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亲属2007年与开发商签订售楼协议,购买房屋,售楼协议为手写,甲乙双方签字加盖手印,房款已一次性交付完毕,有开发商出具的手写收据。房屋早已交付入住,但无房产证明,现在开发商以莫须有理由再次要求付房款,如何确定当初签订的售楼协议及收据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属于无理要求?可以明确拒绝向开发商再次付款?

2022.05.13 1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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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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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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