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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翁玉素律师2022.02.11528人阅读
导读:

借款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两人因第三者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钱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原告屡次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钱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王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王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张某购房,而非用于钱某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故钱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两人因第三者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钱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原告屡次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钱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王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王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张某购房,而非用于钱某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故钱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述】

2014年11月份,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张某购房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两人因第三者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钱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后因原告一直追问王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钱某追款,发现钱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且被告钱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屡次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任何一方不应以夫妻离婚为免责事由;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所产生,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其妻子并不知情,因此妻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务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王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张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但王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张某购房,张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张某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该笔借款系王某为与张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故张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钱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王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王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张某购房,而非用于钱某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故钱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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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规定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新婚姻法规定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钱还贷,只要房产证上写小两口的名字,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新婚姻法规定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17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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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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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收的彩礼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若无特殊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是婚前获得的,则应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后自己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具体的婚姻法和财产制度,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虽然在婚后买房,但是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父母出资后指定房产归自己子女所有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房屋不予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婚后自己买的房子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其排除在外,2、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于房产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确定房产归属。

    龙珊律师
    2023.10.20101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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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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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个人婚前买房的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结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且已还清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前一人出资,但房屋落在对方名下,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是一人出资或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前贷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婚前贷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前贷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讲,婚前购买的房屋所付的房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配时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等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婚前贷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64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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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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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出资买房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的,即使产权证明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但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对该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值得关注的是,离婚分割房产,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该房产属“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最主要的证据仍是该房产购置的时间点。如争议的财产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后,则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这是一项法定原则。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归属立有书面约定,就要依照双方约定的财产权属进行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19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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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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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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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法院准备开庭时,小王的父母因车祸不幸同时去世,留下存款3万元及三室一厅住房一套由小王继承。小王的丈夫向法院提出小王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小王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涉及到她和丈夫共同使用的部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小王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遗产,应当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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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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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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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去年夏天,因某医院侵害了我的名誉权我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除判决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判决医院赔偿我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最近,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同意离婚,我丈夫提出这笔精神损失费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谓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我们认为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宜确定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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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7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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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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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借款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钱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两人因第三者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钱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原告屡次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钱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王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王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张某购房,而非用于钱某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故钱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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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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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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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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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买房但只有一方签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夫妻买房但只有一方签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昨日,成都中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成都中院认为,以夫妻名义买房,一方签字确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买房行为,未签字一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购买行为,据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夫妻一方签字退房的行为也合法有效。签订合同时,黄女士在场,但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秦先生与卖房夫妇及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并赔付违约金。其妻黄女士认为,丈夫秦先生未与她商量,私自签订的退房协议无效,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共同买房中,只有一方签字,也应当视为共同买房行为。那么夫妻买房但只有一方签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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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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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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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一般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有关父母出资买房的婚姻房产咨询,对于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父母出资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刘女士说,如今两人要离婚,她想咨询一下律师这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相关阅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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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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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在结婚登记之前继承了婆婆的遗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继承发生于结婚登记后,且遗嘱或遗赠协议并未约定该遗产归一方的,则遗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一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那么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3146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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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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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的,拆迁款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或者房屋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应该和子女们商量好,避免出现家庭不和。出现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为是出资方父母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的,这时房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该套房产应该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三)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买的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该套房产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进行分割。那么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185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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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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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因此从法律上说该房产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当然银行的贷款也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婚后由两人共同偿还了购房的银行贷款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增值了但这并不影响房产的归属。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向银行还贷只是属于偿还债务的行为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婚前取得的性质。那么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3187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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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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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是否一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情况,属于共同财产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证加名字流程及费用新婚姻法出台以后,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夫妻双方甚至各方亲属都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办理流程及费用分两种情况:(一)有房无贷办理流程及费用:1、带好三证正本及复印件。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68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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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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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婚后买房不看登记,依据买房款项是否属于共同积蓄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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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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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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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89评论
  • 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首先,想要分的更多财产,在离婚之前就要调查清楚对方名下的财产有哪些财产以及对方是否转移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 其次,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就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再次,如果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第三者重婚等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最后,如果你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照顾老人、孩子比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

    张芸 954评论
  • 🚩军人的退伍安置费、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简单的划分军人的退伍安置费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则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若配偶一次性取得复员费30万元,而其入伍年龄为20岁,夫妻结婚10年,则该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30万÷(70-20)×10年=6万元。

    姚平 305评论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130评论
  • 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写了本小说,但没有出版,离婚后小说出版了、获得了稿费,因为这是在婚姻解除后获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丈夫不能主张再分割这部分收益。
    大律云律师团 640评论
  • 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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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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