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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将毒品扔进垃圾桶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冯清琴律师2022.01.18642人阅读
导读:

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对于王某因害怕而将全部du品淋水销毁致使du品并未实际卖出的悔罪表现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至少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du品罪但属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其次王某实施了购买和运输du品的行为后并未达到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只有在其将du品卖出后才成立既遂因而王某自动销毁du品的行为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du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

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对于王某因害怕而将全部du品淋水销毁致使du品并未实际卖出的悔罪表现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至少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du品罪但属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其次王某实施了购买和运输du品的行为后并未达到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只有在其将du品卖出后才成立既遂因而王某自动销毁du品的行为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du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将毒品扔进垃圾桶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去云南省瑞丽市做塑料制品生意未赚到钱。年底回家时他花了3000元人民币购买了6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通过他人介绍王某与吸毒人员张某谈妥作价8000元卖给张某张某3天内筹好款取货。但第二天王某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将全部du品淋上水销毁后埋在垃圾堆里。第三天张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根据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检出大量海洛因成分。

分歧审判实践中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贩卖为目的在云南购买大量海洛因并携带回家已构成运输du品罪的既遂因此其后来销毁du品的行为并非是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不符合中止的时间条件不成立犯罪中止。对于王某因害怕而将全部du品淋水销毁致使du品并未实际卖出的悔罪表现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至少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du品罪但属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其理由是第一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法定的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是在犯罪过程中不应当以是否既遂为标准而应当以犯罪是否实际完成为标准第二中止犯的本质特征是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减轻或消除。某些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人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减轻甚至防止危害结果的产生因而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本质特征符合中止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第三将这种情况作中止处理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既遂后成立的中止犯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同样也很轻微甚至已消除作减轻或免除处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同理运输du品行为也无须把du品运达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志。

评析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有失偏颇王某的行为应构成贩卖、运输du品罪但属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应当免除处罚。

首先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du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zousi、贩卖、运输、制造du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个zousi行为就构成zousidu品罪如果行为人分别实施了贩卖du品和运输du品的行为就构成贩卖、运输du品罪这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的相互衔接的行为仍然是一个罪只在量刑时作出从重情节。故此第一种观点将王某基于同一的贩卖故意而实施的购买和运输行为予以分别认定显然是错误的而第二种观点将贩卖、运输du品罪错误地描述成运输、贩卖du品罪明显有违刑法分则的规定。

其次王某实施了购买和运输du品的行为后并未达到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只有在其将du品卖出后才成立既遂因而王某自动销毁du品的行为仍然是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成立犯罪中止。可见笔者与持第一、二种意见的学者的分歧之焦点在于贩卖、运输du品罪究竟应以何时作为其既遂标准。对于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贩卖、运输du品罪以du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du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转移协议或卖方已先行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认为是贩卖既遂观点二认为贩卖、运输du品罪是否既遂应以du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du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笔者同意观点一认为du品卖出才是既遂卖出与否应以du品是否交付为标准。理由是第一贩卖从词义上理解是指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显然从语义学上说贩卖一词同样包括买和卖两方面的内容。但在刑法中贩卖一词的含义较为复杂在一般情况下贩卖指低价买进而高价卖出从中牟取利润但也指单纯的出售行为。例如贩卖du品罪中的贩卖根据某些论著的解释是指非法销售du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du品的也属于贩卖du品。在这一解释中将贩卖解释为非法销售侧重于贩卖一词中卖的行为。可见卖才是贩卖之主要之义行为人只有将购买并运输的du品卖出时才是真正完成了贩卖的整个行为才能达到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第二只有将卖出与否作为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三只有将卖出与否作为贩卖、运输du品罪的既遂标准才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综上贩卖、运输du品罪是以du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其既遂标准的。在既遂之前均属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在本案中王某在将du品交与张某之前将du品自动销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属于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放弃犯罪由于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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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具体到本案,甲受到两青年骚扰殴打反击,属于正当防止,不负刑事责任。丙身为警察,自当制止斗殴行为,但未表明警察身份,致使甲认为其系对方同伙,亦对之采取防卫措施。对甲而言,丙介入斗殴系警察制止斗殴行为,显然是其在紧急情况之下不可预见之事,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按照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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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是否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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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疫情管控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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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你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如果拿走的方案和资料涉及相关机密,如私自泄漏则可能涉及刑事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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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可以中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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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不还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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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不还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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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讨债拖走货物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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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讨债拖走货物是否构成犯罪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那么民法典中讨债拖走货物是否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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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欠债不还是否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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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欠债不还是否能构成犯罪?

    内容:生活中,都有拮据的时候,借贷是常有的事,但是很多人借贷欠债不还,有借无还,实在气人。那么借贷欠债不还是否能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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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担保是否构成犯罪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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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担保是否构成犯罪

    内容: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那么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担保是否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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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条被债务人撕毁是否构成犯罪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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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欠条被债务人撕毁是否构成犯罪

    内容:一经查实,行为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时有及时报警,有警方的相关记录,并且有一份欠条复印件或者能够还原被撕毁的欠条,即使对方不构成犯罪,也可以起诉追偿。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那么欠条被债务人撕毁是否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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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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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贷款车是否构成犯罪?算诈骗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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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卖贷款车是否构成犯罪?算诈骗吗?

    内容:收购抵押车,按揭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如果在收购过程中有强行收购,强行压价的强买强卖行为,则是构成违法犯罪的。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那么卖贷款车是否构成犯罪?算诈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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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阻拦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对于犯罪的性质是有很多种的,不同的犯罪形态所受到的刑罚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了。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阻拦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呢?下面就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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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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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403评论
  •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周春花 323评论
  • 【法院判了!消费者凌晨在烧烤店就餐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相互殴打且死亡的,烧烤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leyu.dalvlaw.cn/itver/n/946182/13811897481?compId=40051243

    邢颖 932评论
  • ☆ 工程挂靠,工程欠款、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 没有施工合同、其他证据缺失,怎么办?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0年法院工作经验的专家老师,帮你快速要回工程款!已帮助14000+人,成功要回工程款21亿元!3月15日19:00,扫码观看,直播密码私聊获取。
    郭铭芝 793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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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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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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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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