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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原告是否履行了借款义务?

周春花律师2022.02.07638人阅读
导读:

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某某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170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本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字后即对双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0月24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13000元汇入**海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账号,作为被告胡某某出国务工的费用,即原告刘某某全部履行了借款义务。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原告是否履行了借款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某某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170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本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字后即对双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0月24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13000元汇入**海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账号,作为被告胡某某出国务工的费用,即原告刘某某全部履行了借款义务。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原告是否履行了借款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题提示: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于次日直接将约定款项汇入原告出国务工的劳务公司,贷款人是否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应否负有偿还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要点提示:

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贷款人直接将约定款项汇入原告出国务工的劳务公司,且在确实出国务工的情况下,贷款人已履行了借款合同。故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在保证期间内原告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虞城县人民法院(2011)虞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民三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刘某某。

被告胡某某。

被告余某某,女,系胡某某之妻。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案外人**海达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刘某某在虞城招收出国务工人员。同年10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达成送被告胡某某出国务工的口头协议。因被告胡某某出国务工费用共需21000元,在被告胡某某先后两次共给付原告刘某某出务工费用8000元的情况下,尚有13000元缺口。2010年10月23日,被告胡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1、借款用途:……。2、借款金额:13000元;3、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约定利息月息一分,逾期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厘。借款方保证从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3日止,按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随时有权限期返还贷款;4、乙方还款担保人余某某、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5、本合同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告余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2010年10月24日,原告刘某某按借款合同约定通过银行汇给**海达劳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3000元,作为被告胡某某出国务工费用。同日,被告胡某某亦通过**海达劳务有限公司赴新加坡务工。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某某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170元。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元用于出国务工前期费用,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余某某作为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14170元。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未履行合同,被告未收到原告一分钱的款项,故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2、所谓出国打工,纯粹是个骗局。被告是被原告送去当了“黑工”,被告等几个民工找当地的中国使领馆并报警,费尽周折才逃回了国内。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提供借款时生效。”涉及本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签字后即对双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0月24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13000元汇入**海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账号,作为被告胡某某出国务工的费用,即原告刘某某全部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胡某某在向本院的陈述中亦认可了这一点。故被告胡某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刘某某主张的利息数额1170元,仅将借款期限计算至2011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原告没有主张。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胡某某应向原告刘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1170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涉及本案,借款合同第五条第3项载明:“乙方还款担保人余某某、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故被告余某某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案主债务履行期满日为2011年1月24日,原告刘某某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即2011年7月25日前要求被告余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刘某某未提供向被告余某某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余某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三、二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1170元,共计1417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的集中焦点在原告刘某某是否履行了借款合同?

一、将款直接汇给被告胡某某的出国劳务公司,是否履行了借款合同?因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原告并未当即提供借款,而是于第二日将款项汇给出国务工的劳务公司。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将款项于次日直接汇给劳务公司的行为,在被告胡某某在经过培训出国务工后,原告已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故被告胡某某应付偿还此笔款项的义务。第二种意见:原告未将款项直接交付给被告,被告不负偿还责任。原告应直接起诉收到汇款的劳务公司,而不是本案被告,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经过讨论,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胡某某应付偿还责任。理由如下:

(一)、双方签字时借款合同成立,原告将款项汇给被告胡某某的出国劳务公司,是履行借款合同的提供借款义务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故汇款时借款合同生效。

(二)、被告胡某某出国务工总费用为21000元,但其仅支付8000元,且其经过培训后确实出国务工,故下余13000元出国务工费用系原告代为支付。

(三)、原告在举证证明该13000元已汇给被告胡某某的劳务公司,并作为其出国务工费用的情况下,就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证明责任。

将款项直接汇给被告胡某某的劳务公司,是原告履行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在此时,被告胡某某就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四)、将款项直接汇给被告胡某某的劳务公司,是原告履行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被告胡某某就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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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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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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