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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熙律师2022.02.09920人阅读
导读:

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实务中,通常情况下都是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履行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①主债务及其利息;②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③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④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和办行使追偿权。

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一种请求权,一种准许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偿权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保险公司在对财险进行赔付以后,对于侵害人取得追偿权(由被害人转让);

二、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取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单位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犯有错误造成侵权的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追偿,这也是一种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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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的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均受法律保
  • 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以及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以及条件

    内容: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那么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以及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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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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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保证人提前行使追偿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那么保证人提前行使追偿权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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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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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担保债务后,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综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行使追偿权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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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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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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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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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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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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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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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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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范围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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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保证人追偿权范围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追偿权的范围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追偿权范围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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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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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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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总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3年届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31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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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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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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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保证人有追偿权,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偿权,但不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除外。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样的以及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914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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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内容: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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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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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内容: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40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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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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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内容:担保人追偿的时候就成为了债权人,担保人除追偿主债务外,还可以追偿利息,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法定转移。那么民间借贷中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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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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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定义以及预先行使追偿权满足哪些条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保证人的定义以及预先行使追偿权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那么保证人的定义以及预先行使追偿权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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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那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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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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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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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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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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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个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保证人追偿需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050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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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婚姻家事 39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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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72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762评论
  • 对方出轨的看过来,如何收集出轨证据,能够证明婚内出轨的四种证据。(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2.保证书或者悔过书。3.照片。4.录像)需要了解更多专业内容,请联系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指导!

    林艳英 757评论
  • 继承案件模拟法庭,既可以让客户提前感受一下庭审的实际情况,又能锻炼新人,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风险点,大家集思广益,一举三得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62评论
  • 🚩老公出轨,写保证书还是婚内协议? 老公出轨,妻子的第一反应就是写保证书,如果再次出轨就净身出户。 保证书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净身出户更是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无效,建议签订夫妻婚内协议,婚内协议有两大内容: 1.约定财产份额,包括财房产、存款、车辆、公司股权等 2.违约责任,包括出轨、家暴、酗酒、赌博、转移财产等
    大律云律师团 4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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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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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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