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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

赵金保律师2022.01.17302人阅读
导读:

一、受贿且渎职行为罪数认定问题的分歧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渎职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目前存在以下五种意见一是法益包容一罪论,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含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包含渎职行为要件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含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包含渎职行为要件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口受贿且渎职行为应当归属于重合一罪的罪数形态即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在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评价上具有重合性。

口受贿且渎职行为应当归属于重合一罪的罪数形态即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在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评价上具有重合性。因此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渎职的罪数认定是牵涉众多受贿类犯罪与渎职类犯罪且极为复杂的罪数问题。受贿且渎职之间形成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应当以重罪定性。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含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包含渎职行为要件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定罪标准不同属于互为独立的犯罪。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口受贿且渎职行为应当归属于重合一罪的罪数形态即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在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评价上具有重合性。

口重合一罪的本质在于评价视角的复数性而非犯罪构成事实的复数性。

我国刑法不仅专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而且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大量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因此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渎职的罪数认定是牵涉众多受贿类犯罪与渎职类犯罪且极为复杂的罪数问题。刑法实务中存在较多税务人员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纳税人少征不征应缴税款、海关人员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等情况。然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此类广泛存在的受贿且渎职罪数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有必要进行深入阐释。

一、受贿且渎职行为罪数认定问题的分歧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渎职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目前存在以下五种意见

一是法益包容一罪论。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同属职务犯罪在社会危害性层面的同质性两罪本质上均属于对信托权益的侵犯实质上评价的是一个法益出现犯罪行为竞合时应当按照重罪定性。

二是牵连犯一罪论。受贿且渎职之间形成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应当以重罪定性。

三是法条竞合一罪论。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含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包含渎职行为要件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四是想象竞合一罪论。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复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同时符合渎职犯罪客观要件在观念上产生竞合属于实质一罪应当根据想象竞合原理从一重罪论处。

五是实质数罪论。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定罪标准不同属于互为独立的犯罪。受贿与渎职即使存在交织重叠也应根据犯罪构成的差异使用不同的刑法分则规范进行数罪并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采纳了该种观点成为司法实践的主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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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

    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那么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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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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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如何认定

    内容: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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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受贿罪涉案款全交能不能可以减刑

    内容: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将全部赃款上交的,是可以依法获得减刑的,具体能减多少依据犯罪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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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什么是渎职罪?什么行为构成渎职罪?

    内容:  1、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少数表现为过失。  2、渎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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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内容: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因此立法的演变不表明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苗无疑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实践中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时认定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一定难度。苗理论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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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内容: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同一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在处罚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当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个人分赃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与地位的标准,如果共同受贿犯罪人仅对其分得的赃款数额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共同犯罪等同于单独犯罪而且个人分赃数额不能完全体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赃数额与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个人分赃数额认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案发时尚未分赃的案件个人分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能由司法机关任意认定或者平均分摊在前述区分共同占有型受贿和分别占有型受贿的场合对前者依据受贿总额认定对后者依据个人分赃所得数额认定也会导致量刑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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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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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内容: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结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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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内容: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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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渎职犯罪中的罪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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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渎职犯罪中的罪数问题研究

    内容:刑法只要求存在该目的而目的的实现行为并不是构成要件,而构成要件说以法理观念认识行为的个数抢劫罪虽然是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它只有一行为而非数行为,此外徇私舞弊犯罪这里的徇私在内容上是指徇私情、私利但它也不是指客观行为而是指主观目的例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只要出于徇私意图不征、少征税款就构成本罪,在此我拟在讨论罪数判断标准的基础上以竞合为中心线索对渎职犯罪中的罪数问题进行以下分析一、罪数判断标准罪数判断标准主要解决行为的单复数问题这是罪数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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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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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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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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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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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

    内容:一、受贿且渎职行为罪数认定问题的分歧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渎职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目前存在以下五种意见一是法益包容一罪论,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含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包含渎职行为要件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含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包含渎职行为要件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口受贿且渎职行为应当归属于重合一罪的罪数形态即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在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评价上具有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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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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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怎么认定

    内容:我国法律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如果犯罪仍然应该认定为是犯罪,只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精神病人,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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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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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中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标准

    内容:一、中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标准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害的,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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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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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情节认定

    内容: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即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通常处于罚金及最高6个月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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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索贿而行贿是否构成犯罪,索贿行为的认定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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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索贿而行贿是否构成犯罪,索贿行为的认定

    内容:受贿人如果是以行贿人的不正当利益相要挟,行贿人给予财物的,行贿人不构成被索贿,行贿人如果是因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被受贿人索要财物,不能认定行贿人被索贿,我们可以看出,认定行贿人被索贿和受贿人索贿的标准不一样的,一是索要的强度不一样,认定受贿人索贿不要求行贿人被要挟而给予财物,认定行贿人被索贿则要求行贿人是被要挟而给予财物,索贿行为的认定,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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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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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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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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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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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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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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