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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

陈宗琼律师2022.01.18518人阅读
导读: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更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本案中的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杀死乙之念头。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更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本案中的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杀死乙之念头。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对于何种行为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形态的区别特别是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时在认识上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本文就正确理解犯罪中止略作探讨。

什么是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它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A、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及时放弃犯罪使得犯罪得以停止。B、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C、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是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决心和真诚悔悟的程度。

特殊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但对于犯罪中止定义的理解却有不同

犯罪中止的理解

1、犯罪结果是何意?指行为人追求的结果?还是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之结果?

所谓犯罪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其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认定大部分犯罪的未遂、既遂的标准。刑法第24条中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防止何种结果的发生?是以防止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发生为标准还是以防止刑法应处罚的行为之结果发生为标准?如某甲预谋杀死乙并于当天在A处对乙实施乙因此而重伤并失去反抗能力甲本可以继续将乙杀死但此时甲起怜悯之心更惧怕杀人偿命的代价即停止了继续侵害的行为并将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对被告人是以杀人罪(中止)还是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来处罚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持主观说认为应定杀人罪(中止)理由是a、其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的条件。行为人是自动停止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原固有的杀死乙之歹念已消除并在此支配下停止了其继续侵害的行为b、其停止侵害是基于非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C、未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即基于其自身行为防止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客观说认为应以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为准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即定为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a、行为人先以杀人之目的实施犯罪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随着不同的犯罪阶段有不同的变化这是正常的此时其已没有故意杀人之目的若再以故意杀人定罪已不符合犯罪构成之主观要件b、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是以犯罪结果作为处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其危害的轻重决定于行为人对客体的侵害程度C、刑法中有关中止的犯罪结果没有定明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d、实践中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往往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偏差较大追求此结果而发生彼结果时常发生若仅局限理解为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必然会产生许多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笔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更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本案中的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杀死乙之念头。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是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象有的国家对于中止犯全部予以免除处罚。所以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客观表现在量刑时可以充分予以考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也无漏洞可言。

2、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为准还是以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为准。

对于这一中止要件以何为准?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还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为标准还是两者兼而有之。意思表示说认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指有防止的意思表示即可。客观说认为必须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为中止成立的条件一旦犯罪结果发生即为既遂不再有中止之说。笔者认为应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为标准。首先意思表示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思想正常情况下行为往往是意思的外在表现但外在表现有时却可以不是行为人的意思的体现(危害结果不是行为人所要追求的目的如过失犯罪)即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分离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在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后其主观思想可以由于种种原因而转为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其能力有限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此结果与其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犯罪已经既遂其次因为刑法订立犯罪中止之本意是对那些能放弃犯罪的行为人从宽处罚由于犯罪结果未能发生行为人固有之目的没有实现客观上保护了刑法之客体第三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成立前提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这是个客观标准。因此若要符合这一标准也必须是行为人的具体、有效的客观行为第四如果以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为中止成立的要件那么必然造成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都可能成为中止犯。因为任何被告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那么必然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的认定

1、共同犯罪之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为二人以上之共同故意犯罪。即犯罪分子为二人以上主观方面应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应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而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基本因素。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应该以自动停止共同犯罪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为条件。基于上述原因在认定时必须在确认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每个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认定。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有不同的作用对于实施前的心理状态也有不同有积极主动的、有消极被动的、有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有作辅助工作的。一般来讲共同犯罪的形态应以共同犯罪人中任何一人所实施的最为接近刑法某一犯罪构成之形态为全案的犯罪形态或以共同犯罪中之正犯之犯罪形态为全案的犯罪形态即一人实施犯罪终了一般应视为全案既遂。如果脱离了共同犯罪的前提在认定时就有可能出现偏差。有的人将某些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区别为实行犯和辅助犯加以分析认为在某些共同犯罪(如强奸、脱逃)既遂中某一名犯罪分子可以独立地存在犯罪未遂。认为实行犯在这样共同犯罪中只要停止犯罪就应定为犯罪中止而不论其他的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既遂。如甲、乙两人于夜间在街上见一名单身女子两人即起强奸之歹念并强行将该女子带至甲住处其后乙将该女的衣裤扒下并要甲先行奸淫甲也将身上的衣裤脱下甲突然想到自己刚刑满释放害怕因此再次受到处罚便借故外出打电话乙对该女实施强奸数分钟后甲返回。有人依据上述理论认为甲的犯罪形态应定中止。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偏颇因为a、违反了我国刑法中止的立法原则。我国刑法通过中止的立法来积极有效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而将某些实施辅助性犯罪、甚至把帮助既遂的犯罪分子实现犯罪目的行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我国刑法设立中止原则的初衷b、共同犯罪中谁是实行犯谁是辅助犯在具体犯罪行为实行之前一般无法确定只有在整个犯罪行为结束以后才能确定c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与辅助犯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原是辅助犯而以后变成实行犯而有的原是实行犯又因其它原因变为辅助犯在上述情况发生后若再坚持区分实行犯与辅助犯并以此作为确定犯罪中止的标准就显得依据不足容易产生混乱和错误d、处罚时会出现偏差。按照上述观点辅助犯按实行犯的犯罪形态为其犯罪形态至少可以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原有实施犯罪目的后又放弃的共犯为中止犯则应免除或减轻处罚而按常理实行犯的犯罪恶性及行为的危害性均超过辅助犯而处罚却比辅助犯要轻罪刑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对上述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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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

    内容: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4.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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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推荐阅读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相关知识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刑法第24条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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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但对于犯罪中止定义的理解却有不同犯罪中止的理解1、犯罪结果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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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的形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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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定义以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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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的定义以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

    内容: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及时催收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3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那么民间借贷的定义以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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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是存在犯罪中止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弃实施盗窃既遂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盗窃的行为;3、必须发生在盗窃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过程之外;4、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盗窃行为或有效地避免了侵害他人公私财产占有权益的危害结果。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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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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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事实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就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那么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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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诉讼时效的中止可以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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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抵押权诉讼时效的中止可以适用吗?

    内容:抵押权对诉讼时效的中止是不可以适用的,抵押权属于当事人主动行使的权力,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因此,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抵押权诉讼时效的中止可以适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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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能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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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能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缓刑

    内容: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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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_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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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_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含义是什么

    内容: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中止预备未遂是犯罪吗犯罪中止、预备、未遂的,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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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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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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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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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什么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内容: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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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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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犯罪中止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特殊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杨一凡律师
    2022.01.1722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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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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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处罚中的损害标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犯罪中止处罚中的损害标准

    内容:笔者认为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必减原则意味着处罚时应当尽量缩小范围只有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损害时给予处罚才是适宜的。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无多大的争议。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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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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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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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共同犯罪的轮奸是否存在中止情形?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作为共同犯罪的轮奸是否存在中止情形?

    内容:故此本文沿着强奸mdash轮奸mdash共同犯罪mdash行为拆分mdash中止情节的链条选择强奸行为不可替代、轮奸共犯行为可以拆分的差异性、特殊性为主轴围绕参与轮奸共犯个体放弃实施奸淫行为却仍被追究轮奸刑责的合理性、正当性等现实难题解析轮奸系属共同犯罪理论例外情形和适用分别处罚机制进而构建轮奸共犯个体行为停止型强奸犯罪中止认定的依据弘扬司法公正与理性,故此本文沿着强奸mdash轮奸mdash共同犯罪mdash行为拆分mdash中止情节的链条选择强奸行为不可替代、轮奸共犯行为可以拆分的差异性、特殊性为主轴围绕参与轮奸共犯个体放弃实施奸淫行为却仍被追究轮奸刑责的合理性、正当性等现实难题解析轮奸系属共同犯罪理论例外情形和适用分别处罚机制进而构建轮奸共犯个体行为停止型强奸犯罪中止认定的依据弘扬司法公正与理性。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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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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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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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790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12评论
  • 离婚不代表着失败,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可以以离婚来定义一生。如有离婚困扰,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583评论
  • 如果你正在遭遇家暴,不知如何摆脱。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第一步:立即报警。第二步:立即要求做伤情鉴定。第三步:其他证据证明。第四步:所有证据证明了家暴确实存在,那么对你造成的伤害达到轻伤和轻伤以上的,他要去坐牢。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家暴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那么对待家暴的第五步是什么?那就是起诉离婚。

    林艳英 801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62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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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怀孕期间、生孩子后一年之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离婚吗? 虽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这种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是可以的。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女方的权益,但是如果女方认为需要离婚,是可以离婚的。 如果女方有重大过错,即使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请求。女方有重大过错,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的孩子或所生的孩子或者流产的孩子根本不是男方的孩子,或者女方有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者女方有刑事犯罪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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