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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王学瑞律师2022.01.17186人阅读
导读:

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罚原则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3选择性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应以供选择数罪中最重的犯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但因实行犯没有实际实行该犯罪行为因此对其可依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犯应对此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过限问题。在集团犯罪中犯罪集团的组织犯虽然只是进行指挥、策划而不具体实行犯罪行为但按照法律规定他仍应对事前预谋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罚原则

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甲只负教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乙则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被教唆人实施的其他犯罪则由被教唆的人单独负责。

2概然性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概然性教唆犯罪中由于教唆的内容不太明确甚至是根本不明确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使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何种犯罪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的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

3选择性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选择性教唆犯罪中存在四种可能(1)被教唆的人没有犯任何罪。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应以供选择数罪中最重的犯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但因实行犯没有实际实行该犯罪行为因此对其可依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教唆的人犯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一个罪。教唆犯应对此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过限问题。(3)被教唆的人实施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甚至是供选择的所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教唆的人没有超出教唆犯的教唆范围教唆犯仍应对所犯数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也不存在过限问题。(4)被教唆的人除犯了供选择的数罪中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只对其教唆的供选择的数罪中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就属于实行过限应由被教唆的人自负其责。

(三)帮助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帮助犯的犯罪意图是通过被帮助的人实现的如果被帮助的人实施了超出帮助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就发生实行过限的问题。被帮助人的实行过限同其他共犯的实行过限有着明显的不同。

1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没有利用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犯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利用了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但超出了其帮助故意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犯对过限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集团成员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集团犯罪中犯罪集团的组织犯虽然只是进行指挥、策划而不具体实行犯罪行为但按照法律规定他仍应对事前预谋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实施了不是这个集团预谋的犯罪行为超出了这个集团活动计划的范围其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就应由这个成员单独负责组织犯对此超出预谋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事物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总结起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如下原则处理

1界定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要把握一般原则但对个案应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合理认定是否过限。

2教唆实行过限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区分。实行犯造成的后果没有达到教唆犯期望的后果两者按同罪处理。但也要注意审查没有造成预期后果是实行犯主观的原因还是其自身外的原因。

3在集团犯罪中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是否对其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以其成员所为的行为是否为了集团利益为标准来判断。也就是说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为集团的利益而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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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怎么处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怎么处罚

    内容: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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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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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什么

    内容: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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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解读犯罪预备的定义及对预备犯处罚原则

    内容:解释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定义及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预备犯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但犯罪预备的预备情况对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意图的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应当注意划清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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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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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

    内容: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主从犯的成立范围无论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从犯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从地位明显另有些实行犯的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对于后者应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以从犯论处。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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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认定共同犯罪?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怎样认定共同犯罪?

    内容: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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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内容: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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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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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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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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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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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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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内容: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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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认定共同实行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情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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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

    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行为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行为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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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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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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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

    内容: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主从犯的成立范围无论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从犯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对于后来抓获的共犯人尽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决的共犯人没有区分主从犯的也可不予认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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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犯罪的认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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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夫妻共同犯罪的认定

    内容:但仅仅据此规定往往是不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共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例如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别定罪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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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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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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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

    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行为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行为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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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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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实行过限

    内容: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实行过限赵某某、万某某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案案情被告人万某某聋哑人因被害人赵某脱离其组织的聋哑人盗窃团伙并在外说其坏话遂产生雇人报复赵某之念,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实行过限赵某某、万某某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案案情被告人万某某聋哑人因被害人赵某脱离其组织的聋哑人盗窃团伙并在外说其坏话遂产生雇人报复赵某之念,问题被告人赵某某除实施了共谋的故意伤害赵某的行为外另实施的共同犯罪意思之外刺死李某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共同故意范围属实行过限万某某对赵某某刺死李某某的后果是否要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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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内容: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推荐阅读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单位是主犯自然人是从犯的刑事责任确定问题。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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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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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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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内容:主犯的认定引起犯意起决定作用犯罪结果出现起决定作用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可见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①、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②、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358条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

    张旭律师
    2022.01.1711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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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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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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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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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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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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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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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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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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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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