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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姚平律师2022.01.18491人阅读
导读: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二、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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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及其特征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犯罪预备及其特征

    内容: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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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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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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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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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既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国家规回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的主要方法有:(1)搜查,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其任务是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获犯罪人。在搜查前,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2)扣押,即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侦查人员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会同见证人及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单应写明物品、文件的准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3)冻结存款、汇款,即在填写《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后,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执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犯罪预备的特征及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内容: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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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成立条件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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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犯罪成立条件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犯罪成立条件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那么犯罪成立条件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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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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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构成的条件有哪些?犯罪预备表现形式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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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犯罪预备构成的条件有哪些?犯罪预备表现形式有哪些?

    内容: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mdashmdash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王学瑞律师
    2022.01.1841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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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存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四要件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四要件

    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于海明律师
    2023.08.1643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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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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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的特征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犯罪预备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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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2022.01.18101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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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内容: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推荐阅读犯罪预备条件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规定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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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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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概念特征以及成立条件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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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不当得利的概念特征以及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不当得利的概念特征以及成立条件是什么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那么不当得利的概念特征以及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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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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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内容: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例如多人在道路追逐竞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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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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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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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

    内容: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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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犯罪预备的条件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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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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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2、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必须要认定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即已经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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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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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单位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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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成立单位犯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内容: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内容1、法律主观:单位犯罪四个构成要件是: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4、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法律主观: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律主观: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有: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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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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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包括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基本条件包括

    内容: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有:二人以上犯罪人。即既可以是两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这些犯罪人共同参加或者共同实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抑或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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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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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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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时空性。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些不同的动机只反映了行为人的悔悟程度而体现其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对于放弃犯罪之自动性的认定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地停止犯罪而等待时机、条件的成熟时再继续实施犯罪的由于不具备放弃犯罪之彻底性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李楠楠律师
    2022.01.1859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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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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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4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70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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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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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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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撞死人是赔偿还是坐牢? 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发生,如果肇事司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并且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死者家属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死亡赔偿金。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满足一定条件的话,即便赔偿了也要坐牢。值得一提的是,赔偿虽然不决定但是影响刑事犯罪的量刑,换言之,不赔偿一定坐牢,赔偿了也会坐牢,但是能减少坐牢的时间。 因为法律有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中被告人要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过的事实。同时还要通过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以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在赔偿损失方面要写明赔偿数额与方式等。如果死者家属愿意和解,那么便可以请求或者同意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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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李楠楠 71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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