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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2022.01.23418人阅读
导读:

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权利。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和1118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解除收养关系后,有两个方面的后果: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或其生父母无义务承担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权利。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和1118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解除收养关系后,有两个方面的后果: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或其生父母无义务承担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合法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且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具体说就是,当收养关系成立后:

1)养父母承担抚养教育、管教、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义务,享有已近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的赡养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养子女有选择姓氏的权利;

3)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外)祖孙关系,产生赡养义务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5)养子女与原生父母、(外)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赡养、财产继承)立即消除。

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和1118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解除收养关系后,有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养父母的婚生子女。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亲属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但是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是否愿意恢复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亲属的上述权利义务,可协商再定。

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对于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及应养子女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向养子女要求补偿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如为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由养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补偿请求。

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或其生父母无义务承担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

延伸阅读:

法院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收养关系解除的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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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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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内容: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途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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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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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

    内容: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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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关系如下:当事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有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法律后果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收养法》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途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那么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2350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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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想要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双方不再是彼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内容:符合解除收养程序,双方财产问题上也无争议,是可以解除的。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收养关系本身就是通过一些法律手段建立的,虽然之后也会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是这一关系确实可以解除的。按照《收养法》中的规定来看,解除收养关系分为了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无法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因为解除产生了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那么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2329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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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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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你们符合法定条件,即养女虐待、遗弃你们,你们可以要求她补偿抚养她支出的相关费用。
  • 解除收养关系条件包括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解除收养关系条件包括什么

    内容: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综上可知,当事人要想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才行,在实际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原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等等。那么解除收养关系条件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2424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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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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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劳动合同的就好办了,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也不用担心和纠结回不回去上班了。要求公司因为啥你社保没有交,现在补交和赔偿经济损失。也可以去劳动保障局去投诉和举报公司。
  • 解除收养有什么法律后果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解除收养有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收养法》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那么解除收养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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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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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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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后果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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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后果

    内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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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658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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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内容:《收养法》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调节无效的,可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收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途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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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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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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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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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内容:收养关系的解除,其目的在于消灭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消灭基于此种关系产生的当事人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被收养人成年后,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已经不再需要父母的抚养和监护,如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自动恢复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就意味着被收养人必须当然地承担赡养扶助其生父母的义务,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强制性加以规定,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已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意愿和权利的尊重,也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不妨得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重建亲属关系,又有利于尽可能地减少法律纠纷。那么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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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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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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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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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解除收养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收养法》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解除收养后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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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345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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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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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关系停止后果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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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解除收养关系停止后果是什么

    内容: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依据为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一)登记解除。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那么解除收养关系停止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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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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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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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

    内容: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途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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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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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是什么

    内容:应被收养人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及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因虐待或遗弃另一方而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是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收养期间为其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过错方是收养人的除外。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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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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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是否能解除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是否能解除

    内容: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的,可按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程序办理。符合解除收养程序,双方财产问题上也无争议,是可以解除的。按照《收养法》中的规定来看,解除收养关系分为了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那么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是否能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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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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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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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内容: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权利。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和1118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解除收养关系后,有两个方面的后果: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或其生父母无义务承担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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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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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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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10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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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7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64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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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婚内财产协议 324评论
  •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姚平 531评论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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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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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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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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