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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敲诈不成就纵火”一案谈牵连犯的相关问题

张嘉娱律师2022.01.17290人阅读
导读:

编者按6月7日刑事middot行政审判专版刊登了赵正国、刘建梓敲诈不成就纵火mdashmdash本案应定一罪还是数罪文中主要涉及牵连犯的认定问题。编者感到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上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刑事立法不一司法实践更难把握。原文主要案情和观点被告人恐吓、敲诈某医院30万元不成数日后将汽油倒入医院办公室纵火致屋内空调、财物被烧毁。本案应以一重罪即放火罪论处。读者来稿的讨论湖南省高级法院黄燕两个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牵连意图这是构成牵连犯主观上的要求。除主观因素外因果关系是界定两个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的客观基础。

编者按6月7日刑事middot行政审判专版刊登了赵正国、刘建梓敲诈不成就纵火mdashmdash本案应定一罪还是数罪文中主要涉及牵连犯的认定问题。一些读者来稿进行探讨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上也有网友将原文设立为专题展开讨论。编者感到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上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刑事立法不一司法实践更难把握。通过对本案的讨论来厘清其中的一些问题对司法实践会有所裨益。读者来稿中以及网友讨论的观点基本是认为本案不构成牵连关系而应数罪并罚。编者将其中几位读者的来稿和网上讨论加以整理刊出以飨读者。原文主要案情和观点被告人恐吓、敲诈某医院30万元不成数日后将汽油倒入医院办公室纵火致屋内空调、财物被烧毁。原文作者认为被告人敲诈不成构成敲诈未遂其后纵火构成放火罪因敲诈勒索行为与放火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理论上的牵连关系在主观上被告人实施此两个行为均是以非法取得财物为目的放火行为虽在敲诈勒索未果的情况下所实施动机存在报复、进一步恐吓、威胁、敲诈等多种因素但仍应包含在总的犯罪目的之中即非法取得财物。本案应以一重罪即放火罪论处。读者来稿的讨论湖南省高级法院黄燕两个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牵连意图这是构成牵连犯主观上的要求。它不仅要求两个行为具有一个统一的犯罪目的还要求在此基础上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行为之间的手段之于目的、原因之于结果的关系具有明确的认识。一般将原因行为和目的行为称为主行为将结果行为和方法行为称为从行为主从行为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从行为是为直接实施犯罪目的的主行为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行为。除主观因素外因果关系是界定两个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的客观基础。一个行为能成为另一行为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归根到底是因为两个行为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即实施了前一个行为就包含了实施后一种行为的现实可能性也就是手段行为是实现目的行为的有效方法结果行为是原因行为的自然结果。另外根据事物发展的逻辑手段行为应当先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先于结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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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那么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293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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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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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应对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如何应对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同一债务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法律规定,应对贷款担保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要看当时签订的保证协议写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视同连带责任保证。

    冯清琴律师
    2022.04.0753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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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内容: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元,让其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到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超出了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答: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或是要求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额外支出的50%。那么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490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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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人敲诈要什么证据?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告人敲诈要什么证据?

    内容:因此,敲诈勒索案件中,被敲诈者应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财产被敲诈和被勒索的情况,此外,如果被敲诈勒索涉及到财产转移等问题,被敲诈者还可以提供银行账单、财产证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敲诈勒索的经济损失,除了传统证据和证人证言,现代技术手段也可以作为证明敲诈勒索的证据,传统证据有书证、物证、视证、证人证言等等,这些证据都可以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被敲诈者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这种敲诈勒索的情况,比如,敲诈者可能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这就妨碍了被敲诈者提供传统证据。

    张芸律师
    2023.06.2169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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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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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二○○○年五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1725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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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费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子女抚养费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内容: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子女抚养费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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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70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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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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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内容: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1.离婚后非抚养方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266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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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关于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内容:近期有很多人咨询关于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如18岁以上的成年人,父母是否必须支付抚养费;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应该为多少等等,现在就抚养费的问题,做一下详细的解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抚养费变更的三种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给付对象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那么关于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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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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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内容: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被告柳某表示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汤某的诉讼请求。汤某诉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将小孩判与柳某一起生活并不是认为汤某存在不利于小孩抚养的情形,而是审理时小孩尚在哺乳期且柳某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小孩由柳某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那么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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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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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解答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解答

    内容: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追加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那么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解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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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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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敲诈不成就纵火”一案谈牵连犯的相关问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敲诈不成就纵火”一案谈牵连犯的相关问题

    内容:编者按6月7日刑事middot行政审判专版刊登了赵正国、刘建梓敲诈不成就纵火mdashmdash本案应定一罪还是数罪文中主要涉及牵连犯的认定问题。编者感到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上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刑事立法不一司法实践更难把握。原文主要案情和观点被告人恐吓、敲诈某医院30万元不成数日后将汽油倒入医院办公室纵火致屋内空调、财物被烧毁。本案应以一重罪即放火罪论处。读者来稿的讨论湖南省高级法院黄燕两个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牵连意图这是构成牵连犯主观上的要求。除主观因素外因果关系是界定两个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的客观基础。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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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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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所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重新理解为哺乳期内的子女。那么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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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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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内法民字〔1980〕10号关于--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送材料和卷宗所载,--之子--前与--恋爱过程中致高怀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时送给事先找妥的收养人--抚养,后--以“留后代”为由要求抚养,虽经--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抚养,但因生母--与收养人--均不同意,执行不通,而你院拟改变原判决。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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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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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内容: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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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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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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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相关法律问题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相关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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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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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团队的力量】个人、支付能力弱、执行遥遥无期,面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大多数执行律师的选择是执行立案,然后被动等待执行法官出终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诉委托人说自己尽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律师们,是会尽全力去争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执行线索,然后是多次和执行法官沟通调查取证事宜,最后赶赴现场持令调取相关证据,这样客户拿到的胜诉判决才有可能真正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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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545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27评论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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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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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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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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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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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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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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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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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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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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