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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另一方也担责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4845人阅读
导读:

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应由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案情介绍:2010年10月,沈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与吴某口头协商,向吴某借款10万元。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份,陈某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上了名字。嗣后,吴某多次向催讨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沈某立即归还所借10万元,担保人陈某及其妻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与曾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吴某与陈某约定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本案中陈某的配偶曾某不应对陈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另一方也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应由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案情介绍:2010年10月,沈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与吴某口头协商,向吴某借款10万元。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份,陈某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上了名字。嗣后,吴某多次向催讨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沈某立即归还所借10万元,担保人陈某及其妻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与曾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吴某与陈某约定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本案中陈某的配偶曾某不应对陈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另一方也担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应由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沈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与吴某口头协商,向吴某借款10万元。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份,陈某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上了名字。嗣后,吴某多次向催讨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沈某立即归还所借10万元,担保人陈某及其妻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陈某与曾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吴某与陈某约定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以,陈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曾某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配偶曾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曾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并且认可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一般具有无偿性,担保人从中受益是例外情况,因此债权人应就担保人从中受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吴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曾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所以,陈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陈某的个人行为。

其次,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的个人信用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必然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本案中陈某的配偶曾某不应对陈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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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另一方也担责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另一方也担责

    内容: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应由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案情介绍:2010年10月,沈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与吴某口头协商,向吴某借款10万元。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份,陈某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上了名字。嗣后,吴某多次向催讨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沈某立即归还所借10万元,担保人陈某及其妻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与曾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吴某与陈某约定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本案中陈某的配偶曾某不应对陈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妇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另一方也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2484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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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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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转移债务后,原担保人可能承担责任。债务转移后,若有原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原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转移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是否担责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是否担责

    内容: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应否担责[案情]原告a银行认定被告蔡某系1999年6月30日贷款5万元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并提供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抵押具结书》、《房产证》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但被告蔡某予以否认。2004年9月30日贷款期满后原告a银行也未向蔡某主张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主债人不明,担保人蔡某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主债务是否发生也尚需债权人a银行举证证明,该借款事实无法确定,本案主债务人不明,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对象失去了担保意义,因此,抵押人蔡某无须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是否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68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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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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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由一方承担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夫妇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由一方承担

    内容:被告陈某认为此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法向本院提出追加其前妻黄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张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终局承担者即陈某承担。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向被告黄某主张债务。综上所述,原告仅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那么夫妇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由一方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410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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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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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谁继承他的遗产,就要同时继承他的债务,可以带资料让律师具体看一下债务内容才能做定论
  • 夫妇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可由一方承担?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夫妇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可由一方承担?

    内容:被告陈某认为此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法向本院提出追加其前妻黄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张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终局承担者即陈某承担。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向被告黄某主张债务。那么夫妇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可由一方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24101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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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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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因此,如果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你与你前夫应对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即李某既可以单独要求你或你前夫偿还2万元,也可要求你俩共同偿还。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从外部关系来讲,不能当然由此认定该债务在夫妻双方内部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你与你前夫没有共同负债的合意,所负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在内部一般应为你前夫的个人债务,你对外承担了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你前夫追偿。
  • 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郭铭芝律师
    2022.02.2251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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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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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刘某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刘某是该项遗嘱的遗嘱人,朱某是该项遗嘱的继承人,朱某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刘某死亡后,朱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刘某的遗嘱。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朱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处房产由儿子继承,另一处房产由女儿继承”,因朱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遗嘱中的房产在刘某死亡后均已为朱某的个人财产,朱某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只针对遗嘱第二项,因此,朱某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的第二项,因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而无法撤销。
  • 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内容: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由此可知,只要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无论是否办理离婚,还是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都不能对抗债主,也就是说不能以离婚为手段,逃避还债,这个方式是行不通的。那么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940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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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债务是否共有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债务是否共有

    内容:除非是另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的系个人债务或一方借债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开支除外。那么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债务是否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58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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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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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担保是否需夫妻双方担责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妻一方担保是否需夫妻双方担责

    内容:夫妻一方担保是否需夫妻双方担责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由一方自己承担责任。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一方担保是否需夫妻双方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834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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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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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具体到本案,合伙人乙、丙分别以资金和技术出资,虽不参加经营但参与盈余分配,应视为合伙人,应当与甲一起对所欠丁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不得以退伙时与甲丙约定“餐馆经营亏损与乙无关”对抗合伙债权人丁。至于甲、乙、丙之间的债务分担,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如上述约定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乙在清偿丁之债务后可向甲丙追偿。
  •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妇共有债务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产生共同责任,没有共同侵权不能产生共同责任。因此仅仅有夫妻关系不应该导致一人侵权却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侵权行为不是为了夫妻的共同利益也不是为了家庭,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夫妻一方应对另一方因犯罪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权之债实际上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侵权所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434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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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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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是否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夫妇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是否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那么夫妇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是否确定为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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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41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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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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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一方违法犯罪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妇共有债务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夫妇一方违法犯罪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现实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类似债务会产生纷争,如交通肇事、传销、六合彩经营、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一些违法犯罪之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形成的债务。对此,有些司法者很断然地说:“一方违法犯罪所负债务应当由违法者、犯罪者自己偿还”。笔者认为此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违法犯罪造成他人民事赔偿责任要分清夫妻另一方是否分享了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利益,如果违法犯罪所得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违法犯罪损害是在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过程中过失造成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对违法者罚款、罚金依法是对受罚者自身行为的惩罚,故应由受罚者自己承担。那么夫妇一方违法犯罪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428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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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

    内容: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19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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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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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给别人担保另一方有责任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夫妻一方给别人担保另一方有责任吗

    内容:如果妻子明知道丈夫给别人担保,则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下,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责任,2、老公帮别人提供担保贷款,妻子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担保的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需夫妻双方担责,老公给别人做担保,跟妻子是否有关1、一般来说,丈夫担保,妻子是没有责任的,前提是如果妻子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认定为该担保的丈夫的个人债务。

    任冰峰律师
    2023.11.06118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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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担保是否是夫妇共有债务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个人担保是否是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另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此担保的债务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显为债务人能顺利借款而设立的担保,所以担保之债在性质上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个人担保是否是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2350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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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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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因保证而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那么,另一方应有的合法财产会由于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被用来偿还一方的民事活动所负债务,承担债务之后有可能还得不到补偿。那么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36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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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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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69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501评论
  • 夫妻一方对方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82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96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41评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元甲交通律师 185评论
  • 🚩离婚时这7种情况,可以多分财产! 对方出轨了,我能多分财产吗? 我要离婚了,财产能不一人一半吗? 1.隐藏财产。如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起来。由于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未主动申报的财产,是否可以视为隐藏财产,实务中处理不一。 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 3.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如果将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当然,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在实务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在实务中,针对银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会审查。 6.一方有过错,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 7.对方获得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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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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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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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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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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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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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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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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