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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一方所得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孟阳律师2022.02.11490人阅读
导读: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处理。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争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一方所得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处理。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争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一方所得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一方所得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进行认定。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处理。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争议。律师建议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从公平、合法、合理的角度处理时财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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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一般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结婚以后男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因为婚前财产本身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也是个人房产除非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房子的产权归属肯定是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结婚以后男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因为婚前财产本身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也是个人房产除非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房子的产权归属肯定是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的,关于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赵金保律师
    2022.01.1413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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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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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婚后买房不看登记,依据买房款项是否属于共同积蓄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120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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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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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纠纷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侵权纠纷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侵权纠纷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87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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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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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140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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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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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后所得一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除另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有财产协议,按协议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裁员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裁员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应该不属于,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应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如将夫妻一方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该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本来目的。那么裁员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59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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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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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收的彩礼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若无特殊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是婚前获得的,则应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后继承遗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婚后继承遗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对于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二)夫妻双方有约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三)婚前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那么婚后继承遗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26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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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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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的时候一方赚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分居的时候一方赚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次判断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李楠楠律师
    2022.05.31115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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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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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特别约定,保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婚姻期间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婚姻期间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内容: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姻期间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23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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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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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效的,只能处分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明确指出是赠与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其他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特有财产。如一方是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二)尚未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那么婚后一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164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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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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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去年夏天,因某医院侵害了我的名誉权我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除判决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判决医院赔偿我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最近,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同意离婚,我丈夫提出这笔精神损失费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谓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我们认为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宜确定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17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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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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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一方所得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一方所得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处理。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争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夫妻一方所得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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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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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那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那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那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公证为夫妻共有房产的,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那么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那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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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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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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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那么离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4.29877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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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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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那么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32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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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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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117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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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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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4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03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510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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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365评论
  • 🚩军人的退伍安置费、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简单的划分军人的退伍安置费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则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若配偶一次性取得复员费30万元,而其入伍年龄为20岁,夫妻结婚10年,则该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30万÷(70-20)×10年=6万元。

    姚平 192评论
  • 【🚩90%的人都不知道,离婚时除了房子、车子、票子,还能分这些?!】 1)对方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 2)对方婚内形成的公积金 (婚内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养老保险个人所缴纳的部分 4)部分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例:婚前的股票、房产,因双方在婚内进行打理而产生的投资收益、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隐藏的财产,离婚时你都主张分割了吗?

    黄东洁 986评论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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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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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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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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