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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一起案例看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李楠楠律师2022.02.07732人阅读
导读: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将本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将导致其债权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撤销翟某对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行为。2005年12月26日,被告翟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06年4月11日,因办理房产证的需要,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上述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房产证注明房屋产权人为李某。故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及到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婚前个人所购买,应属李某个人财产。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一起案例看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将本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将导致其债权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撤销翟某对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行为。2005年12月26日,被告翟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06年4月11日,因办理房产证的需要,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上述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房产证注明房屋产权人为李某。故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及到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婚前个人所购买,应属李某个人财产。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一起案例看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字:债务法院被告行为个人财产举证责任个人利益所有资产常州市个人利益证明摘要: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两种情形,本案即为第一种情形,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1.债权人放弃到期财产或无偿转让其财产。本案原告起诉的理由即是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但该理由在本案中不能成立,原因有三:(1)该财产并非为被告所有。根据法院审理中所查明的情况,该财产是在婚前由第三人以其个人财产发表于:2009-12-0219:17:22[案情]2006年10月23日,原告仪征某公司向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诉称,其与被告翟某因生意往来,至2004年9月10日,翟某共计欠其货款7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曾归还。2005年12月26日,翟某与第三人李某结婚,2006年4月11日,翟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归李某个人所有。原告认为被告将本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将导致其债权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撤销翟某对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行为。[裁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所涉及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于2005年7月25日与卖主订立合同所购买的二手房,2005年11月27日,李某对该房分期付款履行完毕。因当时该房牵涉到其他纠纷,故房产证当时并未办理。2005年12月26日,被告翟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06年4月11日,因办理房产证的需要,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上述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房产证注明房屋产权人为李某。故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及到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婚前个人所购买,应属李某个人财产。对于被告翟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所有形式的规定,符合法律要求,故驳回原告仪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两种情形,本案即为第一种情形,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1.债权人放弃到期财产或无偿转让其财产。本案原告起诉的理由即是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但该理由在本案中不能成立,原因有三。(1)该财产并非为被告所有。根据法院审理中所查明的情况,该财产是在婚前由第三人以其个人财产并以个人名义所购买。虽然该财产是为双方婚后共同使用,但在本案情况下,尚不能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约定不能视为对财产的无偿转让。所谓转让,是将属于本人所有的东西出让与他人,但该财产并非为被告所有,且转让一说也忽视了该情形的实质,即夫妻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所有。(3)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的约定不同于以约定逃避债务的行为。以约定逃避债务多发生在夫妻离婚时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若将本案与此雷同则漠视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个体合法利益的保护。2.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本案在审理中,债务人为证明其行为即便是一种对财产的无偿转让但也未造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尚有资产可供清偿债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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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离婚时会有可能分走一半的房产
  •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内容: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因此,撤销权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2、法律分析: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综合性的权利,3、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属于综合性权利的理由: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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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的撤销权四个要件,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内容: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法律分析:(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条件有什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条件: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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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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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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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

    内容:但第一被告仍未按此还款计划履行,原告遂于2001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截止2001年10月31日的电费人民币808912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74963.41元,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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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内容: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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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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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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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内容: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诉讼。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以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因离婚协议放弃分割除日常生活用品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致其到期债务无法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本案判决对于保障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制止债务人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董红伟不服判决,以郭长德对外借款系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董红伟、郭长德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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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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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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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恶意“逃废债”等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亲属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隐形的、虚假的、不合理的交易转让财产行为。《民法典》确立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有力武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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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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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何时能行使撤销权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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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人何时能行使撤销权

    内容:债权人何时能行使撤销权案例:王某2007年为朋友借款作担保。李某因执行主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2015年申请撤销王某赠与房屋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作为李某的债务人,李某对于王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有撤销权。因此,王某不再享有撤销权,依法不能行使。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债权人何时能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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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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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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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将本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将导致其债权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撤销翟某对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行为。2005年12月26日,被告翟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06年4月11日,因办理房产证的需要,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上述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房产证注明房屋产权人为李某。故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及到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婚前个人所购买,应属李某个人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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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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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撤销权中会给债权人造成怎样的损害,撤销权是债权还是物权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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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撤销权中会给债权人造成怎样的损害,撤销权是债权还是物权

    内容:法律主观: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 债权人 对于 债务人 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所具有的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其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5、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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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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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起家事暴力案例看妇女维权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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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从一起家事暴力案例看妇女维权

    内容:近年来,县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逐年上升,05年6件、06年8件、07年上升到15件,且施暴情节日趋严重,已危害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老人到县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绝大多数施暴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家庭暴力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安宁,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那么从一起家事暴力案例看妇女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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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第三人责任如何确定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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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第三人责任如何确定

    内容:在民法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债权以及债务,在债权当中会将债务的双方分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义务以及权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第三人责任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一起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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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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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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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内容:撤销权的时效为一年,最长是五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如果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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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

    内容: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不仅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且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治权。为防止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逃避债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增强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内容的审查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156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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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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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一起案例看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一起案例看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内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将本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将导致其债权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撤销翟某对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行为。2005年12月26日,被告翟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06年4月11日,因办理房产证的需要,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上述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房产证注明房屋产权人为李某。故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及到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婚前个人所购买,应属李某个人财产。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从一起案例看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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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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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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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内容: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诉讼。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以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因离婚协议放弃分割除日常生活用品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致其到期债务无法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董红伟不服判决,以郭长德对外借款系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董红伟、郭长德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246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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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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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205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345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850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41评论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王熙 13评论
  • 【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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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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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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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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