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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约定房屋赠子 离婚后能否撤销

黄东洁律师2022.02.11899人阅读
导读: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王随邓女士生活;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小王一人名下。王先生辩称,动迁房的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产为王先生、邓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无权单方面撤销。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王先生与邓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为共同财产,并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那么约定房屋赠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王随邓女士生活;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小王一人名下。王先生辩称,动迁房的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产为王先生、邓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无权单方面撤销。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王先生与邓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为共同财产,并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关于约定房屋赠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邓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该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王随邓女士生活;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小王一人名下。2007年9月,王先生与邓女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0月,王先生搬出了动迁房。但他们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10年4月,王先生以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张小姐。2010年5月,动迁房产权变更至张小姐名下。2011年4月,小王和邓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先生与张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请。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小王于去年再次起诉,要求将动迁房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王先生辩称,动迁房的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邓女士辩称,两人离婚时已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小李,小李所称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产为王先生、邓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无权单方面撤销。因此,法院判决动迁房产权归小王所有,王先生、邓女士应配合小王办理产权变更事宜。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王先生与邓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为共同财产,并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现王先生未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故双方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王先生与邓女士离婚协议的约定,系争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约定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赠与系王先生与邓女士共同向小王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共有人共同赠与,而非王先生单方赠与。王先生不是赠与财产完全的所有人,因此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条款。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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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子女离婚后是否可反悔的确定方式:若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的,离婚后可反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离婚时赠与儿女的财产约定能否撤销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时赠与儿女的财产约定能否撤销

    内容:又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婚后感情一般,并于婚后生有长女李倩次女李玲。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2001年4月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种,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种。那么离婚时赠与儿女的财产约定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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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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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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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内容:[评析]审理中,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赠与,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那么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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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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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是可以依法协商约定轮流抚养子女的。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约定房屋赠子 离婚后能否撤销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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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约定房屋赠子 离婚后能否撤销

    内容: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王随邓女士生活;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小王一人名下。王先生辩称,动迁房的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产为王先生、邓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无权单方面撤销。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王先生与邓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为共同财产,并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那么约定房屋赠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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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89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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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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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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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内容: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那么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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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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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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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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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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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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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内容能否反悔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协议约定内容能否反悔

    内容: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内容能否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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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93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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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对于按揭房屋已经约定归属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内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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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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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原共有房屋归女方,男方反悔想撤销不支持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原共有房屋归女方,男方反悔想撤销不支持

    内容:一审认定事实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涉案房屋登记于甲女、乙男名下。2019年8月26日,甲女与乙男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一、原离婚协议中规定的共同持有住房,现将该房屋产权归女方甲女所有。故该协议并非乙男单方无偿赠与合同,其主张撤销权,不予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房屋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房屋权利各半。那么《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原共有房屋归女方,男方反悔想撤销不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0752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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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违约金该条款也是无效的。行使探望权是法定义务,是基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父母不得擅自处分探望权。给付抚养费也是其法定义务,探望权受阻不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支付抚养费与探望子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能否撤销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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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能否撤销

    内容:离婚后,双方未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张某名下。不久张某某反悔,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女儿张某,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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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内容: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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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签订的赠与子女房屋协议能否撤销?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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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时签订的赠与子女房屋协议能否撤销?

    内容:但是夫妻一方基于离婚事由赠与子女的房屋能否擅自撤销赠与,还要因相关法律事实而异。后考虑到刘某某自身的居住生存问题,刘某某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撤销此前刘某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刘某某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夫妻间于离婚当日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对夫妻双方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一方无特殊事由不得擅自反悔。那么离婚时签订的赠与子女房屋协议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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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是能依法约定离婚协议的违约责任的,但是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违约的约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一般的违约责任都是赔付违约金。所以关于违约金的金额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离婚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

    内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归女儿所有。离婚后王先生反悔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其有权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律师说法王先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如王先生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女儿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离婚协议属于婚姻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那么离婚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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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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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事项的,抚养方能申请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双方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未过户能否执行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未过户能否执行

    内容:一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未过户能否执行1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分割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如果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不影响法院对房屋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未过户能否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123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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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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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一般不可以撤销,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去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协议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离婚协议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协议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离婚协议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内容:协议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夫妻协议离婚时需要注意对以下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协议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离婚协议赠与房产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133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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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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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一般不可以撤销。但存在如果满足可撤销的条件是可以撤销的。具体情形如下: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内容: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理由:《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的协议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3119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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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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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99评论
  • 成功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帮助当事人拿到北京房屋折价款。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员处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烦恼!愿往事随风远去,开启新的生活!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10评论
  • 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351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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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25评论
  • 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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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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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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