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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张芸律师2022.02.09408人阅读
导读: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通过提前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来降低自身担保的风险。担保人的提前追偿权是什么意思呢?如何行使保证人的提前追偿权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主要包括行使的主体、客体(标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应为保证人,并由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里的保证人,既包括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也包括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这是因为,在债权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他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其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不管哪种形式的保证人,都可以成为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主体。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然,保证人参加破产分配,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至于其是否完全构成破产债权,除已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和诉讼未决的以外,仍须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查。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也就是说,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有时和破产债权范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但一俟确定为破产债权的,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数额就仅限于确定的数额。

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

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或是基于不愿意申报,或是基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报。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必须是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未如期申报债权。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要想参加破产分配,其参加的时机如何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向人民法院或保证人明确表明自己不参加破产分配的,那么保证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请参加破产分配。但是,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以前,债权人未明确表明不参加破产分配的,保证人就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主动申请参加破产分配。

只要超过了法定申报期限,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申报期限届满后至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分配方案以前补充申报。在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保证人补充申报以后,债权人以自己未如期申报债权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该如何处理?催天下小编认为,在债权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向主债务人追偿,还是向保证人追偿,在此情况下,还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无财产而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如果拒绝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在某种情况下就可能违背了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债权人不愿意向保证人追偿时,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证。

因此,在查明债权人确实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应当接受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申请。但是,另一方面,必须让保证人退出破产分配程序。

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

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一样,同样应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为债务人担保的情况,也需一并说明。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权利,与其他债权人一样,破产程序对其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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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应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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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五条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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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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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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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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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以及条件

    内容: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那么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以及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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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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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行使求偿权是要注意什么

    内容:所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债权人又未申报破产债权时,法律特许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以其承担的保证债务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未受保证人委托而为保证人的,不享有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行使求偿权是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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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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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内容: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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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虽然《担保法》并未规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以何次意思表示为准,但依法理应当以债权人的第一次明确向债务人作出的不参加破产程序,但不放弃债权受偿的意思表示为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那么债权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90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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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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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应当申报的债权数额,而不应仅局限于债权人债权之本身。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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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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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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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求偿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证求偿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内容:保证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求偿权的效力范围,应视基础关系之性质而定。求偿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预先行使,保证人事前行使求偿权的法定事由是“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连带共同保证的场合,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求偿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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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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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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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么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么样的

    内容: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人虽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法律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赋予其预先追偿权。因此,法律为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某一追偿权,特别规定了预先追偿权制度,以使保证人在存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得在未清偿保证债务前即向主债务人就自己将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主债务人求偿。那么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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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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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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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婚姻家事 237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680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70评论
  • 对方出轨的看过来,如何收集出轨证据,能够证明婚内出轨的四种证据。(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2.保证书或者悔过书。3.照片。4.录像)需要了解更多专业内容,请联系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指导!

    林艳英 496评论
  • 继承案件模拟法庭,既可以让客户提前感受一下庭审的实际情况,又能锻炼新人,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风险点,大家集思广益,一举三得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807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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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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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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