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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

王熙律师2022.02.12298人阅读
导读:

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12月26日,谢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在李某离开后,谢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屋,李某遂诉至法院。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12月26日,谢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在李某离开后,谢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屋,李某遂诉至法院。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李某与谢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儿子李-涛。后因感情破例,于2007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12月26日,谢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在李某离开后,谢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屋,李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李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本案中,李某与谢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李某的房子赠与给谢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二、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李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某与谢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三、从任意撤销权的性质上来看。对于赠与合同而言,由于其具有无偿性,赠与人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也就是说,任意撤回权之宗旨在通过缓和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践优遇赠与人的目的,最终获致公平正义。因此可以这样说,任意撤回权完全是立法在将赠与认为诺成合同,赠与的无偿性保护赠与人利益而专门创设的制度,是旨在弥补诺成性的赠与合同对赠与人要求过苛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断。本案中,李某赠与的房屋是无偿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从任意撤销权的性质的公平与正义上来看,李某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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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

    内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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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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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12月26日,谢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在李某离开后,谢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屋,李某遂诉至法院。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谢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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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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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彭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故彭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彭某与黄某离婚时就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都归女儿小龙所有。该案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是约定财产在夫妻间的分割和归属,而是共同表达意愿,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全部赠予给女儿小龙。那么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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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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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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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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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离婚的方式,规避现政,处理财产,风险非常大。你说的“两套房产产权一人一半”,是什么意思?因为通常表述一般是哪一套房产归哪一方所有。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两套房产也应该是你们各有一套的。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有效性如何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有效性如何

    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有效性如何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便撤销。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愿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有效性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198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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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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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离婚协议,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一起提诉讼
  •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般而言,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但并非公证后的婚前房产赠与协议都生效。如果出现男女一方在婚前赠与了房产给另一方,并办理了公证,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那么,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该公证的协议附有登记结婚等条件,则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可以认定为没有生效而无法实际履行;一方不得起诉要求对方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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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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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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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有共同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的确认方式:满足意思标准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即可生效。但生效后,除债权人同意受约束外,一般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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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内容: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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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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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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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内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属于双方共真实意思的协议约定是有效的。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那么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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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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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内容: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和赠与的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那么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小孩的约定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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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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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条款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条款

    内容: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条款不能撤销赠与条款。在司法界存在以下2中观点1一个观点房屋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条款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否则一般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目的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同意另一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起诉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孩子所有的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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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个协议的效力是有限的,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和知道这个约定的债权人生效,对其他债权人是没有效的。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双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协议中有关套房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协议中有关套房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内容:案情:陈某(男)与曾某(女)于2008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地的一套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两层房屋,第一层归陈某所有,第二层归曾某所有。双方离婚后,因双方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产生矛盾,2009年4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该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应当遵守。本案中陈某和曾某虽约定每人一层,但这种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那么离婚协议中有关套房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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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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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内容:案情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分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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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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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

    内容:2006年原告张某与丈夫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双方自愿赠与婚生子小明小明当时为3岁由张某抚养房屋暂由张某居住。据此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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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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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

    内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今后“刘海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敏娜所有”。于是朱敏娜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而朱敏娜则认为,离婚协议第五条仅是对财产所作的处分,并未涉及人身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海涛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协议订立后刘海涛意外死亡,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就。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那么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126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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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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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内容:婚姻关系解除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张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3151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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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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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864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161评论
  •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儿戏,签署离婚协议一定要谨慎,否则后果很难改变!帮助当事人获得北京房产3套、黑龙江房产1套、京牌车、孩子抚养权、现金及存款等!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有满意的结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270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552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北京法律咨询 598评论
  • 遇到欠钱不还,不管你怎样去催,对方就是油盐不进,一直拖着不还。那么直接不用对他客气,去法院起诉就好! 借钱必须要写借条,金额太小或人品信得过的可以不用,但是第三人在场可以有,必要时可以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若发生还款纠纷时可以作证人,帮助债权人维权。 借条必须按照标准借条写法,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周期,还款时间,月利率,逾期未还月利率约定等,越清楚越好。如果对方逾期不还钱,还可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借条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建议一式两份,双方不能篡改。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也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还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能用温和的方式是最好的。 如果目前没有欠条,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一定要提前取证: 1、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款事实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8评论
  • 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的协议怎么写 你们只需要订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在其中约定婚内的财产各自归各自即可。订立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约定要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你们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安排写在这一部分即可。 第三,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就是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则无效。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相对公平,协议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权,比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等。同时也不能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婚内协议的约定,有诸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可能功亏一篑,建议向家与家律师咨询,让一份有效的财产协议守护你的美好生活。

    婚内财产协议 306评论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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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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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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