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冒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如何处理?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以产权证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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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离婚了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1、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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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法律分析: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以产权证为准,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借名买房含义: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法律主观:借名买 经济适用房 产权以产权证为准。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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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卖经济适要缴纳的税费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补贴低收入家庭而公开出售的一类房屋。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消费者来说也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而对于再次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来说,税费的交纳也显得略微复杂些。小王的房屋属于5年以内出售,则买卖双方需交纳的税费如下:对于卖方来说,小王的房屋只能出售给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且出售价格不应高于购买时的价格。那么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缴纳的税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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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那么婚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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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名买房的风险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借名买房的风险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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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继承房改房后还能买经济适用房吗依据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一定条件的,而继承房改房后,一般是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那么继承房改房后还能买经济适用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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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能继承吗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购买者死亡的,在未住满五年的情况下,继承人也可以继承房屋的,但出售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那么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能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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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名买房的风险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法律分析: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产权以产权证为准,借名买经济适用房有效吗法律主观:借名买 经济适用房 产权以产权证为准,借名买房行为的风险借名买房合同或被确认无效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讲一个真实存在的例子,当然,这个例子也是借名买房中最常见的纠纷:原先明明已经约定好了,房子是小明买的,钱也是小明付的,只是借了小李的名义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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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济适用房子女继承吗被继承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所有权,所以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但继承后出售房屋的会受到限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那么经济适用房子女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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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按照下述方法确定。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果夫妻选择起诉分割的话,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此时,应当对未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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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样一来,银行信贷安全将无法保证,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经济适用房是否能用来抵押贷款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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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名人对在购买前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定有效,5、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名人对在购买前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定有效,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1、当然,如果借名购房合同不违法,或者违法状态在事后已经消除,该合同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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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名买房合同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故,购买转售商品房,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最终达致产权过户的结果。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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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政府应当收回已购经济适用房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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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律师建议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屋的购买、登记、共有权益等方面,进行一些口头和书面协议,以防离婚时出现纠纷,如果这个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购买的,那么离婚后需要协商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夫妻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离婚后协商未果,但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所共同财产的共有财产部分有可能涉及到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如何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归属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住房贫困问题而投资修建的住房,它的出售和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因此在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的归属也由其所购买的情形而定,对于经济条件不太宽裕的夫妻,经济适用房是他们安家立命的根本,但当离婚发生时,如何分配这个房子,也成为一件棘手的问题。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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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承接的惠民工程经济适用房项目,原开发商资金紧张导致车库和底商烂尾,我方当事人承接项目后顺利验收完工,对方却不按约支付工程款 律师介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对账,最终调解成功回500余万工程款并获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