉称被告王某仅是其雇佣的杂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打工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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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抚养关系是否可以约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民法典中抚养关系是否可以约定

    内容:这是一般认定事实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当然,继子女如果已经成年,但是属于精神病人,也一直都是由继母或者继父照顾的,双方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事实抚养关系”应包括: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未满18岁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养父(母)对未满18岁的养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那么民法典中抚养关系是否可以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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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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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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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内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六)用人单位的辞职通知等。那么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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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徒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学徒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内容:个体工商户之所以能够成为《劳动法》中承认的用人单位,就是因为有些个体工商户具备了这种用人资格,成为一种用人组织体,满足了成立劳动关系实质条件。作者认为,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分配方式、支付形式和最低工资保障,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这种待遇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更不能成为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甲为A修理部提供劳动力商品,A修理部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基本属性,应当认定学徒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那么学徒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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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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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内容: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可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享受应有待遇。劳办发[1996]238号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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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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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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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内容:有人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那一方的原因,双方形成不定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都没有 合同期限的约束。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 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理论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都将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既对劳动者 不公平,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那么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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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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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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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5)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雇主和雇员存在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人身关系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不同的情况下的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每一个角色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赔偿的内容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
  •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对于目前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对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因而有必要了解构成该类案件的主要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事实,而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法律事实。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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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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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推定劳动关系的内容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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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如何推定劳动关系的内容

    内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遵守相关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推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无异议,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有关部门规章及法律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推定办法。”据此,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而不签订,继续用工的应以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招工时既未约定试用期又未约定合同期,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有的地方性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办法。那么如何推定劳动关系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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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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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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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招工约定自带工具 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招工约定自带工具 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内容:陈某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饰品加工厂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陈某的要求。陈某不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陈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饰品加工厂采取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任务以定做的方式交给陈某,双方一开始就不具备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虽然饰品加工厂管理较为松散,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也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和其他要求,但不能以此来否认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招工约定自带工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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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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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 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 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内容:2008年2月25日,某县大高居民委员会与老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老王在居委会保卫室工作,负责24小时保卫值勤、接听电话、管理日常卫生等工作,月工资7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居委会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老王和居委会是雇佣关系,仲裁委不应受理,老王应该到法院以雇佣关系起诉。因此,居委会是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成了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的焦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那么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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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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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赔偿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赔偿

    内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十一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那么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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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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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的临时代岗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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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本案的临时代岗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当天,李某在岗位上操作不慎受伤。仲裁庭认定李某与挂面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意见是李某的代岗行为,虽然没有经过挂面厂同意,但李某参加劳动的事实客观存在,厂方没有制止,是对原告提供劳动的默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被告临时代岗且没有经过挂面厂同意,其与挂面厂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协商行为,且代岗时间短,李某与挂面厂之间亦不存在挂面厂默认李某作厂方员工的事实。故李某与挂面厂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当然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挂面厂不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承担责任。那么本案的临时代岗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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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内容: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那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1254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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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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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效力如何,终结该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今天的“论剑”我们将结合案例,就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展开讨论。试用期不到一个月,公司发现王某根本不具备当初招录其所要求的符合该岗位的条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其与A公司的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因为从一开始,其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1278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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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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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290评论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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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过,就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吗?就能继父母子女的财产吗?

    财产分割律师 911评论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程序,怎么办?元甲律所专业处理,劳动仲裁委已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正在顺利进行中!

    元甲交通律师 655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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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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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2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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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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