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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想象竞合犯条件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2022.01.17382人阅读
导读:

再次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可能导致重罪轻判造成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如行为人故意用枪击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如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罚只对重伤他人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两轻伤结果则忽略不计这显然造成罪刑严重不一致枉纵了犯罪人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再次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可能导致重罪轻判造成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如行为人故意用枪击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如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罚只对重伤他人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两轻伤结果则忽略不计这显然造成罪刑严重不一致枉纵了犯罪人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

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再次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可能导致重罪轻判造成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如行为人故意用枪击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如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罚只对重伤他人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两轻伤结果则忽略不计这显然造成罪刑严重不一致枉纵了犯罪人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想象竞合犯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想象竞合犯构成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究竟何为一行为学界众说纷纭。有所谓自然行为说、社会行为说、犯意行为说、法律行为说等等。或以结果、或以性质、或以犯意、犯罪构成的个数来区分一罪与数罪虽各具价值但均有失偏颇只有因果关系说综

合考虑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这些客观要素来设定一行为的标准合自然行为说与社会行为说之长较为科学。根据因果关系说一行为包括行为人的一个身体动作造成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一因一果是一个行为一个身体动作造成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一因多果是一个行为数个身体动作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即多因一果也是一个行为而数个不同性质的身体动作造成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多因多果是数个行为。

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何谓数个罪名如今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当然是触犯数罪名是同种数罪。中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提出学者有承认异种类之想象竞合犯而否认有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之存在者helliphellip余则以为不然盖被害法益之个数并不限于同种或异种且刑法55条前段规定系置重于被害法益之个数。一行为而犯数罪名即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因被害法益之是否同种而有异故也。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

首先如前所述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那么在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前提之下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实际上均相互重合只是直接客体数量和范围的增加而这一量上的变化不足以影响罪质可为一罪构成完全概括只用一个罪名就可以完整评价故同种罪名仍为一罪。

其次即使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对司法实践也并无裨益。如行为人故意一枪打死三人对三个故意杀人罪如何从一重因而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不但对司法实践毫无意义反而徒增困扰。

再次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可能导致重罪轻判造成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如行为人故意用枪击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如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罚只对重伤他人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两轻伤结果则忽略不计这显然造成罪刑严重不一致枉纵了犯罪人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而若按一罪处理则可综合评价将致三人受伤的事实作为情节考虑则可做到罪责刑平衡。

台湾学者从法益说出发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立论有据但由于中国大陆刑法理论的基础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因而这一理论只能从一个侧面给我们一些启发却无法应用到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来。

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形式。重合关系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那种不承认交叉关系或不完全承认交叉关系如马克昌教授在其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一文中指出一法律条文之一部分为他一法律条文内容之一部分时不是法规竞合的提法似有不妥。所谓重合关系应为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均存在包容与交叉关系。

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范围较小的主体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

正是由于刑法法条错综复杂的规定才使得某些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相互的重合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其中必有一个犯罪构成最符合该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能够完整评价该行为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因而法条竞合犯只是形式上触犯了数个罪名而其本质上是单纯的一罪。其构成由两个要件即其一犯罪构成的相互重合其二同时触犯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的发生。

二、想象竞合犯要件特征

危害行为特征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危害特征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1数结果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由于实施一个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发生数个结果而触犯了几个罪名。我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持这种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谓一行为同时发生数结果而触犯数罪名也。

2数客体说该说主张想象竞合犯客观上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想象竞合犯的危害本质在于它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而不是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侵犯一定的客体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素危害结果只是犯罪客体受到侵犯时的一种物质表现而且并不是所有犯罪客体受到侵犯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只有在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罪名都是结果犯时他对数客体的侵犯才表现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危险犯、行为犯情况下想象竞台犯没有产生数个危害结果的特征。

主观罪过特征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罪过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1单罪过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或过失。想象竟合犯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

2多罪过说该说主张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数个罪过。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3单罪过或多罪过说该说认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基于单一罪过也可以同时具有数个罪过。如有论著指出想象竞合犯有时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大多则是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各自伴随一个罪过。

三、想象竞合犯性质特征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了则构不成想象竞合犯。所谓的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单单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如上述所说的开一枪打死一个人并打伤另一个人的情形即一个发生了一死一伤两个结果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通常是作为但也可以是不作为。从实际情况看想象竞合犯可能是一个故意行为如某人故意开枪向人群射击打死一人打伤另两人也可能是一个过失行为如某人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一人重伤另一人还可能是实施一个行为但主观上既出于故意同时又存在过失如行为意图杀害甲某担心伤害站在甲某旁边的乙某遂转移位置选择不易伤害到乙某的角度向甲某射击结果由于枪法不准还是将乙某打成重伤而甲某则幸免于难。这里的行为人的行为对甲某而言是出于故意对乙某则是基于过失。

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触犯一个罪名的谈不上是想象的竞合但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如上述故意对人群开枪射击而打死一人并打伤另外两人的例子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犯罪构成因而触犯这两个罪名的情况。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不同在刑法理论上还有争议。笔者认为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互不相同的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的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个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例如数个故意杀人罪罪名仍然只是一个也就谈不上是想象竞合犯。并且承认想象竞合犯目的在于解决当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应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问题。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时在确定行为的罪名上不会发生疑问因而将它作为想象竞合犯对审判工作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个行为触犯同种的数个罪名例如行为人杀死被害人一家三口只是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并未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以上就是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想象竞合犯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对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明文肯定了这一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紧接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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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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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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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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