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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赵金保律师2023.07.11346人阅读
导读:

《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

实践中存在黑白合同,所以存在黑白合同的结算问题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为规范招标投标的秩序、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招标投标法》禁止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的内容。由此引申出白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键性问题,本文聚焦于探讨存在黑白合同时,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对黑合同中结算条款的影响及其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但是由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并不明确,实际上黑合同中除了实质性内容,还包含大量的非实质性内容。因此,黑合同并非全部无效,而仅是其中的实质性内容无效。正是由于实质性内容的不明确,司解回避了黑合同的效力问题,只是明确将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作为结算依据的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无正当理由背离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是无效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二)允许变更的但书的适用范围

《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但书明确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属于正常的变更。

从文义和体系解释的角度,第二条是一般性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对于非强标工程的特殊规定,但书明确规定在第二十三条中,没有体现在第二条内。但书只适用于非强标工程,而不适用于强标工程。

但是从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现《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脱胎于《2018年解释二》第九条。非强标工程单列一条是为了解决和统一实践中关于非强标工程中各种处理方案,明确非强标工程的结算依据是中标合同。但是依据《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记载的立法背景,征求意见稿没有但书规定,出台后对于该条争议极大,不少意见认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为了平衡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在维护其他中标人利益保留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的前提下,增加了但书规定,而该但书规定有利于中标人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合同内容。但书规定实非立法有意给予的非强标工程中中标人的特权,亦无排除强标工程中中标人变更合同的权利。

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看,在客观情况下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但书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自然的,而非解释一建构的。解释一并不属于建构性规则,而只是一般性的宣誓性规定。立法理由亦认为情势变更是但书的逻辑基础,“本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实质上属于上述情势变更的范畴”。

因此,《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但书背后的法理逻辑,同样适用于强标工程和非强标工程。

符合但书的条件,黑合同不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仍然有效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在此不再展开,可点击阅读《中标后另行签订合同,哪些情形属于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三)非强标工程中签订黑白合同时的结算依据

签订黑白合同一般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强制招投标。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对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的,该约定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在非强制招投标的情形中,也存在发包人招投标签订中标合同,又另行签订黑合同的情况。《2018年解释二》的出台首次明确和统一了该问题,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而非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其背后的逻辑在于:

第一,《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并未区分是否强制招投标,非强标工程属于招投标活动就应当受其规范。

第二,并未侵犯契约自由,非强标工程招标人可以选择招标签订合同,也可以选择不招标签订合同。在解释出台明确将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后,若招标人不希望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第三,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禁止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是为了维护招投标的秩序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综上,《2018年解释二》统一了非强标工程签订黑白合同时的结算依据,明确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而非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解释一》继承了该观点。

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时,以白合同有效为前提

依据司解除非强标工程的特殊情况外,均以中标合同这一白合同为结算依据。其隐含的逻辑前提是黑合同中的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因背离中标合同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此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但是,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如果白合同存在其他特殊情形违反了其他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显然无法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在依据《招标投标法》确定黑合同中工程价款条款无效的同时,必须审查白合同的效力。

在(2017)黔民初15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但在理解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时,应特别注意中标合同有效是认定“黑合同”无效的前提。

三、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2018年解释》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

1主体

第一,本条的当事人一般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样适用于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给第三人的情形。但是,当事人一词将其局限于合同的相对性,不含发包人和第三人的情况。

第二,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各份合同前后主体相同,承包人中途退场,由第三人另行承包签订合同不属于阴阳合同的范畴。

第三,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的主体是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承包人有权主张,发包人也有权主张。《2004年解释一》仅规定了承包人的权利,实践中出现了承包人认为其有选择权,既可以主张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也可以主张司法鉴定。《解释一》将其明确为一方当事人意味着,发包人也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此种情形下的阴阳合同必须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2主张权利的基础——结算与折价补偿

《2018年解释》的表述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而《解释一》的表述为“折价补偿”。其转变的依据在于立法对于请求权的厘清和民法典的立法转变。

在黑合同和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无效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遵守《民法典》总则部分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法律行为后果的处理,工程施工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的总则。《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了折价补偿的依据为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存在多份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以哪一份合同为依据。

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到七百九十三条,到《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共同组成了黑白合同无效情况下结算的法律依据。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确定折价补偿款,其法理基础在于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非合同有效前提下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3折价补偿的范围

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仅限于其中工程价款的部分。这意味着只能就工程价款方面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合同中关于工期损失、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作为参照。合同约定无效又无法定主张权利的依据则无权主张相关的权利,因此要避免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以免期待的权利落空。

4合格的理解

第一,在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本身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其要件要求对方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取得利益”的要件在《解释一》中表现为“工程合格”。

第二,立法将该要件明确为“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因为考虑到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中途退场、烂尾楼等情况,工程质量合格是客观的,而竣工验收本身是人为控制的程序性要求。

综上,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价款的约定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这是立法明确作出的选择,此外在适用过程中还要注意主体要件、明确请求权基础、注意参照的范围和得利要件的理解。

(二)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的情形

虽然在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存在多份合同,但是根据双方履行过程中留下的蛛丝马迹确定的实际履行的合同往往最能反映双方的真意,因此立法选择了将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的约定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但是也存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情况,或者不同的合同中的条款均有履行的情况。

1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方法

第一,通过施工范围确定。工程中经常存在后期设计变更和规划调整的情况,可以通过实际施工的范围比照各合同中的施工范围,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第二,通过工期确定。如果黑白合同的工期不同,那么工程进度调整的同时,签证的情况也会变化,可以按照签证的日期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第三,通过质量标准确定。如果存在不同的质量标准、施工标准,可以依据标准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但是黑白合同中存在不同质量标准的情况较少。

第四,通过价款支付方式、期限、数额确定。黑白合同中往往价格是不一样的,那么依据价格每一阶段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也不一样,可以依据已实际支付的数额和时间倒推实际履行的合同。

工程情况复杂,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方法不能穷尽,应当穷尽合同履行中的各种蛛丝马迹。

2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对于不同合同中的条款均有履行的情况,实际上即为不能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适用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这是立法对于不同处理方案作出的最后选择。

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存在各种处理方案。《解释一》征求意见稿曾另有三种方案,但最终未予采纳,予以简要介绍。

第一,A合同履行了一部分,B合同履行了一部分,认为两部分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合同C,应按照C合同履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该意见未被采纳。

第二,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质量、利益平衡的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价确定折价补偿款。该方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第三,在同意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若折价补偿款与约定工程价款差距较大,鉴定用市场信息价格兜底。市场价计算往往比较高,会出现规避其他方案直接适用市场价情况。

在最高院明确司法倾向的前提下,出现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情况,适用最后签订的合同即可,不再有争议。

综上所述,在强标工程和非强标工程中签订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若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均因《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而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若白合同中的结算依据不存在其他影响效力的事由,在有效的前提下,应当作为结算依据。若黑白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均无效,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无法确定的按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文:沈奇、陈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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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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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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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施工企业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因为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合同纠纷案件以证据为核心,所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更大。但是目前我国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程款的结算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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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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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工程款纠纷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内容:02搜集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关系的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关系的证据材料通常为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工程签证单等,01搜集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在工程欠款案件中,我们要准确的选择被告,明确欠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李楠楠律师
    2024.03.2073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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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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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

    内容: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在外观上,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目前,有关建筑工程“黑白合同” 的纠纷还很少见。那么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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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35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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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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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分包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违法分包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内容:违法分包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违法分包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按签订合同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百条规定处理。第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违法分包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061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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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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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内容:3、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林艳英律师
    2023.12.2033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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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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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

    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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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39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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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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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工程合同有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没有工程合同有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内容:3、法律分析:如果“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如果“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4、工程结算单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的,2、法律分析:如果台面结算清单能够证明起诉事由的真实存在,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2、没有合同起诉对方首先是需要准备好起诉状,还有就是证据,然后提交给法院,5、工程未结算能起诉要求工程款,这是属于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起诉的权利,工程结算单可以当欠款起诉,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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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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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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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77评论
  • 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怎么办? 项目存在挂靠,工程款该找谁要? 如何破解工程款拒绝支付难题? 谈判调解、财产保全、支付令、担保、债权转让,多种高效方法,破解疑难杂案! 3月23日14:00, 仅20个名额 ,私聊咨询直播密码,扫码观看
    张嘉娱 208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420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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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26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21评论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22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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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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