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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

吴梦云律师2022.01.21788人阅读
导读:

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据悉,中国约有二到三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有近10%的青少年罪犯从小生活在家庭暴力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有近10%的案件起因涉及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暴力范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二是凸显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三是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四是创设了告诫书制度。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反家暴法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一种是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民事强制措施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6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度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先予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人身权利免受侵害或立即制止严重威胁或侵害一方当事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但民诉法对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未进行详细规定,而《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对这一程序的细化和补充,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程序的正式创设。它不同于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方面在于:

(一)无需担保。

(二)申请主体和方式更宽泛。除本人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而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除被申请人居住地和行为地外,增加申请人居住地。

(四)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比民诉法规定的少24小时;非紧急情况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不再进入起诉程序。

(六)裁定内容进一步明确为: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已成为一项独立的特殊程序,属于民事强制措施。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案号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二级类型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心是有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主要审查几个方面:

首先是申请主体的审查。《反家庭暴力法》中所指家庭成员是指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参照执行。这类人员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监护关系。如: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被监护人是由福利机构进行监护的;老年人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关系密切人监护的。二是扶养关系。如: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产生的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寄养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予以保护。四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有的属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种因素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上述几类人员均可成为申请人。

其次是家庭暴力的审查。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主要有:(一)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二)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三)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的接触、猥亵等。(四)其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

以上所列足以造成申请人人身、心里、精神伤害的,可以认定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暴力现实威胁的情形。基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公安机关告诫书制度,公安行政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书面告诫施暴者不得施暴。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同时,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因此,人民法院还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主动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根据查明的实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如申请人举证不能或无法查清事实,则予以驳回申请。

第三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根据家庭暴力程度等实际情况作出保护性措施。主要有: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经常性谩骂、恐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应根据案情决定。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时间的特殊性,由公安基层派出所、基层组织监督执行更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

在保护期限内,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司法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作出保护措施均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渠道可以申请复议。对于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根据复议结果应当作出维持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下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根据复议结果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决定。

五、诉讼程序中的人身安全保护

一些离婚、赡养、抚养、探视、监护权、收养、继承等民事纠纷往往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同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为了便于审理,仍由同一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事实,另行依法作出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禁止被申请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其它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所必须的其他措施。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处理上列案件中过错程度、财产分割、变更抚养关系、探视方式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体现预防与惩罚功能。

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议

(一)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为申请人增加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扩大保护未成年人范围。首先,教育机构无疑是未成年人受众面最广的,更能直接发现家庭暴力情形。其次,在校期间教育机构本身就承担监护和管理职责。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第四,基于教育机构的社会地位,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信任感。

(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听证制度。本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制止、消除家庭暴力,相对于申请复议程序后置程序,在作出裁定前传唤被申请人核实情况、批评教育或邀请基层组织到场更有利于查明事实,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建立保护期内报告制度。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将监督执行权交予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更便于实施,被申请人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落实执行情况。

(四)在保护期内监护人仍然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径行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原监护人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五)违反保护令的情形作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加重情形,依法严惩家暴犯罪。同时,作为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行为具有防卫因素的犯罪的从轻减轻情形,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六)加大法制宣传。落实相关单位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全社会共同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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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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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开出人身安全守护令守护被家暴女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法院开出人身安全守护令守护被家暴女

    内容:男子林某将妻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黄某则称,林某多次对自己进行家暴,被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知悔改,想打就打,因此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最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林某对黄某实施辱骂、殴打及干扰其正常生活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黄某称,自2020年12月起,丈夫林某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自己。审理与判决法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责令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诉讼行为保全的一种措施,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那么法院开出人身安全守护令守护被家暴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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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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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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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内容: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现对审理离婚案件中一些法律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那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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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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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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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女非法同居若遭家事暴力将受法律守护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男女非法同居若遭家事暴力将受法律守护

    内容:在今年8月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后,12月21日,反家暴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比初次审议的内容,反家暴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增加了家暴的涵盖内容,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此外,二次审议稿中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还有意见提出,有同居关系及前配偶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本法。公安妇联可代申请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被认为是反家暴法草案一大亮点。那么男女非法同居若遭家事暴力将受法律守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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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23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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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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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

    内容: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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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41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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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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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受法律守护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同居关系受法律守护吗

    内容:“丈夫”死亡,她却无权继承遗产离异后的许某与职业司机夏某于2004年开始同居,同居时许某25岁,夏某33岁。在处理夏某的这10万元遗产时,许某与夏某的父母对继承份额问题发生分歧,夏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夏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对夏某的这10万元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最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朱某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同居关系的起诉。那么同居关系受法律守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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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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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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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42评论
  • 为遇到的家庭财产问题的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条理清晰、细致入微的咨询指导得到了认可和良好口碑!律师能够以理性面对情感,以法律守护权益,力求为您出具最合适、最高效的解决方案。

    元甲婚姻家事 9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51评论
  • 有些人在婚姻遇到困境时,会选择躺平、不温不火的搭伙过日子;有些人会选择自我改变提升,重建婚姻关系。不管是哪一种,只要自己过得幸福,这段婚姻都值得守护。北京元甲律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姚平 844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988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85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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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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