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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要回加班费的成功案例

翁玉素律师2022.01.12579人阅读
导读:

鉴于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无故罚款的行为,原告已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为此,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决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25%的补偿金;支付10月份和11月份工资及25%的补偿金;裁决被告退还原告被多扣的社保金。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要回加班费的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鉴于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无故罚款的行为,原告已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为此,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决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25%的补偿金;支付10月份和11月份工资及25%的补偿金;裁决被告退还原告被多扣的社保金。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要回加班费的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9日,原告汤雪梅入职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任制造部助理,但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从未按照规定按月发放,为此,公司还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另外,原告每月要上26天班,但从未计发加班工资。2005年9月28日晚,被告仓库被盗,而且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但是,被告却在还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责任推卸到原告身上,并以此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了处罚决定,要求原告赔偿5600元,在每月工资中扣除。还有,被告在替原告交纳养老保险时,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多扣了原告的工资,也就是被告自己少交了应由公司交纳的部分。鉴于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无故罚款的行为,原告已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为此,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决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25%的补偿金;支付10月份和11月份工资及25%的补偿金(注:原告于2005年11月8日正式离职,工资被公司扣除);裁决被告退还原告被多扣的社保金。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都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仲龙华庭[案]字(2005)第492号

申诉人:汤雪梅,女,1976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周冲村。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龙华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汤雪梅诉被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依法受理后,指定曾小群同志担任仲裁员独任审理,张秋健同志担任书记员记录,申诉人汤雪梅及代理人朱爱军,被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

申诉人诉称:我于2004年9月9日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因公司无故罚款、无加班费、多扣养老保险金等,被迫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诉人未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现请求裁令:

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赔偿决定;

2、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3、被诉人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2100元;

4、被诉人支付我7月份工资差额300元,8月份被克扣的工资500元及工资差额300元,9月份工资2800元,7、8、9月加班工资1524元及前述款项25%的补偿金1356元;10月份工资2800元,2005年11月1日至8日的工资人民币1018元;

5、被诉人退还我被多扣的社保金746.76元;

6、被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诉人汤雪梅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证据有:

1、被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诉人身份证、厂牌;

3、员工工资表;

4、银行卡详单;

5、考核表;

6、社保清单;

7、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

8、劳动监察处罚告知书;

9、以申诉人的处罚罚款决定;

10、国庆值班表。

被诉人辩称:2005年9月28日由于申诉人的管理漏洞,没有认真的履行公司管理制度,让偷盗者有机可乘,导致仓库被盗事件,因此我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申诉人及其他管理者进行经济处分,对申诉人处分的金额即每月扣除500元;申诉人因不接受被诉人对其经济处分,已于2005年10月31日主动向被诉人申请辞职,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主动向公司辞职的,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增加过工资,《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为两个月,申诉人申请仲裁时间为2005年11月份,因此,申诉人要求7月份工资、8月份工资差额及8月份处分的金额已超时效的规定,至于申诉人9月份工资及10月份工资是其自己拒绝领取,申诉人做管理工作,无需加班,请仲裁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被诉人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有:

11、公司董事会决议;

12、公司《内部作业管理规章》;

13、申诉人关于仓库9月28日被盗事宜的说明;

14、申诉人辞工单复印件;

15、申诉人工资单复印件;

16、申诉人考勤明细报表9-11月;

经庭审质证,被诉人代理人对证据1、2确认,对证据3、4、6、7、8、9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盖有公章的工资表不应该在申诉人那里。银行卡详单没有银行盖章,社保打出来的清单没有盖章也不予确认;对证据5的考核表的真实性给予确认,但对申诉人加工资的考核不确认,认为公司只是在考虑中并未生效实行;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申诉人对证据11、12、13、14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其它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2004年9月9日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制造部助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人民币2500元,其中标准工资人民币2470元,另有全勤奖30元,申诉人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资制,没有另外计发加班费。2005年国庆节期间被诉人仓库被盗,被诉人为此从申诉人(2005年8月份起)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作为赔偿金,申诉人不服,于2005年10月25日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诉至本会。

2005年国庆节期间,被诉人仓库发生被盗时,申诉人休假不在工作岗位,被诉人未能举证证实申诉人有泄密的行为或其仓库被盗与申诉人有关联性。2005年10月25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其工资、无故罚款、无加班费等为由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当时没有同意,申诉人继续留在被诉人单位工作至2005年11月8日。申诉人2005年8月份的工资,被诉人在10月份才给其发放,申诉人在10月份领取工资时才发现其工资被被诉人从中扣减了500元,作为仓库被盗的赔偿金,申诉人对此不服,未去领取2005年9、10月份的工资,申诉人2005年9月份的工资2500元,10月份的工资2500元及11月份的工资919.52元,申诉人尚未领取。被诉人不确认多扣了申诉人的保险金746.76元,但未能提供反证;被诉人没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诉人2005年7月1日初步考核评定申诉人的月工资总额2800元,对该考核规定于2005年10月1日后重新考核,被诉人实际从7月份开始并未对申诉人实施新的工资标准。

本会认为: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清楚,该关系属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被诉人作为用工单位,具有用工的自主权,有权决定申诉人的工资水平,对申诉人的考核及薪酬的评定,具有解释权和决策权,故对申诉人认为工资上调的陈述,因被诉人不认同,本会不予采信;申诉人作为正常付出了劳动的劳动者,其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对申诉人提出给付工资的诉求及克扣赔偿工资500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本会给予支持,但时效已过部分不予支持;但被诉人并非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是申诉人存有争议未去领取,被诉人未足额给付申诉人工资,可以要求被诉人依法给其补足,但申诉人为此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依法无据,本会不予支持,对申诉人要求给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本会亦不予支持。

申诉人已向被诉人提出辞工,并于2005年11月8日起至今未再向被诉人提供正常劳动,实际上已造成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由于被诉人未能举证证实申诉人对其仓库被盗存在关联性,故应撤销对申诉人的赔偿决定;被诉人不确认多扣了申诉人的保险金746.76元,但未能提供反证,本会采信申诉人的陈述,故对申诉人提出的第5项申诉请求,本会给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参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会裁决如下:

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赔偿决定;

2、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3、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5年8月份被扣减的工资500元、9月份的工资2500元、10月份工资2500元、2005年11月1日至8日的工资919.52元及每月被扣的500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500元;

4、被诉人返还申诉人被多扣的社保金746.76元;

5、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7666.28元,由被诉人向申诉人于本文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清。

本案仲裁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680元,由当事人双方各承担一半,于本文书送达时给付。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曾小群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秋健

【法院判决】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深宝法民劳初字第904号

原告汤雪梅,女,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周冲村人,身份证号:430421761212848。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龙华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均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汤雪梅先起诉为原告,对方为被告。本院于2006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决定;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1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7月份工资差额300元,8月份工资差额300元,被克扣的工资500元,9月份工资2800元,7、8、9月加班工资1524元及前述款项25%的补偿金1356元;10月份工资2800元,11月份工资1018元,被多扣的社保金746.76元,共计11344.7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2、判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工资7666.2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劳动关系情况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4年9月9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未签订;

三、双方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制造部助理;

四、双方约定的每月工资数:2500元;

五、工资发放情况:扣发8月工资500元,9月工资1000元,欠发10月工资2559元,11月工资480元;

六、加班费发放情况:欠发1724.14元;

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2500元;

八、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2005年10月14日;

九、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05年11月8日;

十、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无故罚款、无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

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05年10月26日;

十二、仲裁请求: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赔偿决定;2、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3、被诉人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2100元;4、被诉人支付我7月份工资差额300元,8月份被克扣的工资500元及工资差额300元,9月份工资2800元,7、8、9月加班工资1524元及前述款项25%的补偿金1356元;10月份工资2800元,2005年11月1日至8日的工资人民币1018元;5、被诉人退还我被多扣的社保金746.76元;6、被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十三、仲裁结果: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赔偿决定;2、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3、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5年8月份被扣减的工资500元、9月份的工资2500元、10月份工资2500元、2005年11月1日至8日的工资919.52元及每月被扣的500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500元;4、被诉人返还申诉人被多扣的社保金746.76元;5、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十四、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原告工资数额的问题,原告称被告公司在对其进行考核后,已拟定将其工资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调整为2800元,故原告工资应为2800元。由于被告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一直按以前的工资标准,即2500元发放原告工资,并未曾出现实际加薪行为,视为被告的加薪决定尚未实施,故原告请求补发劳动仲裁前7月、8月、9月每月欠发的3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对原告处罚及补发原告工资的问题,被告称原告对2005年国庆期间公司仓库被盗存在泄密行为,应付主要责任,故罚款5600元,并于原告工资中予以扣除。由于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对被告公司仓库失窃负有责任,故被告对原告所做的处罚决定系属不当,被告扣除原告8月份工资500元、9月份工资1000元作为罚款,应予返还。

关于原告2005年7月、8月、9月加班费的问题,由于原告7月份的工资系被告9月23日发放,8月份工资系被告10月21日发放,故原告对7、8月份工资及加班费提出的主张并超过仲裁时效。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在7、8、9月周六加班,原告7月周六加班4天,8月周六加班4天,9月周六加班2天,共计周六加班10天,加班费为1724.14元(2500/月&pide;21.75天×1.5×10天)。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被告应支付相应报酬。现被告欠原告2005年10月工资2559元、11月的工资480元,应予以补发,并应支付原告25%的经济补偿金759.75元。对于原告7、8、9月加班费1724.14元,原告起诉要求1524元未超过该金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还应支付拖欠加班费的25%的经济补偿金381元。对于被告扣除原告的作为罚款的1500元,依法应予以返还,并支付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75元。对于被告多扣的社保金746.76元,庭审中被告予以确认,依法应予以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于2005年10月31日以被告拖欠工资及加班费为由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元(2500元/月×1.5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参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2005年10月工资2559元、11月工资480元,7、8、9月份加班费1524元,及拖欠10月、11月工资及7、8、9月加班费的25%的经济补偿金1140.75元。

二、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扣原告的工资15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元。

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社保金746.76元。

四、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松

二○○六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磊

书 记 员 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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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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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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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女士为帮助张先生“解决”北京户口以及孩子在京入学而与之登记结婚,张先生也依约定给付了10万元的费用,王女士也帮助解决了张先生孩子的入学问题。后因北京户籍政策影响,落户计划落空,王女士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张先生却要求王女士返还其10万元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王女士非常委屈,当初说好的不退还,只得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元甲律师团队通过分析该10万元的性质以及查阅检索相关案例,指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庭审中成功说服法官认为该10万元不应予以返还!加之对方未请律师,自己对10万元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更坚定了法官的想法,最后张先生在法官释明后主动选择调解离婚,王女士非常满意,但也从中汲取了教训,虚假婚姻要不得!元甲律师提醒大家,虚假婚姻是违法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一定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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