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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票据诈骗罪中止标准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2022.01.18834人阅读
导读: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票据诈骗罪中止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票据诈骗罪中止标准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认定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促使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可耻洗手不干因被害人哭泣、求饶而产生同情、怜悯之心不忍再加害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受到刑罚惩罚原有的犯罪欲望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满足或已经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动机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别但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的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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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包括:1、若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活动的涉案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票据诈骗罪相应的刑事责任;2、若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活动的涉案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票据诈骗罪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票据诈骗罪中止标准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票据诈骗罪中止标准是什么

    内容: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

    郭铭芝律师
    2022.01.1883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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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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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经济诈骗罪包括多个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罪名,以诈骗罪为典型。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究诈骗罪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信用卡诈骗罪中止标准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信用卡诈骗罪中止标准有哪些

    内容: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

    林艳英律师
    2022.01.1868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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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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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诈骗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 金融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金融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那么金融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484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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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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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

    内容:笔者认为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的质的标准争论所谓质的标准指的是中止犯所造成的损害到底是仅指有形的、物质的损害还是无形的损害或者是两种形式的损害都包括在内。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必减原则意味着处罚时应当尽量缩小范围只有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损害时给予处罚才是适宜的。

    王熙律师
    2022.01.1822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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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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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既遂判多久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票据诈骗罪既遂判多久

    内容:一、票据诈骗罪既遂判多久1、现行刑法对票据诈骗罪量刑的规定:自然人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邢颖律师
    2022.04.1858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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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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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量刑标准是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诈骗罪量刑标准是

    内容: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李维律师
    2022.04.0923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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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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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内容:总结起来,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案例表明,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具有灵活性的,即使是同一罪名,量刑也存在一定的适度调整空间,以充分反映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的公正正义,本文将全面剖析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探讨其裁判原则、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以揭示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底线,三、司法实践的参考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非法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和判决底线,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具体的量刑标准则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二、法定刑和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于海明律师
    2023.12.0885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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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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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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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新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内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那么新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4.29749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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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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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认定标准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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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诈骗罪认定标准

    内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什么是数额较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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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49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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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合同诈骗罪中止标准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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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最新合同诈骗罪中止标准

    内容: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黄东洁律师
    2022.01.1865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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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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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最新诈骗罪中止标准

    内容: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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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865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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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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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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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内容:举报被受理之后,受理机关一旦发现某特定公民的行为满足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张旭律师
    2022.04.0831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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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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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内容: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那么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215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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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间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内容: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是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并以虚构的借款理由来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以及存在隐瞒事实的手段,最后是产生财产处分的事实,法律主观:符合下列要件的借款诈骗认定构成诈骗罪: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个人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二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许瑞林律师
    2023.10.10108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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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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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内容: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为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刑法第百条有下列情形之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98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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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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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女士,最开始出事故的时候是3根肋骨骨折,后来过了一个月复查变成5根肋骨骨折。但是也没有达到评残的标准,然后在上次和解大讲堂的时候找到我们。现场成功委托给元甲团队,在我们的努力争取下评上了十级伤残,短时间内和解成功拿到了最高的赔偿,今天拿到了213656.1元高额赔偿款,客户很满意

    元甲交通律师 142评论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周春花 544评论
  • 【交通事故纠纷判如所请,获得当事人良好口碑】 2022年7月,河北石家庄交通事故,伤者无责,法院判如所请,护理费、误工费等高标准赔偿,获得11.4万元赔偿款!依法维权、扶危济困,您的安心生活,我们来守护!

    许瑞林 115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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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场车祸致20岁艺术系女生身体、眼睛多处受伤严重,也因此失去了艺术家的右手食指,造成终身遗憾。元甲律师不仅全力争取赔偿金,还给予心理受重创的当事人极大的安慰与心理疏导,拿到赔偿款与当地最高标准的精神抚慰金。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用法律的温度陪伴当事人度过每一个艰难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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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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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 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 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03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新检验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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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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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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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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