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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在司法实践中,车辆涉水赔与不赔有哪些情况

邢颖律师2022.01.29975人阅读
导读:

一停止状态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赔。如果在可以预见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车主依旧涉水行驶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车损险不给予赔偿。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针对被保险人索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往往由于自身管理缺陷无以应对此时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裁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进水以后具体的理赔会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车辆投保的险种以及实际损毁程度进行定损理赔。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在司法实践中,车辆涉水赔与不赔有哪些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停止状态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赔。如果在可以预见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车主依旧涉水行驶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车损险不给予赔偿。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针对被保险人索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往往由于自身管理缺陷无以应对此时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裁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进水以后具体的理赔会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车辆投保的险种以及实际损毁程度进行定损理赔。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在司法实践中,车辆涉水赔与不赔有哪些情况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进水情况分为两种

一是车辆停放在路边或是地下车库由于积水太深导致车辆进水二是车辆在行驶时开进积水路段导致车内进水、熄火无法前行。

在司法实践中车辆涉水赔与不赔有哪些情况?

一停止状态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赔。对于发动机进水所造成损失如果是车辆在静止情况下被淹是在车主没有强行发动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如果在可以预见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车主依旧涉水行驶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车损险不给予赔偿。

二行驶状态、正常天气下如果车子涉水熄火无论车主是否再次启动一旦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责赔偿的。

三行驶状态暴雨天气下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赔。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

因保险公司拒赔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被保险人诉讼理由主要是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主要理由包括

投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签名或盖章。这种情形又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而是投保人签名盖章处是空白三是他人代签而保险公司没有保留授权书。

从来没有收到过保险单和保险条款。这种情形下包括两种一是有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证交付时根本没留下任何凭证无法证明把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单证交付给了投保人二是按揭车辆保险单及条款等保险单证保存在银行那里。

针对被保险人索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往往由于自身管理缺陷无以应对此时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裁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车辆进水以后具体的理赔会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车辆投保的险种以及实际损毁程度进行定损理赔。一般已经淹至车顶的汽车损失比较大建议做全损处理。如果修车厂的修理价格达到实际车辆价值的80就会被定为全损的车辆保险公司将按实际价值赔付车辆将由保险公司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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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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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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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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