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有什么区别?

2021.12.19 1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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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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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董事会的公司,才会设立董事长职务,而对于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设定执行董事即可。但董事长及执行董事均有义务主持股东会议,且不得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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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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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身份不同。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属公司的管理者。2、确定条件不同。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而董事要拥有这个公司或企业的大型投资者董事会的职权,由三种方式决定: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4、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放。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在执行中止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又完全不同于执行中止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那么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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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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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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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管理人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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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内容:代位权制度与代位申请执行是有差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为:第一,性质上不同。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就产生了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与是直接诉讼的对称。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债权的权能,也不是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第三债务人应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并且该第三人所交付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那么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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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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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董事并不是一定要担任法人代表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内容:所以,对于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也就是说在执行阶段,限制高消费是贯彻始终的,这个可以延续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但是黑名单就不行,如果案件要以某种方式结案,黑名单是必须屏蔽的,注意了,黑名单上去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删除的,只有上错的情况下才能删除,即使你履行完毕了也是屏蔽。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限高,有失信情况下可以纳入黑名单,案件以某种方式结案的时候,必须去除黑名单,如果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必须限制高消费才能结案。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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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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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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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董事和股东的区别在于以下内容:1、职位不同。股东是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和单位;董事是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2、产生方式不同。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只要出资认购股票就可以称为公司的股东;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推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权利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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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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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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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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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典。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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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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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支付令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区别:1、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 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内容: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银行黑名单和失信执行人的两点区别银行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存在两点区别:虽然都是对借款人进行判定,但是判定他们的主体不一致,前者是银行后者是人民法院,这是两者不同的第一点;第二点是发布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在银行内部发布,后者是全社会。那么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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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3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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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它的上述特征与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由于债权凭证是项新的规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二)债权凭证的特征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那么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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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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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执行董事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进行聘任,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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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内容: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担保法。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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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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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公司都是股东会最大,它可以变更董事会,从而变更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和总经理。但股东会表决是以所占股份来决定的,并不是所谓的大股东来决定的(除非你一个人占股份50%以上或者有合计有50%以上的股份同意,注意是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以及如何提出执行担保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以及如何提出执行担保

    内容: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执行担保应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那么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以及如何提出执行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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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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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和联系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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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和联系

    内容: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所以,狭义上讲,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那么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和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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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和老赖有什么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和老赖有什么区别

    内容:很多人会将失信被执行人与老赖挂钩,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老赖,只是它们的称呼不同而已。本文介绍一下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和老赖有什么区别。但也有一些人把失信人当成失信被执行人,等同于老赖,这种说法有失偏颇。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那么失信被执行人是什么,和老赖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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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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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有什么区别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有什么区别

    内容: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那么“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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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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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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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民法典。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848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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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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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人与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失信人与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失信人与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被执行人?所以被执行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拥有法院生效的为文书;第二是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第三是被胜诉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具备这三个方面的才能被称为被执行人。那么失信人与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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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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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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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52评论
  • 一起房产过户执行的案件,仅用两周的时间为客户全程办理完毕,省去了资格审查,顺利过户,专业的人要办专业的事,为客户赢得最大利益。如过你也有同样的问题,可以咨询我,问你答疑解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396评论
  •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姚平 237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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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07评论
  • 私下签的和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吗?#债权债务律师

    王熙 340评论
  • 执行案件怎么解决更好呢?

    王熙 652评论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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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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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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