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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老人生前的《分家协议》能当遗嘱使用吗?

李维律师2023.04.1832人阅读
导读:

基本案情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分家协议虽具有遗嘱性质,但所涉房屋已被拆迁,形态发生变化,在老人未对后续财产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应视为原遗嘱已撤销,判决涉案房屋由兄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第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发生了拆迁行为,《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发生了形态变化,即由房屋变化为拆迁款,且上述变化非因被继承人原因,而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

裁判要旨

父母去世后,何家兄弟姐妹四人就房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老人未留有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被告主张老人生前留有分家协议,应由老二继承涉案房屋。

基本案情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分家协议虽具有遗嘱性质,但所涉房屋已被拆迁,形态发生变化,在老人未对后续财产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应视为原遗嘱已撤销,判决涉案房屋由兄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何老三、何老四诉称,何大爷与刘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现二老已分别去世。何大爷生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未对该房产留下遗嘱,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遗产,由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何老大辩称,父母生前实际上留有遗嘱,大概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父亲何大爷曾写过一份分家单,表示何大爷夫妇百年之后,所有遗产归何老二所有。何大爷生前也曾不止一次说过,涉案房屋归何老二所有。

被告何老二辩称,认可何老大的陈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分家协议的内容,父母已对涉案房屋留下了遗嘱,该房屋应当归何老二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

其次,即便结合该协议的整体内容,可以推定产权指向“东三间”,但该《分家协议》只有何大爷的签字,没有刘大妈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相关遗嘱内容的效力仅及于何大爷一人。

第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发生了拆迁行为,《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发生了形态变化,即由房屋变化为拆迁款,且上述变化非因被继承人原因,而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何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为了避免纠纷,为了更好的将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当事人会选择订立遗嘱。相比于法定继承而言,遗嘱继承能更好反映当事人真实处置遗产的意愿。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与原《继承法》相比,就继承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其中包括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那么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从而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1、应当明确遗产的范围

原《继承法》第三条是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确定遗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储蓄、生活用品、文物、著作权等以及公民其他财产)。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遗产不再进行具体列举而是直接概括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详细列明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如房屋、车辆、存款等,也包括无形资产如虚拟货币、抖音号、微信号等。确定遗产范围能避免立遗嘱人因生前未将部分遗产罗列在内,进而导致被继承人因遗产的分配产生纠纷,这即增加被继承人的金钱、时间成本,也极有可能导致亲情破裂。

2、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根据遗产的定义,立遗嘱人只能处置自己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故立遗嘱人无权处置夫妻财产中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财产,如遗嘱中涉及上述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将认定无效,当然遗嘱的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如涉及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应把析产分出他人的财产份额,再遗产分割)。

3、遗嘱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不能让人产生歧义

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表意应当清晰明了。目前很多遗嘱尤其是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而且也不符合一般语法,故极易让他人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从而导致法律效力难以认定,因此,为防止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内容应当清晰,易懂,不可出现产生歧义的词句。

4、遗嘱的形式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可自创遗嘱形式

《民法典》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系新增的两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增加,显然也为了符合当今社会普遍出现的通过打印或者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的现实情况。《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和录像确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体现法律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5、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余遗嘱形式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见证人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明确规定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分别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书面遗嘱应由本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打印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规定的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以外的其他遗嘱,并未明确要求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打印遗嘱因其极易造假,故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法律明确确规定打印遗嘱需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7、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限制。而对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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