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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翁玉素律师2022.02.11271人阅读
导读:

职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未对一方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切割,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产业纠纷诉讼,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时的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现有余额。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职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未对一方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切割,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产业纠纷诉讼,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时的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职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时未对一方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切割,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

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产业纠纷诉讼,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时的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但如离婚时已对该余额进行了切割,则一方无权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后因契合收取条件而收取的工作年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产业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一)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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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收的彩礼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若无特殊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是婚前获得的,则应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人寿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人寿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人寿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无特殊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人寿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190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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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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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婚内投保的保险,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投保的保险,一般是个人财产。且离婚时,一般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个人保险不予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保险,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残疾赔偿金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进行分割。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191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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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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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父母的遗产的,一般是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被继承人指定由其个人子女继承的,不得认定为共同财产。会在结婚登记之前继承父母遗产的,除另有指定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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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值得关注的是,离婚分割房产,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该房产属“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最主要的证据仍是该房产购置的时间点。如争议的财产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后,则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这是一项法定原则。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归属立有书面约定,就要依照双方约定的财产权属进行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19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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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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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礼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下列方式确定:1、如果确定结婚礼金支付于双方结婚登记前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2、如果确定结婚礼金支付于双方结婚登记后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我们认为婚后的股权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属于一种孳息,该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分配的范围。现时发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众发行分为两种:如社会公众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转让和交易。因此,内部职工股一般宜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那么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155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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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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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农村股份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民法典中农村股份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如果共有财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即一旦将该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将会影响,该财产的价值或者用途,可以将该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在平均分割拍卖变卖所得即可。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那么民法典中农村股份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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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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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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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婚前房产置换新房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卖婚前房产置换新房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卖婚前房产置换新房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卖婚前房产置换新房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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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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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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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双方对所居住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陈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李某在分得房屋财产中扣除;二是认为,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所有,偿还贷款中属于李某的部分,陈某应返还李某;三是认为,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偿还的房屋抵押贷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期间增值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酌情分得少量增值财产。陈某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陈某和李某结婚后偿还部分房屋抵押贷款,该款已化作房屋的一部分,没有灭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进行分割。那么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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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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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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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继承遗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婚后继承遗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对于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二)夫妻双方有约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三)婚前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那么婚后继承遗产是否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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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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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如下规则确定: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股息,都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若在婚前所得,除另有约定外,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时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时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离婚时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时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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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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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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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去年夏天,因某医院侵害了我的名誉权我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除判决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判决医院赔偿我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最近,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同意离婚,我丈夫提出这笔精神损失费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谓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我们认为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宜确定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17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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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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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内容:职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未对一方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切割,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产业纠纷诉讼,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时的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现有余额。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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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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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纠纷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侵权纠纷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侵权纠纷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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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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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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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的,拆迁款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或者房屋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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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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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一般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房屋拆迁赔偿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房屋拆迁赔偿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搜集证据。那么房屋拆迁赔偿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86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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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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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法定继承得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法定继承得来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为法律有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后或婚前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此外,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且遗嘱指明遗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无权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获赠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获赠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市民崔某和陈某是好朋友,遗憾的是,几年前陈某不幸身患重病,虽经长时间治疗,但仍不见好转。而陈某不仅父母已经故去,自己也并未结婚生育。时间不长,陈某因病辞世,崔某便获得了陈某赠送的房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二人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时,霍某提出陈某的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因此,该情况应属约定不明,仅凭赠与书这项证据是无法证明陈某的房产仅是赠给崔某个人的。那么获赠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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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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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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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830评论
  • 🚩军人的退伍安置费、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简单的划分军人的退伍安置费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则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若配偶一次性取得复员费30万元,而其入伍年龄为20岁,夫妻结婚10年,则该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30万÷(70-20)×10年=6万元。
    姚平 207评论
  • 全是亮点的胜诉案件👍🏻 1、离婚时把财产赠与给孩子,后孩子放弃接受赠与,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方存在婚内过错,离婚分割财产时未主张多分,离婚多年亦可以对方存在过错要求少分财产份额 3、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是需要交纳35%土地溢价款,法院在判决折价款时会扣除溢价款部分进行财产分割 4、离婚案件申请房屋归我方,对方腾退房屋,丰台法院一并进行了处理,不要求我方另案解决

    王熙 431评论
  • 婚前男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男方在婚前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赠与女方,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就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男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子,即便是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这夫妻俩婚后要闹离婚,这套房产也不一定会五五分割。 一般法官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来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 你清楚了吗?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关注我,帮您解决。

    姚平 270评论
  •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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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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