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合同山追加手写有法律效力吗?

2021.12.10 12: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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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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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如果是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是有效的。但应当是双方的合同上都有相同条款才行,因为在实践中就发生过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有手写条款,而另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没有相应条款时,被法院认定该条款不成立的情况。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另外,变更合同,不建议在合同补充条款上手写、盖章,最好的解决方式是签署一个补充协议,这样更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当然,如果你在原合同上手写的条款与原合同上的条款产生歧义或者有明显不同,应以手写条款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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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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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被告提起抗诉)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建设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被告提起抗诉)

    内容: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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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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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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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转移到第三方公司(供货合同转移给第三方执行)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工程合同转移到第三方公司(供货合同转移给第三方执行)

    内容: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周春花律师
    2024.01.0597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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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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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借款合同能不能追加质权人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民法典借款合同能不能追加质权人

    内容: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民法典借款合同能不能追加质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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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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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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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建筑公司合同纠纷的词条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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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包含建筑公司合同纠纷的词条

    内容: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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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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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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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借款合同可以追加抵押和保证合同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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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信用借款合同可以追加抵押和保证合同吗

    内容: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补救措施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协商好。那么信用借款合同可以追加抵押和保证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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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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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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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加担保借款合同要重新签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追加担保借款合同要重新签吗

    内容: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那么追加担保借款合同要重新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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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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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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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一般能追加利息,但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则不可能追加利息。利息可包括在损失赔偿额中,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不能同时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问题

    内容: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3.2310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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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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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经营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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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承包经营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内容:3、在 买卖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买卖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应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请,并裁决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嘉娱律师
    2024.01.1920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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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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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内容: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

    任冰峰律师
    2023.03.0320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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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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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常见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的词条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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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包含常见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的词条

    内容: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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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732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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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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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纠纷案由)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处理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纠纷案由)

    内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一、协商解决纠纷,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不想协商解决或者调解解决的,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吴梦云律师
    2023.02.2576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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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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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李楠楠律师
    2023.04.1415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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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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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那么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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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99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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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处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步骤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处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步骤

    内容:债权人经过合法手续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并且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给债务人,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起诉案由1、债权债务转让后起诉的案由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后,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案由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2、法律分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在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时产生的纠纷,债权转让纠纷是否必须追加转让人1、法律分析:一般是不需要的,但是要通知债务人。

    许瑞林律师
    2023.11.1589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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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了股份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能解除合同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签了股份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能解除合同吗?

    内容:公司未分红并不影响张某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他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要件,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了解,2019年7月,张某与袁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袁某将自己持有的某家居公司30%的股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分红,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拒绝追加出资,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并要求袁某退还18万元股权转让款,股权受让人对公司营业范围、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等具体事宜发表意见,参加股东会议、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情形,均可视为股权受让人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家居公司及其股东均知晓并同意股权转让一事,张某在股东群里对公司治理发表意见,已经实际参与到家居公司的管理,转让合同签订后,张某在全体股东群里对公司销售及回款情况、支付货款、工资结算、店面转让事宜等情况发表了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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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801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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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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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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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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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几点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计的: 1、给不给建设工程款不是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是看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2、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起诉发包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代位权之诉的例外) 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秀受偿权是法定的(物权优先权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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