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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因车祸导致性功能障碍——妻子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李孟阳律师2022.02.03139人阅读
导读:

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救济手段。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因车祸导致性功能障碍——妻子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救济手段。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因车祸导致性功能障碍——妻子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侵害人张某可以要求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而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对其配偶王女士因此受到的精神伤害,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是否支持也引发了争议。而近年来,如该案中“配偶权”、“生育权”一词出现在了因第三人对夫妻生育权造成侵害的案例逐渐增多。这正体现了我国社会法治程度的提高和公民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法律认知度的深化。同时,法律也有必要对一般侵权行为和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予以区别对待。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等,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害而提起诉讼,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则必须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另一方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是,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笔者以为,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构成干扰婚姻关系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具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的行为。虽然婚姻法对第三人的侵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公序良俗的约束应当视为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之一。如男甲与女乙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又与女丙非法同居,在此期间,甲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赠予丙。甲死后,丙以遗嘱为据起诉要求乙交付甲赠予的财产。对于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法院即考虑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因素。

第二,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以造成两种损害后果:一是损害配偶的人身权,即损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人格权与身份权。如配偶所专有的贞操权、同居权、生育权等。二是损害配偶的财产权,包括夫妻财产共有权、夫妻平等处理财产权以及相互继承权等。如为“第三者”购买房产、支付日常生活费等。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方式及其法律适用

1.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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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发现对方出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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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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