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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擅改用途 债主可提前索借款

吴梦云律师2022.02.06647人阅读
导读:

结果我发现他用这笔钱炒股。我向他索债,他却说还没有到还钱的日期。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擅改用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果我发现他用这笔钱炒股。我向他索债,他却说还没有到还钱的日期。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关于擅改用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

我的同事声称要承包餐厅,向我借了二百万元。结果我发现他用这笔钱炒股。我向他索债,他却说还没有到还钱的日期。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你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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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

    内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利率(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那么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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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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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借款是需要实际完成转账才能认定的
  • 借者违约贷者能否提前收回借款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借者违约贷者能否提前收回借款

    内容: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借者违约贷者能否提前收回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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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时需明确借款用途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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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借贷时需明确借款用途吗

    内容:借贷时需明确借款用途吗借款合同一般情况建议明确一下借款的用途。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合同权利与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贷时需明确借款用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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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有什么规定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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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民法典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有什么规定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那么民法典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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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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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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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

    内容: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提前收回借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法规条款定性,决定着法律思维分析的起点和方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审判实践中,准确识别争议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是正确适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解决相关纷争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那么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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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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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

    内容: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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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需要提前约定吗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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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需要提前约定吗

    内容: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需要提前约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还款的要在借款合同中提前约定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那么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需要提前约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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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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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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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间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私人间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内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那么私人间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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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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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

    内容: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一)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债务人还债要注意什么按照《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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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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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间的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私人间的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

    内容: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1、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怎么处理我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私人间的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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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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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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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需不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民间借贷需不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的安全;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那么民间借贷需不需要约定借款用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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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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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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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能否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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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借款人能否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内容: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贷款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订立的,其借款用途还与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允许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款人能否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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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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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擅改用途 债主可提前索借款

    内容:结果我发现他用这笔钱炒股。我向他索债,他却说还没有到还钱的日期。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擅改用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664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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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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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

    内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欠条怎么打才有效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那么个人借款是否需要约定用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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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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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可以改变借款用途吗?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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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借款人可以改变借款用途吗?

    内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那么借款人可以改变借款用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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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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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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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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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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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到欠钱不还,不管你怎样去催,对方就是油盐不进,一直拖着不还。那么直接不用对他客气,去法院起诉就好! 借钱必须要写借条,金额太小或人品信得过的可以不用,但是第三人在场可以有,必要时可以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若发生还款纠纷时可以作证人,帮助债权人维权。 借条必须按照标准借条写法,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周期,还款时间,月利率,逾期未还月利率约定等,越清楚越好。如果对方逾期不还钱,还可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借条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建议一式两份,双方不能篡改。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也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还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能用温和的方式是最好的。 如果目前没有欠条,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一定要提前取证: 1、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款事实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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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女士被某公司欺骗,按照某公司指示向第三人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张先生按照某公司指示向梁女士支付购房首付款78万元,梁女士收到首付款后,某公司让梁女士与张先生签订78万元借款合同,现张先生拿着78万元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梁女士偿还78万元的借款。 梁女士选择天用律师维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天用律师用专业维护梁女士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保护梁女士得最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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