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继承父母房产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022.01.23 22: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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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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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具体有哪些条件呢?

首要条件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从另一方面而言,遗留下房产的人在世的时候是不涉及继承的。有的父母为了避免子女在自己去世后因争夺房产发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子过户给子女或继承人,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第二个条件是,子女必须是合法的继承人,就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第三个条件是,遗产必需为个人财产,即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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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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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什么条件下继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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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在什么条件下继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内容:在什么条件下继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并且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可以相互继承。哪些情形下遗嘱是无效的遗嘱无效,是指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遗嘱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在什么条件下继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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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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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为继承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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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成为继承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内容:配偶是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就成为法定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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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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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房产的条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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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继承房产的条件

    内容:继承房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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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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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条件与证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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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条件与证件

    内容:一、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那么遗产继承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条件与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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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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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条件不适用代位继承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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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条件不适用代位继承

    内容:旁系亲属不适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数人先于其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过代位继承而与被继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前一种情况不符合我国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继承顺序,也不符合群众的心理。因此,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否则被继承人遗产就会分散,被继承人意志得不到保护,合法继承人利益受到侵害。那么什么条件不适用代位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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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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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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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内容:而对于已死于被继承人之先的遗嘱继承人.因死亡就已丧失了继承资格,遗嘱发生效力又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所以该继承人也就无法继承由遗嘱指定的遗产,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3)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部必须具有继承资格c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或遗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就不能再参与遗嘱继承,因此,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如果所立遗嘱与其生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只能执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1)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效力虽高于法定继承,但又无法对抗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已在遗嘱中指定的由该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当依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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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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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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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内容: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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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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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女继承遗产什么条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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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养女继承遗产什么条件

    内容:鉴于此,虽然徐-明收养徐-音时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符合《意见》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此,对两人的养母与养女关系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那么养女继承遗产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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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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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权和赡养义务的关系?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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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代位继承权和赡养义务的关系?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都是代位继承人。代为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没有关联。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那么代位继承权和赡养义务的关系?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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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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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具体有哪些条件呢?首要条件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从另一方面而言,遗留下房产的人在世的时候是不涉及继承的。有的父母为了避免子女在自己去世后因争夺房产发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子过户给子女或继承人,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第二个条件是,子女必须是合法的继承人,就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第三个条件是,遗产必需为个人财产,即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转继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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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转继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接下来就由大律网小编为您讲解转继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陈明月律师
    2021.11.059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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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条件和效力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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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条件和效力是什么?

    内容: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三、代位继承的效力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之顺序进行继承,二、代位继承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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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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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权可以附条件放弃吗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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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继承权可以附条件放弃吗

    内容:继承权可以附条件放弃吗《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而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那么继承权可以附条件放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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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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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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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代为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那么代为继承应具备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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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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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是不是可以分得遗产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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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是不是可以分得遗产

    内容: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而这类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的照顾。不能理解为必须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生活上的照顾,都可以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那么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是不是可以分得遗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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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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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析产要符合什么条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析产要符合什么条件

    内容:3、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析产一般发生于离婚、分家、继承等民事关系上,办理析产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房屋析产一般发生于离婚、分家、继承等民事关系上,办理析产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离婚析产什么条件房屋析产具体应提交的证件(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强制析产的条件1、法律主观:房屋析产需要的条件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析产协议,什么条件房子可以办析产1、法律主观:房屋析产需要的条件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析产协议。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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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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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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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年将至,又成功调解一个继承纠纷案件,阖家欢乐才有年味!侄女与姑姑因北京西城区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以诉促调”,促成一家人和平解决矛盾,帮助当事人获得151万元房屋折价款!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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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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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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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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