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是全责方,走了交警和保险(交警已经出交通认定书并双方签字),还赔偿了对方400元。 但是对方在修车的时候 车辆只是轻微擦伤 擦伤部位在车后保险杠和后车灯 车辆左后方一个小坑 专业修车人员 说不用更换相应零件 喷漆 抛光就可以解决问题, 但车主要求更换 !保险公司不买账 不能答应他的无理要求。跟我联系要求我补偿他的修理费 我应该怎样办?

2022.01.06 20: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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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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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车辆只是轻微擦伤,专业修车人员建议的是不用更换相应零件,喷漆、抛光就可以。那么,您可以根据交警当时处理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以及现场车辆受损照片作为证据的,所以说你只需支付车辆受损的位置,其他的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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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熙
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 十余年婚姻由相爱走向分离,元甲律所婚姻团队专业谈判,促成双方调解离婚,帮助当事人获得孩子抚养权、每月4000元抚养费、北京东城区房产、北京朝阳区房产三分之二产权、河北商铺产权、京牌车辆等财产。解决了当事人的离婚难题,争取了最大权益,超出当事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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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在北京朝阳区步行时被车辆撞伤,伤者无责,评上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庭审中,经过元甲律师全力争取,法院支付诉求,获得赔偿款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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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女士于2022年1月7号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为单方事故。司机因为避让前方车辆猛打方向盘导致史女士右肩撞到车门处,后经医院诊断伤者伤情为锁骨骨折。因为司机没有买车上人员座位险,三者险也报销不了。导致双方谈判赔偿款陷入僵局。史女士无奈之下委托了我们准备走诉讼。但是漫长的诉讼时间成本另史女士也很懊恼,我们最终选择诉讼谈和解同时进行。最终经过我们跟案律师的专业和耐心的司机谈判,成功说服了司机并且令伤者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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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车辆)纠纷,最终通过法院调解且收到了调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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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某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赔偿修车费,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全额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元甲律师的专业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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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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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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