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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

孔孟廷律师2022.01.15309人阅读
导读: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进行了改判,分歧意见对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对案件的处理一二审法院明显存有分歧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分歧意见对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对案件的处理一二审法院明显存有分歧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王某女与成某婚后生有一子小林。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成某按月给付抚育费300元。分歧意见对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对案件的处理一二审法院明显存有分歧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小林的父母虽因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违反法律规定。成某不能以其与王某未离婚王某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某女与成某婚后生有一子小林。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不睦20032004年成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王某自2004年1月起携子在外租房居住。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成某按月给付抚育费300元。

分歧意见

对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对案件的处理一二审法院明显存有分歧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某成某虽因夫妻关系不睦分居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对婚生子小林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小林随母生活系其父母夫妻关系不睦所致并非成某不愿尽抚养义务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收入也属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收入也足以满足其二人的生活其将部分收入用于抚育小林应视为其经手用夫妻共同财产抚育小孩而不能说成某未尽抚养义务。故小林要求成某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进行了改判。

分析点评

笔者同意二审法院的意见。

首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由此可见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父母虽因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成某应当支付抚育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也就是父母的工资收入抚养能力是直接影响着子女的生活教育的水准高低的重要因素。虽然王某与成某未离婚各自的收入性质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小林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育小孩但王某与成某已分居各自的收入事实上归各自所有如果允许成某不承担抚养义务王某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抚育小孩而成某的收入由其自己支配显然小林的生活教育等水准会受王某的收入的有限性而受到制约这并不利小林的成长。一旦王某工资收入有所减少不能满足母子两人的需求那么这将影响到小林的成长。而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更重要的表现在父母对子女感情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成某不能以其与王某未离婚王某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从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应当赋予未成年子女有向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张抚育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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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得到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得到

    内容:抚养权要按照法律要求分配。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谁承担孩子抚养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由不抚养子女一方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那么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得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1326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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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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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

    内容:二审法院认为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进行了改判,分歧意见对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对案件的处理一二审法院明显存有分歧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分歧意见对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对案件的处理一二审法院明显存有分歧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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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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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夫妻分居期间由谁承担子女抚育费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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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夫妻分居期间由谁承担子女抚育费

    内容:一分居期间子女抚育费谁承担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一分居期间子女抚育费谁承担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段建国律师
    2022.01.1416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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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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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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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102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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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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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仍然有权利主张抚养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因学费增加要求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因学费增加要求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

    内容:案情简介2004年7月,王某与刘某因性格不和,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小王9岁。协议约定:小王归母亲刘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因小王尚年幼,生活费较少,刘某也有稳定收入,足以维持生活。当时王某设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无奈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因学费增加要求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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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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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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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由一方所欠债务一般不需要共同偿还,但是如果该欠款用于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需要共同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分居期间,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是否合法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分居期间,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是否合法

    内容: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成某按月给付抚育费300元。二审法院认为,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并依法进行了改判。小林的父母虽因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违反法律规定。成某不能以其与王某未离婚,王某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推卸法定的抚养义务。那么分居期间,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240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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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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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刘某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刘某是该项遗嘱的遗嘱人,朱某是该项遗嘱的继承人,朱某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刘某死亡后,朱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刘某的遗嘱。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朱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处房产由儿子继承,另一处房产由女儿继承”,因朱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遗嘱中的房产在刘某死亡后均已为朱某的个人财产,朱某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只针对遗嘱第二项,因此,朱某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的第二项,因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而无法撤销。
  • 分居期间是否双方都需要付抚养费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分居期间是否双方都需要付抚养费

    内容:分居期间是否双方都需要付抚养费需要付抚养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林的父母虽因关系不睦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共同生活,成某不能因其与王某分居而不尽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否则违反法律规定。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分居期间是否双方都需要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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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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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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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有没有权利主张抚养费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有没有权利主张抚养费

    内容: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有没有权利主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林艳英律师
    2022.01.137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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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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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产过户给已婚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父母有明确表示或书面协议,注明是赠与父母这一放女个 人的房产,那么办理完毕住房过户手续该住房属于父母赠与这一放女的个人财产。 父母没有任何表示和书面协议的,该住房过户完毕属于夫妻婚后取得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子女成年后是否能向离异父母追讨抚养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子女成年后是否能向离异父母追讨抚养费

    内容: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法院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那么子女成年后是否能向离异父母追讨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255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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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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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谁继承他的遗产,就要同时继承他的债务,可以带资料让律师具体看一下债务内容才能做定论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还健在,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继承遗产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还健在,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继承遗产

    内容:但是按照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时,一般并不马上发生继承遗产的问题,而要等到父母双亡后,才由子女继承、分割他们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惟一法定要件,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儿女和其他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在父或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的情况下,不愿提出继承,这样就可等待父母双亡后再继承。但是,有时候子女不及时要求继承,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侵犯。如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急于带遗产再婚的,如不尽快确定死者遗产范围,依法继承,子女应继承的份额可能就会被再婚的父母带走。那么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还健在,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继承遗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3182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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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要看父母在赠与时是否明确了只对一方的赠与,如果明确了财物只是对一方的赠与,那就算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赠与时对一方的赠与,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属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抚育费约定放弃后是否有权再追索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抚育费约定放弃后是否有权再追索

    内容:抚育费约定放弃后是否有权再追索抚育费约定放弃后有权再追索。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那么抚育费约定放弃后是否有权再追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621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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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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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材料可以成为分居证据,分居期间谁承担孩子抚养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哪些材料可以成为分居证据,分居期间谁承担孩子抚养费

    内容: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分居期间谁承担孩子抚养费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育费用是根据父母双方收入的高低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实际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由不抚养子女一方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哪些材料可以成为分居证据,分居期间谁承担孩子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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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325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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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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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子女的年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

    内容: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那么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155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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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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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妻分居,一方想买房写孩子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父妻分居,一方想买房写孩子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婚后买房房产证写子女名字住房属于子女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夫妻财产归属如下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那么父妻分居,一方想买房写孩子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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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321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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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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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诉至法院要求裁决。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王某在过户登记时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小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赠与意思给王-小非王-小夫妇,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应归王-小个人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属王-小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王某将房屋过户时的时间界限在王-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赠与时也未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给王-小个人。那么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166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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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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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92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5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2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732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32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47评论
  • 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

    北京法律咨询 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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