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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楠楠律师2022.02.11587人阅读
导读:

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权益,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该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退休前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致性。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权益,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该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退休前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致性。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吉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2005年起因被告张某某与某女来往密切,不照顾家庭,引起原告不满,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08年2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张某某缴存的养老保险费4.2万元。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权益,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养老保险费不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如下:

一、养老保险费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的,旨在面向将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情形时,社会保险机构依照规定给与劳动者一定的帮助。虽然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并不能否定养老保险金的福利性质。笔者认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并不能因此说明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具有一致性。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该费用一经缴纳即归入国库,劳动者同步丧失了对其的所有权和支配力,与工资等私人财产存有明显区别。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又凭什么理由去分割呢?

三、养老保险帐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只构成个人帐户的一部分,我们又如何能据此得出养老保险帐户资金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四、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其帐户和期待利益始终与个人人身相关联,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适,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

五、将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工资性收入,必然会使《婚姻法》与《劳动法》等其它部门法律构成冲突,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六、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易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失衡。例:甲乙两人系夫妻,其中甲的养老帐户总计金额为10万元,乙未购买养老保险。现夫妻二人因矛盾起诉离婚,如果把该帐户资金看作是甲的工资性收入,进行均分,则甲需补乙5万元,假设两年后甲退休,此时缴费未满15年,依法只能退还甲个人帐户的部分,此时甲提取额可能不到3万元。对甲明显不公平。

七、把社会养老保险费认作养老保险金的观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条款的误读。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规定,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要适用该条应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养老保险金,我们不能主观将其扩大到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二、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是指已经有明确确定的数额,而养老保险费将来能产生的期待利益尚为未知数,又如何能谈得上确定呢?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该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如果该财产不是个人特有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就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共同所有财产。在退休前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致性。

三、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因此,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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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了是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夫妻各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母的房子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父母的房子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父母的房子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20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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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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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内容: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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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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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但是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民法典中小产权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法典中小产权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如买受人知道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还从单方处购买,则难以认定其属于善意取得。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配偶一方则不承担偿还责任。那么民法典中小产权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97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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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共同设立、经营的公司,属于一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权益,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该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退休前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致性。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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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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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吴某以鲁某离婚时隐瞒了其申购员工内部股的事实,该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员工内部股处置价款。法院判决:婚内购买员工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内部职工股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无任何依据证明其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吴某以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并未处理、现在被告已将该财产的处置价款据为已有为由请求分得相应的价款。那么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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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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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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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制夫妻离婚怎么判(aa制夫妻离婚如何认定共同财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aa制夫妻离婚怎么判(aa制夫妻离婚如何认定共同财产)

    内容:平时记帐了aa制,夫妻离婚能作证据吗只要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后aa制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法律分析:婚后财产aa制离婚时的分配方式应当按照之前约定的来进行一个分配,aa制夫妻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是: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婚后所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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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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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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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般自动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2016年8月,陈某想与赵某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故该房屋只能认定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父母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综上,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那么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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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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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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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认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原则有:1.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先协商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方式;2.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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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内容:在婚姻类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常常困绕着审判一线的办案人员,而依据我国的婚姻法及两个解释,有些问题仍无法解决。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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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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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离婚前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故意隐瞒财产;行为人偷偷把财产转移到别名下或低价出售,对于无法隐瞒的财产,夫妻一方可能通过赠与给别人或者低价转让给别人的方式转移;行为人伪造公司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夫妻炒股赚的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夫妻炒股赚的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内容: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财产制中有关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我们认为婚后的股权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属于一种孳息,该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分配的范围。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转让和交易。因此,内部职工股一般宜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那么夫妻炒股赚的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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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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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夫妻双方有约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前就已取得,该财产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那么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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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02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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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怎么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并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周春花律师
    2022.04.16168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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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

    内容: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如果存单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约定是双方共同拥有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那么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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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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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养老保险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这样既可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属个人的专属性原则。那么养老保险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27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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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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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多久才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结婚多久才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也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不以婚姻解体为先决条件,而是根据婚姻当事人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晓为责任承担的条件,可以同时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那么结婚多久才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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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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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要如何界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要如何界定

    内容: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五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实际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要如何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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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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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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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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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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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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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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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吗?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黄东洁 26评论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465评论
  • 对方婚内出轨,以及转移婚内财产,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要求对方少分财产吗? [庆祝]请看元甲婚姻家事团队成功案例✔[庆祝] 对方婚内出轨他人,且离婚期间多次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认定对方的行为涉及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且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不仅支持了我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还判决对方少分财产✊

    姚平 583评论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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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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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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