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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2022.01.30746人阅读
导读:

《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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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

    内容:《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惩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3074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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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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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的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那么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3021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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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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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性恋者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同性恋者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同性恋者之间共同居住并不构成同居关系。且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而无配偶双方的同居关系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干涉和反对。同性之间的同居亦不受我国现行法的保护。同性之间产生了暴力只有通过侵权责任法或者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刑法保护。那么同性恋者同居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034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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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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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怎么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重婚怎么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内容:重婚怎么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有哪些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那么重婚怎么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3118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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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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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内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那么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3063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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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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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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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

    内容: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违法夫妻忠实义务有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要靠人们的自觉性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约束。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不能直接作为惩罚和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通奸的般由道德机制约束法律不予强制规定有同居、重婚行为的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百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违法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85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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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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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解释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解释

    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3175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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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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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诉讼离婚阶段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如果诉讼离婚阶段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内容:依据第千零条第种情形规定如果方离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与他人同居被另方搜集到相关证据能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则另方可能主张同居方系过错方且有权向法院主张请求损害赔偿。()起诉离婚后与他人同居涉嫌的刑事后果根据刑法第百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说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那么如果诉讼离婚阶段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8103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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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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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民法典夫妻忠诚义务之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相互忠诚的契约约定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权或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违约惩罚性合同。故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约定内容应在法律范围内也不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出现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并明确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权利。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中不可约定有“导致离婚”的字眼因其涉嫌侵犯了一方主张离婚的权利“剥夺一方人身权利的约定都应视作无效”。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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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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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

    内容: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那么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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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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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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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同居生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非法同居生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内容:而在非法同居期间生下的孩子,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非法同居生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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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44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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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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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内容: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非法同居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对而言,简单说就是在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事实上非法同居只是个民事问题,而上升不到刑事问题的程度。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那么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3052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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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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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要求配偶的同居人赔偿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可以要求配偶的同居人赔偿吗

    内容:可以要求配偶的同居人赔偿吗如果法律上能确认同居者是明知当事人配偶已婚的情况下同居的,那么同居人也要承担重婚罪刑事责任。一般就是要求对方赔偿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可以要求配偶的同居人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014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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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同居面临哪些法律错误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非婚同居面临哪些法律错误

    内容: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非婚同居面临哪些法律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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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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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是否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准予离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婚姻法是否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准予离婚

    内容: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那么婚姻法是否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准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3144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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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173评论
  •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北京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姚平 55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46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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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122评论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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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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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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