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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17243人阅读
导读:

(一)结合犯之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一)结合犯之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结合犯之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二)结合犯之特征根据上述结合犯的定义我们认为结合犯之特征可概括为两个一是独立性二是法定性。从结合犯之独立性可以看出在形式上它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即其罪过与行为都是复数。)从国外有关结合犯的立法例来看被结合之罪应都是故意。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结合犯之概念

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36页。)简而言之结合犯就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结合成一种新的犯罪。

我们认为所谓结合犯系指原本各自独立的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并规定了相应法定刑的情况。也即只要数个犯罪明确规定在一个刑法条文中结合成一具体之罪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定刑者皆为结合犯。

(二)结合犯之特征

根据上述结合犯的定义我们认为结合犯之特征可概括为两个一是独立性二是法定性。

1独立性。这是从被结合之罪(或原罪)而言的。所谓独立性首先是指被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独立于其他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不依附于其他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构成要件。其次被结合之罪之间互相独立也就是说被结合之罪之间各自具有自己的独立的构成要件且应具有各自独立的罪名。

从结合犯之独立性可以看出在形式上它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即其罪过与行为都是复数。那么罪过是否都要以故意为限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以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51条的犯强盗罪过失致人于死者的规定认为过失也可以成立结合犯。(注喻伟结合犯新探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第79页。)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罪过为复数但其行为只有一个(即强盗行为)故不符合结合犯之特征。这条规定只是结果加重犯。(注1998年颁布的德国刑法典第251条(抢劫致死)规定抢劫(第249条、第250条)轻率致他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规定与中国刑法中抢劫致人死亡的一样都是结果加重犯。mdashmdash参见徐久生等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51页。)从国外有关结合犯的立法例来看被结合之罪应都是故意。

2法定性。这是从结合之罪而言的。法定性主要表现为数个被结合之罪结合在一起必须是基于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即判断结合犯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就是刑事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可能成立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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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的评价;而特征包括:具有宣示效果、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救济功能相对弱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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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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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

    内容:一、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一结合犯之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我们认为所谓结合犯系指原本各自独立的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并规定了相应法定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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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内容: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那么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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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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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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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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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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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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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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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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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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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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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内容: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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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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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数人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多数人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多数人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多数债权人及多数债务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多数人之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一种债的形式。这是按份之债的基本特征。连带之债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中的债权人称连带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人称连带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多数债权人共同享有同一债权称共同债权,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有同一债务称共同债务。这时,多数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也称共同、连带责任。那么多数人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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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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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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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暖费迟迟收不上来,物业公司头疼不已......元甲律所物业专业团队以和解与诉讼多种解决策略相结合,成功帮助物业公司收回供暖费,获得物业公司的好评与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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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暖费迟迟收不上来,物业公司头疼不已......元甲律所物业专业团队以和解与诉讼多种解决策略相结合,成功帮助物业公司收回供暖费,获得物业公司的好评与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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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几年实务经验积累,办案同时总结、复盘、分享,终于形成20万的文字😇,图书即将出版,希望以图书形式能帮到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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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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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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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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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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